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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

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9、导管公司:

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

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

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展。

避税地:

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

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

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11、资本弱化:

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

12、滥用税收协定:

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质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13、正常交易原如此: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如此行事,即按照市场竞争原如此进展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一样情况下的交易定价一致。

也称独立核算原如此。

14、预约定价协议:

指在进展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展转让定价调整。

优点:

〔1〕可以为征纳双方创造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使双方在转让定价的有关问题上达成谅解。

〔2〕可以将费时费力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定,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可预见性。

〔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存原始凭证、文件材料的负担

〔4〕可以防止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缺点:

〔1〕申请复杂,费时费力

〔2〕需要披露的信息过于详细,涉与公司某某

〔3〕有效时限问题,商业环境变化很快,预约定价协议只能适应于短期

15、受控外国公司:

被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实体

16、基地所得:

基地公司虚构营业的各种形式的所得

17、受益所有人〔是否适用协定〕:

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人〞

 

知识点总结:

1、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直接投资:

在国外创办企业或购置外国企业10%以上的股权

间接投资:

购置外国债券或购置外国企业10%以下的股权

3、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4、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住所:

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5、停留时间标准:

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是满一个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跨年度住满365天不是〕

6、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

7、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采用常设机构标准,且不实行“引力原如此〞

8、投资所得:

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9、股息所得来源地:

我国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为来源地。

10、利息所得来源地:

我国主要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

11、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

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12、租金所得来源地:

我某某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13、财产所得:

指纳税人因拥有、适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

一般以不动产的坐落地、转让股票的公司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14、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一样或类似的税收。

15、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3〕两国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4〕两国对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看法不一致

16、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约束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17、居民与居民重叠

依照如下顺序确定居民管辖权:

〔1〕长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

当法人的居民身份发生冲突时,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决定哪个国家有税收管辖权

18、来源地与来源地重叠

经营所得根据“常设机构〞为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其居住国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目前没有统一的规X

19、对于投资所得中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

〔预提税〕

20、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动产转让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2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扣除法:

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扣除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局部免税待遇。

〔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免税法:

仅以国内所得局部确定税率

累进免税法:

以国内税率作为适用税率,以国内所得为税基

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的全部或局部,根据一定条件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

〔可以有效的免除重复征税〕

在国外分公司均盈利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在国外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拟有利,可以防止盈亏相抵减少抵免额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的国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企业所得:

分国不分项;

个人所得:

分国分项〕

对于母子公司,股息预提税属于直接抵免,所得税属于间接抵免。

多重间接抵免:

子公司采用累进税率时:

在我国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优惠〔可以连乘,比拟蛋疼〕

23、避税与偷税:

一样之处:

两者都是有意采取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区别〔1〕偷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避税纳税义务被躲避〔2〕偷税违反税法,避税钻税法的空子,形式上并不某某〔3〕偷税构成犯罪,受法律制裁;

避税不构成某某犯罪行为。

解决避税的措施:

〔1〕完善税法〔2〕在税法中引入“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24、国际避税:

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与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躲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解决措施:

〔1〕完善涉外税收法规〔2〕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的成因: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与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的来源地存在差异〔税收管辖权的真空〕〔2〕税率差异〔避税地〕〔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2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开曼群岛〕〔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某某〕〔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荷兰〕

26、转让定价:

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钱财而进展的内部交易作价。

国际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

27、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一〕避税性移居〔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三〕转让定价〔四〕资本弱化〔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六〕利用国际避税地

28、避税性移居避税原理:

防止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原理:

总、分公司合并纳税;

母子公司独立纳税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理:

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利润从搞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

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股息为所得税后分配。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原理:

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称为“导管公司〞〕。

以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主要是躲避预提税〕

利用避税地避税原理:

……

29、关联企业的判定: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就是关联企业〕

31、只要一方对中间放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如此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32、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如此:

总利润原如此:

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如此: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展交易所表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展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本钱加成法以与其他合理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根据一样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展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适用于: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与其他费用后的余额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公平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

〔1-合理销售毛利率〕

销售企业〔不需要加工〕

在销售方使用了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方法不适用。

本钱加成法:

又称本钱加利润发,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本钱加上合理的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35、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当一国税务机关依据正常交易原如此对跨国关联企业一方进展转让定价调整〔初始调整〕时,对受该调整影响的关联企业另一方也要进展适当的相关调整,即相应调整。

否如此,便会带来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经济性重复征税〕

解决方法:

(1)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等条款来规定相应调整义务

(2)通过仲裁条约〔如欧盟〕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参加调整委员会仲裁程序(3)签订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36、关联企业的判定〔具有如下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含25%〕以上的股份

〔2〕一方与另一方的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50%〔含50%〕以上,或借贷资金总额的10%〔含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事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有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展

〔6〕一方购置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承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双方在利益上有相关联的关系

37、转让定价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道德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展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材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如此的企业

37、调整方法的选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本钱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38、对付避税地法规:

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展避税的立法,叫做对付避税地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38、受控外国公司〔CFC〕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税负水平较低

〔4〕受控外国公司大量从事校级业务

39、应税外国公司保存利润的特点:

〔1〕所得一般都是消极所得〔2〕商业经营利润是CFC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所得,或是CFC与所在国之外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两项又叫做质变的所得〕

39、对付避税地法的豁免规定:

实体法:

实体符合豁免条件如此股东不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实体不符合豁免条件如此股东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项目法:

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积极所得付给股东的局部不适应对付避税地法规,其他“变质的所得〞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40、我国CFC〔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1〕受控外国公司

实质控制:

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股份控制:

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10%以上、共同持有50%以上;

〔2〕低税国:

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

〔3〕归属所得: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41、国际税收协定的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如此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42、有关特别规定:

税收无差异待遇;

相互协商程序;

情报交换〔反避税〕

43、《经合组织X本》强调居民管辖权《联合国X本》注重地域管辖权

44、设在避税地的中介公司的组织形式:

信托公司〔普通法系人为信托割断了所有权链条〕、自保险公司、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金融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贸易公司、中介国际许可公司〔滥用税收协定〕

45、我国针对资本弱化的法规:

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5:

1,其他企业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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