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共12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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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共12篇Word格式.docx

(一)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二)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四)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有关科室专人负责办理;

(五)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科室使用本科室印章,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所属科室人员负责办理。

所属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六)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信函管理

(一)永城市人民政府便函(指未编号、用市政府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时使用,须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重要信函必须由市长批准。

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指未编号、用办公室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同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时使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

四、用印登记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

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

文电科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五、严肃印章管理纪律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

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

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篇三)

镇人民政府是机关法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是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体现公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政府公章依法使用与合法安全,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担责”的原则,公章使用管理者违法用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公章使用管理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章使用管理者,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审批

1、需镇长签字审批的:

镇政府名义发出的红头公文:

通知、决定、会议纪要、函、请示、报告、通报等;

镇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授权书、承诺书、法律诉讼文书;

镇政府名义审批的土地管理、城镇建设方面的所有建房手续和用地手续;

镇政府名义实施或管辖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验收、报账资料;

镇政府名义支付的所有财务款项的财政票据、凭证,涉及财政资金、资产;

镇政府名义进行的所有民政救济救助审批表、资金发放表;

镇政府名义审批的计划生育再生育手续;

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

2、需政府分管副职领导签字审批的:

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报表、情况反映等;

相关证明。

3、需党政办主任审核的:

领导已签发的文件材料;

颁发的奖状、荣誉证书等;

证明、申请、手写便函等文书。

二、印章保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一人保管使用,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如实填写公章使用登记簿,政府公章一律不准转借他人使用保管,严禁私自交于他人使用。

用印必须由保管人亲自盖章,其他任何人不得将公章拿去自行盖章,坚持人不离章、章不离人。

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出使用的,一律由镇长或党政办主任携带并亲自用印。

印章保管使用人应负责对所需盖印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应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用印。

三、印章管理

1、实行登记制度。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簿,按时间、内容、盖印数量、批准人、用印经办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实行审批制度。

所有用印必须按权限签字,经镇长批准同意或各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无误,方可用印。

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3、严禁开具空白件。

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证明、空白介绍信、空白便笺、空白单据等上面加盖印章。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政府行政章。

凡需用印章的所有材料底稿,都必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4、严格规范化用印。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无主送对象、字迹潦草、有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应当认真核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四、其他事项

1、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2、凡是未经审批签字、没有填写公章使用登记簿或骗取的用印,镇政府声明一律无效,追究擅自用印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3、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4、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执行。

(篇四)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1.单位公章由县委授予,内部印章的刻制均须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4.公章启用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各类印章必须专人保管。

1.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的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个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由单位主要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实行AB岗,以免耽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接交人、监交人。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

1.单位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单位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重要报表,上报的总结、会议落实材料、证明材料、一般报表等编委办公章;

以编委会名义发文加盖编委章;

2.凡属党支部业务工作的加盖支部公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公章。

(二)使用程序

1.单位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证明材料等用章都必须先经主要领导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用时需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开具;

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没有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档案(资料)室存档。

(篇五)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村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为杜绝公章滥用的现象,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村委会公章和党支部公章由乡镇政府保管

2、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

3、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对一般性问题用印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审批,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4、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公章。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

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5、公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

公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篇六)

为使我市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22号)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印章的制发程序

(一)印章的规格。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XX区县(自治县)XX乡镇或街道XX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名称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横排。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印章名称只能使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X村(居)民小组全称,一律不得使用如XX合作社、XX农业社等其他名称作为印章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应当及时更换。

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材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定。

(二)印章的制发。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

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介绍信;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介绍信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等手续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厂家刻制。

对不按程序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变更。

村(居)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村(居)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

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告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根据造成的后果依法处理。

二、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和为村(居)民出具相关证明。

(一)日常工作用印范围。

1.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2.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村、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村(居)务公开内容和应及时公开的村、社区重要事项;

4.向村(居)民公布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村(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村、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村(居)民在本村(社区)居住情况,参加村、社区活动情况的证明;

2.村(居)民申请子女助学金补助、捐助和学杂费减免等事项的家庭基本情况的核实或证明,以及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申请人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的申请材料;

3.根据村(居)民的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给予的证明;

4.其他依法应为村(居)民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

(三)下述文字材料不能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

1.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2.事实不清或需要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

3.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印章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延伸到村、社区的用印情况进行清理,不得违反规定和越级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三、严格印章的管理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是村(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自治、分级负责、审批用印”的原则。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之中。

(一)实行专人保管。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要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未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应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同意,报告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后,派遣2人以上专人携带前往。

(二)严格审批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须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名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

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

村(居)民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证明。

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登记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

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

(四)做好移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监督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拒不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时代管,并在重新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后3日内交还。

四、建立印章的监督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使用印章。

村(居)民委员会对凡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印章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每月初向村(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报告上月印章使用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外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应当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使用印章为村(居)民办理相关证明等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印章,不得借机刁难拖延,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收取盖章出证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违法违规使用印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村(居)民小组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七)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镇人民政府是机关法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是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篇八)

为了便于工作,单位的印章实行分散管理。

各持印章单位落实专人保管,单位的负责人就是印章管理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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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党组、行政、体育总会、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和财务专用印章的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局机关党委印章由局机关党委负责保管。

(三)局纪律检查组印章由局纪检组长保管。

(四)局直属事业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保管。

二、印章使用

(一)公文性印章,凡有局领导签发的办公室即用印。

(二)凡开介绍信、签定合同、发便函等涉及使用单位或单位法人印章的要向局长报告获批准后用印。

三、管理责任

印章管理坚持谁管谁负责,管理人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妥善保管好印章不能丢失,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误时误事和其它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印章更换

如果需要更换印章的必须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审查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篇九)

为加强我社区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规范、合法、及时,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种类

社区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私章。

公章包括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公章和各部门公章,及各村(居)委党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私章的管理和使用,在社区财政分局相关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

二、公章使用范围

(一)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公章的使用范围

1、社区党委、服务中心的文件、函件。

2、以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以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名义发给指定单位或个人的奖状、证书、聘书。

4、报送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表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以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5、必须以社区党委或服务中心名义签定的各类合同。

(二)各部门公章的使用范围

1、各部门经办业务权责范围内的文件、函件。

2、向社区党委、服务中心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3、转办文件等有关事宜。

4、上级机关要求的以各部门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5、经社区党委或服务中心同意,以各部门名义签定各类合同。

(三)村(居)委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1、村(居)委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业务权责范围内的文件、函件。

2、向社区党委、服务中心或社区各部门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3、上级机关要求的以村(居)委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四)各部门及村(居)委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一律不得用于对外带有行政审批、或某种承诺性的行文。

三、公章的刻制

各类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

社区党委、服务中心批准刻制公章后,统一由社区综合办公室向主管部门申请并交专业刻章公司刻制,任何部门、村(居)委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

四、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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