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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1/1007-1999

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国家、本地区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措施。

1.5 

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暂定合同总价。

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

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各项税费、包风险,若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

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承包人确认施工图纸范围

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相关费用。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措施费用及其他费用(含不可竞争费用) 

并综

合考虑风险因素等与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内。

1.6承包范围及内容:

以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金额(大写)

(小写):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第三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

共计个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开工时间: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

为准;

竣工时间:

自开工日期之日起第 

70 

个日历天。

(具体竣工日期按开工日期

开始推算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为准)。

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建筑物脚手架拆除至验收在

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

误。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 

本工程无预付款。

4.2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

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

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发包人应在 

28 

天审定并支付完毕。

若承包

人虚报金额超过 

10%时,发包方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搁误的

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4.3按当月实物进度完成量的 

80%进行支付。

若所报工程的进度滞后或质量达

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4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合同价款)总额的

80%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

4.5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

4.6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

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留结算

总价的 

5%作为保修金。

4.6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出具当地合法有效

的建筑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

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

确工作任务及技术要求。

5.1.2 

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提供施

工场地及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使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5.1.4 

发包人派驻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

解决现场事宜。

5.2 

承包人责任

5.2.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签认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施工方案由发包人

审批并存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内容,提交施工记录,并对其负

责。

5.2.2 

承包人应于进场前视察现场状况,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交付的工作面作

出整理以符合施工要求。

对附近的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部位进行围蔽保护。

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或补偿,以

及工期的增加。

(各项目部视情况保留或删除此涂色部分)。

5.2.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事故,或使发包人经济、商誉受到损失匀视为违

约,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5.2.4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

一天,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 

10.4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2.5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时,应遵守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安全保

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 

承包人派驻为承包人代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解决

现场事宜。

第六条:

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

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6.1.1 

道路工程质量标准:

路床: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路肩: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沥青混凝土面层 

: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

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接茬应紧密、平顺、

烫缝不应枯焦;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侧石:

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

应严密,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人行道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缝隙均匀,灌缝饱满,

不得有积水或翘动及损坏。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6.1.2排水管道质量标准:

管道铺设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

木块等杂物;

管道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实、饱满,不

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抹带接口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等现象。

检查井的井壁应垂直,灰浆应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通缝、空

鼓、裂缝等现象。

井内流槽应平顺,踏步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杂物。

检查井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6.1.3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施工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

范、条例,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4 

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

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

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

担。

第七条:

工程变更

7.工程设计变更

7.1.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

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设计单

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

图进行施工。

7.1.2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

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顺延。

7.1.3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4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

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

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

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7.2 

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7.2.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 

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

生 

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

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

7.2.2.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

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

7.2.3.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

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

所有在施工过

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7.3 

确定变更价款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

造价进行结算;

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

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

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

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8.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

提前 

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单

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后符合质量要求。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

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8.2 

工程移交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

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

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

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

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

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

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而拒绝交

付工程。

8.3 

工程竣工结算

8.3.1 

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额的 

10%,否则,发包人收取

超出部分造价的 

1%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一次性提交

完整的预(结)算书,且每页预(结)算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发包人收到后不

再接受其它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后,双方仅就发

包人提出疑问的部分进行核对,其余工程项目及数量不再核对。

8.3.2 

按承包人投标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

单价包干(附件 

2),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发包人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内容发生时,材料、设备单价均按

现行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编制补充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相关约定,按

实结算。

8.3.3 

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方式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计量原

则: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

进行结算;

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

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的,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第九条:

质量保修

9.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

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

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

算,保修期为 

年。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

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

围;

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

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

出超出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

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

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 

保修金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满 

1年之日起 

14 

天内,发包人将保修金(同

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 

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3 

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须

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没有按要求整

改或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

中扣款补偿。

10.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 

5000 

元/天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逾期超过 

10 

天的,承

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施

工并通过验收的部分按 

80%进行结算。

由于发包人未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

的,发包人顺延工期,但不给予任何费用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GF

-1999-0201)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向工程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

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四份,发包人执参份、承包人执壹份。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签证机关(章)

年月日

附件:

工程质量保证书

为保证 

业务技术用房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擀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

方给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工程量清

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容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

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50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5、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进行

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

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

害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价款的 

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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