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864498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8.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文档格式.docx

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享受国家保险待遇的;

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市外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时不要求就业的;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三)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吧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的中止

(1)一般情况下,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已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要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后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应征服兵役的;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依据境外的;

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天宫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3、失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1)失业保险管理:

包括行政管理、基金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还不允许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所以这里所称的失业保险管理仅指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

(2)失业保险服务:

是指面向失业人员个人的各项失业保险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有关的咨询服务。

(3)对于政府的责任,《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在下列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明确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

②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

③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

④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

第九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

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

其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后备,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则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

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偿性:

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3)固定性:

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3、筹集事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4、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出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包括资金的分担方法、运行方式和征缴体制。

失业保险基金都是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

按照是否形成基金积累,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方式可以分为:

现收现付、基金积累制以及两者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三种类型。

由于失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互济性,基金支出也主要是现时的支出,因此,大多数开展失业保险的国家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运行方式。

(三)基金的征缴体制

包括基金的征收形式、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等内容

(四)事业基金筹集的原则

(1)以收定支原则

(2)适度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经济性原则

(五)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要点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现收现付,财政给予补贴并负担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六)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开支标准时的原则

(1)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其基本目标应设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再就业帮助,因此保障项目不可能过多,保障水平也不可能太高。

(2)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3)效率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形式、程序应当体现经济性的要求,要尽可能的降低待遇发放的成本。

(七)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基金往来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八)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1)过去向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失业保险待遇,长期沿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现金的做法,有的地区还委托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代为发放,具体操作都要靠手工完成。

随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增多,劳动力流动范围不断扩大,其局限性就逐渐暴露出来,缺点主要表现在:

效率不高、安全性差、不利于对失业人员进行管理

(2)目前,各地普遍推行新的发放方式,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事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

可以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方便失业人员领取,也有利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3)对于推行新的发放方式,基本做法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邮局等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按照协议按月向这些机构拨付资金,并向其提交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经办机构要求失业人员定期前来报到,了解其求职要求,并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单证;

失业人员凭单证到银行、邮局等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每月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邮局等进行结算。

5、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1)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是一种重要的基金管理方式,对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基金收支的预测和监管,强化预算约束,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基金安全。

(2)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3)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分别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4)每年年度终了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5)以上海为例,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上海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6)上海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基金的收支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还包括基金收支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资产和负债管理、财务报表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制度。

(2)失业基金收入包括:

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3)失业基金支出包括: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三)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1)上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对于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十章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及处理

1、失业保险行政争议:

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负责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失业保险具体事务过程中,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之间,因失业保险中的具体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

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主要依据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1年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3、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主体: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还包括人民法院。

4、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几率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其中

(2)(5)(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1)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方式

(1)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3)申请人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人内做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决定改变的,应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做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申请人以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做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四)上一级申诉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核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2)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争议结果的执行

(1)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与失业调控

1、企业关闭、企业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

企业关闭

企业破产

政策性关闭破产

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国或政策规定,对一些不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资源枯竭、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明令淘汰的一些产品质量低劣和严重污染环境等企业,通过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终止企业经营,是企业退出市场的行为。

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执法机构采取法律手段终止企业经营,使企业退出市场的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实施破产的方法。

即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一些企业实施关闭,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并用国家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等予以司法保护。

2、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适用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政策归纳起来大体是:

老职工通过退休和提前退休“养起来”;

固定工予以“一次性安置”;

合同制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

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

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操作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3、失业调控主要政策措施(政府系统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1)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2)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3)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

积极发挥市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就业促进工作,协调完善各项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与监督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

把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是企业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

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格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典型事例。

(4)积极开辟就业渠道:

全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多阳光的形式实现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1)鼓励自谋职业

(2)鼓励吸纳就业

注:

(1)

(2)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完善“双困”(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

对于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双困”人员,可按规定给于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费补贴。

(4)改善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环境:

对农村征地劳动力、大龄协保人员以及青年失业者等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的群体,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完善就业扶助措施,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和培训,提升他们就业、创业的能力,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5)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基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

(1)大力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快形成适应上海未来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共实训基地的总体布局。

(2)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

通过为本市就业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完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市场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新职业发展动态,搞好新职业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引领本市职业培训的方向。

(四)加大力度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1)积极开展开业指导服务

(2)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3)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失业调控措施,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1)加强失业调控该措施:

对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

(2)建立比较全面的就业指标分析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分析的社会导向与决策支持功能,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动态掌握就业的各项主要数据。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4)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5)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六)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2)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3)积极发展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4)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内容及实施

(1)国务院1997年颁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详细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2)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拍卖财产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3)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4)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5)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1、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成就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推进失业保险制度

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失业保障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失业保险工作当前的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制度建设中的重大和原则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决定,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国务院还颁布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重大和原则性问题,对规范征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从根本上加强了失业保险法制建设。

(二)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前,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中推行。

《条例》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

可以决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除国家公务员外,城镇其他用人单位及其依靠公司收入的劳动者,基本都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三)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不断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

1、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征收。

劳动保障部还颁布施行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失业保险费征缴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面的有关问题。

2、施行失业保险费征缴目标责任制。

由省市级劳动保障工作部门的领导与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职能部门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