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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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信用社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县(市)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考评工作及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处置、监测、分析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额度管理。

自治区联社根据县(市)联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地区经济状况分别核定不良贷款处置额度。

第三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划分。

(一)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1.逾期贷款。

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贷款。

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90天(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账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5)贷款本金逾期1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1.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2.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3.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确认,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或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处置。

第十四条完善不良贷款移交手续及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应根据县(市)联社确定的不良贷款移交标准和范围,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管理。

(一)分支机构将确认后的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分析报告、处置意见,完整上报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

(二)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接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及相关资料后,组织会审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分析报告、处置建议,完整移交资产风险管理部;

(三)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接收后,应认真对照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抵(质)押的时效、执行的时效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有瑕疵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对重大不良贷款事项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连同处置及管理建议一并提交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资产风险管理部须在1个月内,对移交的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抵(质)押物及保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并完成《贷款客户交接情况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资产风险管理部及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资产风险管理部对经过转化需上调至正常或关注类的不良贷款,及时移交给信贷管理部管理。

移交资料包括:

客户清单、同意上调至正常或关注类贷款的批复、借款人及贷款简要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包括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信贷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六条资产风险管理部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认真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工作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抵(质)押情况及贷款保证和影响贷款受偿的其它因素、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七条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

对新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1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

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

估值必须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察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采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估值调整和上级联社审批等方式,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十九条根据估值结果,逐户测算出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并结合历史经验,预测出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据实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信用社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不良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逾期贷款必须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依法收贷。

(一)对于生产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债权,依照信贷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进行积极清收、转化;

(二)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及时依法诉讼清收;

(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对呆滞贷款债权必须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必须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对呆账类贷款必须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呆账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必须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已核销贷款,必须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次级类贷款必须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与担保的有效。

第二十七条对可疑类贷款必须密切关注客户、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对损失类贷款必须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必须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已核销贷款,必须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六章不良贷款处置

第二十九条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必须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

第三十条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清收时效性高低、清收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二)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对不良贷款处置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措施,并根据不良贷款的成因和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

(三)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

(四)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增的现象发生,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

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诉讼保全、以资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现金清收。

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三十三条重组转化。

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订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第三十四条诉讼保全。

不良贷款诉讼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主要方式: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以资抵债。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以资抵债的标准按《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呆账核销。

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呆账核销必须按权限逐户、逐级上报、审查、审批、核准,信用社呆账核销必须严格按照《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开展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八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

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三十九条处置策略设计。

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

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

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四十条处置预案制定。

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因户施策,制定不良贷款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

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

根据不良贷款分类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处置预案审批。

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权限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审批、核准,不得越权审批;

审查时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第四十二条处置预案调整。

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

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第四十三条处置方案实施。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

形成领导挂帅、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

处置完毕后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必须报经上级批准后,严格按照费用、本金、利息,先表内后表外的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案例分析。

在清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采集不良贷款重要信息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分析,并根据处置金额、回收率、处置方式等的不同,及时对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成功处置的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五条风险防范。

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业务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七章不良贷款的监测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信贷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汇总和移交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资产风险管理部对本级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同时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以及预案处置与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处置的可能机会以及潜在风险。

必须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按月对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各级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季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各信贷业务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交新增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拨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

分析报告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四十八条不良贷款档案管理。

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信贷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四十九条检查监督。

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

审计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合规性审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八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五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信用社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自治区联社对县(市)联社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五十一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

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

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五十二条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

信用社内部不良贷款清收人员。

(二)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ⅩⅩ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2)清收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的3%兑现奖励;

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的5%兑现奖励。

(3)清收损失类未核销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损失类贷款本息,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ⅩⅩ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0%兑现奖励;

盘活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

(2)盘活ⅩⅩ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

盘活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3.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次级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1%给予奖励;

(二)可疑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3%给予奖励;

(三)损失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5%给予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5.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绩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第五十三条社外奖励。

信用社之外的人员和机构。

(二)奖励标准:

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奖励比例比照第五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对票据融资、资产置换业务的不良资产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县(市)联社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五十六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新农信〔ⅩⅩ〕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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