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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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的;

3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6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7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作经费的;

8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伪造、变造、涂改、藏匿、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资料或者不设账册,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2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3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出具虚假文书、允许他人代替参加医学检查等协助他人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2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允许冒名顶替就医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的;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事项的;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事实的;

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举报已依法办结,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经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核,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5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采用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专人在固定场所接待并做好笔录,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笔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如举报人无读写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由举报人按捺手印并注明情况后存档举报事项特别紧急或重大的情况下,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根据需要可录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的书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审核、分类登记和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记录,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决定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

6

息,并对所举报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搭建举报工作平台,建立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系统业务联动机制,畅通电话、传真、信件、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举报办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向本级主管领导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函》,移送举报材料并要求其按程序办理,限期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同时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通知书》,告知具体承办单位,引导其了解办理情况属同级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参照处理

第十七条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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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附件6)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未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对举报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八条被督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部门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改进查办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九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中止调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举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被隔离审查、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调查的;

(三)因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撤销、解散、合并、

8

宣告破产,暂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调查的;

(四)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等,确需提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依法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具体承办举报办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结束或收到上级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受理举报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发现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重大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并发送《社会保险

9

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附件8)

第二十三条举报案件办结后,举报材料和调查记录应当按照保密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协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协同处理机制,加强与监察、信访、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卫计委、食药监等部门协作,避免重复受理举报事项,必要时可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协查函》,协调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向其移送举报线索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信息和有关舆情的监测,及时进行预警和规范回应,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举报人提出有关基金安全、风险隐患、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报告相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和涉及举报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半年填报一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情况统计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汇总分析上报表》

10

第二十七条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由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举报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及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个人信息;

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掌握的;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举报事项,且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和查处范围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不足元的补足元;

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1

奖励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

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奖励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涉案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需要实施特殊奖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议决定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相关事宜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人无法或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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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机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不得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严禁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情况;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和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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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十五条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调查单位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一)抗拒、阻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调查举报事项的;

(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隐匿、篡改、伪造或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不配合调查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

14

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规定》(冀劳社〔〕14号)同时废止

15

附件: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决定书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

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函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通知书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9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协查函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情况统计表

1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汇总分析上报表

1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14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流程图1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信息公开

16

附件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

单位:

人社监举字﹝﹞号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方式性别民族

□来访□来电□传真□邮寄□电邮□其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举报事项

处理建议

姓名籍贯单位名称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摘要:

证据材料清单:

23……

□受理7个工作日内发送《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7个工作日内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办7个工作日内发送《转办函》,7个工作日内发送《转办通知书》,□协查7个工作日内发送《协查函》,□督办7个工作日内发送《督办函》,□办结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发送《结案通知书》,

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举报人经办人基金监督

机构负责人意见

17

附件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决定书

×

人社监举字﹝﹞号

:

你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经审查,符合《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

18

附件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

你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经审查并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19

附件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函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转至你单位,请尽快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此函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及举报人

联系人:

附:

举报材料共份页

20

附件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通知书

你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已于年月日转交办理

21

附件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

年月日我厅向你单位转办了举报事项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于收到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22

附件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年月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经研究决定于年月日起中止调查

23

附件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

你于年月日提出关于举报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已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24

附件9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协查函

我们于年月日收到关于举报事项,举报所述:

为查明事实真相,特请贵单位对等事项予以协助调查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请于收到此函件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年月日

25

附件10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情况统计表

市年月至月

填报单位:

序受理受理被举报

举报人

号时间方式对象

办理情况

办结追回基金

时间

经办人

备注

填表人: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

填表时间:

26

附件1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汇总分析上报表

受理已办

分类举报理总项目总数数

(件)上级交办本级主办下级承办合计填表人:

未结案总数

对责任人

处理情况

件数

原因

未办理总数件数

其中

属实(件)

已结案总数

涉及基金收回基金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

27

附件1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通讯地址受理举报时间举报事项

举报主要内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举报办结时间

举报查办结果

举报办理单位

举报查实金额万元建议奖励金额基金监督机构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抄送:

经办人:

28

万元

附件1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和《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元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90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市区号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请在此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并将通知书及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上述地址,我们将在确认上述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入指定的账户

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举报人签字确认的此通知书等原件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

邮编:

举报人签字:

年月日

29

附件14

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流程图

举报人提请举报事项

外单位转办举报事项填写举报事项记录单

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审查

不属于受理范围

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属于受理范围

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

反馈实名举报人

填报立案审批表

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

是否属于本级管辖

属于本级管辖

填写受理决定书

填写转办函/通知书

转其他监督机构办理

按照规定组织核查

出现应中止

条件

是否出现应中止情形

填写中止调查决定书

未出现应中止情形

按规定核查结案

填写结案/奖励通知书

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

立卷归档

30

附件15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信息公开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

受理单位

通讯地址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河北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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