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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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Word格式.docx

  4 

航班信息

  4.1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旅客和各航班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4.2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及时将获知的航班起飞、落地时间提供给各航班保障单位。

  4.3机场运行指挥部门负责发布航班停机位分配信息,并至少在航班到达前30分钟确定停机位。

到港航班预计落地前30分钟,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原则上不得变更停机位。

如停机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

  4.4如机场委托其他保障单位执行停机位分配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将机位信息及变更信息及时告知机场运行指挥部门,机场运行部门通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

  5航空器始发

  5.1始发拖曳

  5.1.1机务应在航空器拖曳前完成拖曳检查工作。

  5.1.2在出港机位提供使用后,航空器完成拖曳时间

  5.1.2.1 

C、D、E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B747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

  5.1.2.2 

F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0分钟。

  5.2地面保障

  5.2.1廊桥对接

  5.2.1.1应提前进行检查,确保廊桥安全适用。

  5.2.1.2航空器拖曳地其他停机位出港时,航空器按规范挡好轮档后,机务应立即给出明确对接指令,10分钟之内完成廊桥对接。

  5.2.1.3原停机位出港

  a)C类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

  b)D、E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

  c)F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0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

  5.2.1.4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对接A桥,之后对接B桥;

  三桥应先对接A桥和C桥,之后对接B桥。

  5.2.2客梯车对接

  5.2.2.1C类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6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

  5.2.2.2D、E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7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

  5.2.2.3F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

  5.2.3航空器监护

  5.2.3.1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廊桥、客梯车对接前到位。

  5.2.4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提供

  5.2.4.1根据机组需要,应及时提供地面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

  5.2.5客舱门开启

  5.2.5.1客舱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成后1分钟内开启。

  5.2.6摆渡车到位

  5.2.6.1首辆摆渡车应在开始登机前5分钟到达登机口,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离后2分钟内到位。

  5.2.6.2地面服务人员应做好旅客引导工作,避免旅客在摆渡车上长时间等待。

  5.2.7货舱门开启

  5.2.7.1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应在开始装货时开启。

  5.2.8客航清洁

  5.2.8.1客舱清洁程度应符合航空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5.2.8.2客舱清洁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

  5.2.9清水操作

  5.2.9.1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可以开始清水操作。

  5.2.9.2清水操作完成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分钟。

  5.2.10餐食配供

  5.2.10.1餐食配供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进行。

  5.2.10.2餐食配供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

  5.2.11航油加注

  5.2.11.1航油加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由航空公司代表确认后进行。

  5.2.11.2航空公司代表或机组应提前确认并允许加油。

  a)C类及以下航空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60分分钟。

  b)D、E类航空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

  c)F类航空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

  5.2.11.3一般情况下,航油加注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5分钟完成。

  5.2.12机组及乘务组保障

  5.2.12.1机组及乘务组到达机位时间一般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60分钟。

如果因航油加注、餐食配供等保障环节需要机组提前到达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5.2.13配载及舱单上传

  5.2.13.1舱单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完成上传或送达。

  5.2.13.2如配载发生变化,应及时重做舱单并完成上传或送达。

  5.2.14客舱门关闭

  5.2.14.1客舱门关闭操作在旅客登机完毕、单据交接完毕、边防手续交接(适用于国际航线)确认完毕和地面保障人员全部下机后进行。

  5.2.14.2客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5.2.14.3客舱门关闭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

  5.2.15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

  5.2.15.1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操作在货物、邮件、行李装卸完毕,且无需翻找和加减行李后执行。

  5.2.15.2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5.2.15.3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2分钟关闭。

  5.2.16廊桥撤离

  5.2.16.1撤离廊桥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开始。

如使用桥载设备,应在桥载设备撤离后开始撤离廊桥。

  5.2.16.2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撤B桥,之后撤离A桥;

三桥应先撤B桥,之后撤离A桥和C桥。

  5.2.16.3廊桥撤离作业时间

  a)单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2分钟;

  b)双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4分钟;

  c)三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6分钟。

  5.2.17客梯车撤离

  5.2.17.1客梯车撤离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进行。

  5.2.17.2客梯车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4分钟.

  5.3放行推出

  5.3.1牵引车、机务、拖把到位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

  5.3.2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

  5.3.2.1前轮档和前锥桶的撤离操作在客、货舱门关闭、廊桥/客梯车撤离完毕,且牵引车到位后进行。

  5.3.2.2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5.3.3牵引车对接

  5.3.3.1一般情况下,牵引车对接应在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完毕后进行。

5.3.3.2牵引车对接航空器操作不应超过3发钟。

5.3.4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

  5.3.4.1一般情况下,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操作应在牵引车对接操作完成后进行。

  5.3.4.2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5.3.5航空器推出

  5.3.5.1机组应在客、货舱门关闭和牵引车、机务、拖把到位后,向塔台申请航空器推出。

  5.3.5.2在机组收到塔台准予推出的指令后进行航空器推出操作。

  5.3.5.3从接到指令到航空器开始推离机位不应超过5分钟。

  6航空器进站

  6.1地面保障

  6.1.1到港航班引导

  6.1.1.1因特殊情况航空器需要引导时,塔台管制员应在航班落地前10分钟向航空器引导车通报引导信息。

  6.1.1.2航空器引导车应在航班落地前到达指定引导位置。

  6.1.2航空器入位

  6.1.2.1国内航班机务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10分钟到达机位,并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

  6.1.2.2国际航班机务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15分钟到达机位,并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

  6.1.3轮档与锥筒放置

  6.1.3.1C类及以下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6.1.3.2D、E类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3分钟。

  6.1.3.3F类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4分钟。

  6.1.4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提供

  6.1.4.1根据机组需要,应及时提供地面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

  6.1.5廊桥对接

  6.1.5.1使用单桥及双桥时,廊桥操作人员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10分钟做好廊桥检查及准备工作;

使用三桥时,廊桥操作人员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20分钟做好廊桥检查及准备工作。

  6.1.5.2廊桥对接操作应在机务给出对接指令后进行。

  6.1.5.3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对接A桥,之后对接B桥;

  6.1.5.4廊桥对接作业时间

  a)单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b)双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

  c)三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9分钟;

  6.1.6客梯车对接

  6.1.6.1客梯车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5分钟到达机位。

  6.1.6.2客梯车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4分钟。

  6.1.7航空器监护

  6.1.7.1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廊桥、客梯车对接前到位。

  6.1.8摆渡车

  6.1.8.1首辆摆渡车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5分钟到达机位,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离后的2分钟内到位。

  6.1.9客舱门开启

  6.1.9.1地服接机人员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10分钟到位。

  6.1.9.2客舱门开启操作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确认后进行。

  6.1.9.3客舱门开启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6.1.10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开启

  6.1.10.1装卸人员及装卸设备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5分钟到位。

  6.1.10.2发动机关闭、防撞灯关闭、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档按规范设置、锥筒摆放完毕后,机务应立即给出允许作业的指令,装卸人员开始执行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开启操作,并立即开始卸行李、货物、邮件。

  6.1.11到港行李

  6.1.11.1行李、货物、邮件卸机操作应在航班货舱门开启后进行。

  6.1.11.2首件行李交付时间

  a)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30分钟;

  b)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含)-1000万人次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25分钟;

  c) 

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含)-500万人次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20分钟;

  d) 

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下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30分钟;

  6.1.12客舱清洁

  6.1.12.1客舱清洁程度应符合航空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1.12.2客舱清洁应在旅客下机完毕后立即进行。

  6.1.12.3客舱清洁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

  6.1.13污水操作

  6.1.13.1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可以开始污水操作。

  6.1.13.2污水操作完成时间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分钟。

  6.1.14清水操作

  6.1.14.1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可以开始清水操作。

  6.1.14.2清水操作完成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分钟。

  6.1.15餐食配供

  6.1.15.1餐食配供应在旅客下机完毕后进行。

  6.1.15.2餐食配供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

  6.1.16航油加注

  6.1.16.1航油加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由航空公司代表确认后进行。

航空公司代表应在加油车到达作业位置5分钟内提供所需油量。

  6.1.16.2如需载客加油,加油车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5分钟到达机位。

载客加油应满足《民用航空器加油规范(MH/T6005》等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

  6.1.16.3一般情况下,航油加注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5分钟完成。

载客加油或特殊情况下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完成。

  6.1.17机组及乘务组

  6.1.17.1机组及乘务组到达机位时间一般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60分钟。

如果因航油加注、餐食配供等保障需要机组提前到达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6.1.18配载及舱单上传

  6.1.18.1舱单上传或送达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完成。

  6.1.18.2如配载发生变化,应及时重做舱单并完成上传或送达。

  6.1.19出港摆渡车

  6.1.19.1首辆摆渡车应在开始登机前5分钟到达登机口,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前后2分钟内到位。

  6.1.19.2地面服务人员应做好旅客引导工作,避免旅客在摆渡车上长时间等待。

  6.1.20客舱门关闭

  6.1.20.1客舱门关闭操作在旅客登机完毕、单据交接完毕、边防手续交接(适用于国际航线)确认完毕和地面保障人员全部下机后进行。

  6.1.20.2客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6.1.20.3客舱门关闭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

  6.1.21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

  6.1.21.1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操作在行李、货物、邮件装卸完毕,且无需翻找和加减行李后进行。

  6.1.21.2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6.1.21.3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关闭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2分钟完成。

  6.1.22廊桥撤离

  6.1.22.1撤离廊桥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开始。

  6.1.22.2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撤B桥,之后撤离A桥;

  6.1.22.3廊桥撤离作业时间

  6.1.23客梯车撤离

  6.1.23.1客梯车撤离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开始。

  6.1.23.2客梯车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4分钟。

  6.2放行推出

  6.2.1前轮档和前锥筒撤离

  6.2.1.1拖车、机务、拖把到位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

  6.2.1.2前轮档和前锥筒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6.2.2牵引车对接

  6.2.2.1一般情况下,牵引车对接应在前轮档和前锥筒撤离完毕后进行。

  6.2.2.2牵引车对接航空器操作不应超过3分钟。

  6.2.3主轮档和其他锥筒撤离

  6.2.3.1一般情况下,主轮档和其他锥筒撤离操作在牵引车对接操作完成后进行。

  6.2.3.2主轮档和其他锥筒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6.2.4航空器推出

  6.2.4.1机组应在客、货舱门关闭和牵引车、机务、拖把到位后,向塔台申请航空器推出。

  6.2.4.2在机组收到塔台准予推出的指令后进行航空器推出操作。

  6.2.4.3从接到指令到航空器开始推离机位不应超过5分钟。

  6.2.5出港航班引导

  6.2.5.1因特殊情况航空器需要引导时,塔台管制员应在航空器推出前10分钟向航空器引导车通报引导信息。

  6.2.5.2航空器引导车应在接到塔台引导指令后10分钟到达指定引导位置。

  7航空器航后 

 

  7.1各相关保障单位应及时做好航后的保障工作,不得因保障原因影响后续航班的正常运行。

  8旅客流程

  8.1办理乘机手续

  8.1.1航空公司与机场应共同协商开始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

原则上,国内航班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国际航班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

  8.1.2航空公司与机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结束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严格执行,并向旅客公告。

  8.1.3在办理乘机手续柜台、自助办理乘机手续区域摆放适当数量的手提行李标准筐,并告知旅客超标准行李将不能通过安检带上飞机。

自助办理乘机手续设备设置标识明确告知旅客超标准行李将不能通过安检带上飞机。

  8.1.4排队等候及办理时间

  8.1.4.1 

95%的国内经济舱旅客乘机手续排队及办理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8.1.4.2 

95%的国内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乘机手续排队及办理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

  8.1.4.3 

95%的国际经济舱旅客乘机手续排队及办理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8.1.4.4 

95%的国际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乘机手续排队及办理时间应不超过5分钟。

  8.2联检

  8.2.1有国际与地区航班期间,应提供联检服务。

  8.2.2机场应与联检单位签订协议。

  8.2.3联检应与国际与地区航班进、出港业务流程同步。

  8.2.4 

95%的旅客通过海关、检验检疫和边防流程的总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8.3安检

8.3.1应在每个安检排队区域入口处放置手提行李标准筐,在安检X机前端加装手提行李限制筐,避免旅客携带超标准手提行李。

8.3.2等候安检时间

  8.3.2.1在严格执行航空安保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国际/地区航班的安检等候时间应满足:

  a)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b)年旅客吞吐量500万(含)- 

1000万人次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8分钟;

  c)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含)- 

500万人次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6分钟;

  d)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下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

  8.3.2.2在严格执行航空安保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国内航班的安检等候时间应满足:

  a)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12分钟;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含)- 

1000万人次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含)- 

500万人次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8分钟;

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下机场,95%旅客等候时间不应超过6分钟。

  8.4登机

  8.4.1登机口开放

  8.4.1.1登机口应在旅客开始登机前开放。

  8.4.1.2地服人员不应晚于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40分钟到达登机口,并做好登机准备。

  8.4.2登机口关闭

  8.4.2.1航班停放近机位时,登机口关闭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5分钟。

  8.4.2.2航班停放远机位时,为确保航班正点关舱门,航空公司应根据远机位距离控制登机口关闭时间以及最后一辆摆渡车旅客数量,最迟关闭登机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0分钟。

  9不正常航班(含备降航班)保障

  9.1机场应制定完善不正常航班的处置程序、预案及流程。

  9.2不正常航班原则上应与正常航班保障标准一致,如因保障资源受限,也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各项服务保障;

当不正常航班的机组决定旅客需要下机时,相关地面保障设施设备应最迟不晚于30分钟到位。

  9.3在航班大面积延误期间,各保障单位近照相关要求进行保障。

必要时,大面积航班延期误协调处置机构统一调配各保障单位的服务保障资源。

  9.4机场对备降航班的接收和保障工作,应严格执行《航班备降工作规则》(民航发[2013]6号)。

  9.5当有航班备降时,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使用规范的用语向空管部门说明所能提供的正常机位及临时机位数量、可使用机型、地面保障条件、旅客服务保障条件等信息。

  9.6机场不得借故拒绝接收航班备降,特殊情况不能接收备降航班时,必须报当日机场值班领导决定。

  10除冰雪

  10.1机场及相关保障单位应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与航班量相匹配的除冰雪设备。

  10.2航空器除冰

  10.2.1相关保障单位应结合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航班正常运行的影响。

  10.2.2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含苞欲放)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位置应保证除冰处理的保持时间,防止航空器二次除冰。

  10.2.3机场应根据航空器需要除冰的情况下,必要时机场应统一调配除冰资源。

  10.2.4当有大量航空器需要除冰的情况下,必要时机场应统一调配除冰资源。

  10.2.5机场应根据本场情况研究确定高峰小时除冰能力。

大量航空器除冰时,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每30分钟将未来60分钟可以完成除冰的航空器数量通知空管部门。

  10.2.6各类航空器的除冰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

  C类航空器 

D类航空器 

E类航空器 

F类航空器

  小雪 

12分钟 

  17分钟 

   

20分钟   

30分钟

  中雪 

17分钟 

  

 22分钟 

  28分钟 

  40分钟

  大雪 

25分钟 

  30分钟 

  36分钟 

50分钟

  粘雪 

22分钟 

  27分钟   

33分钟 

  45分钟

  10.2.7机场应积极推广航空器怠速除冰,提高除冰效率。

  10.3场道除雪

  10.3.1年旅客吞吐量500万(含)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

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含)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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