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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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Word格式.docx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

《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

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云梦秦简:

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

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

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

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疑难辨析】:

秦朝时期,法律刑事主要由哪几种?

秦律

以《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为主,兼杂其它律。

主要是皇帝的诏令。

律、令常混用。

《封诊式》

法律答问

它是对律中的某些条文和术语、律义以答问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

司法成例。

在司法实践中,除律文外,也可以援引成例。

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关于责任年龄、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体系有:

死刑、肉刑、作刑、迁、赀、谇。

三、罪名体系有:

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

四、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实行土地私有制;

在债的规定上有买卖、借贷、雇佣、租借等契约形式。

五、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是实行在皇帝统一领导下的封建官僚制度。

在官僚体系上划分中央与地方。

其官僚制度涵盖选官制度、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1.五善:

它是秦朝时选拔官员所依据的道德标准。

它要求官员要“忠信敬上”,即忠于皇帝;

“清廉勿谤”,即廉洁奉公;

“举事审当”,即做事要谨慎;

“喜为善行”,即愿意做好事;

“恭敬多让”,即彼此之间要恭敬谦让。

有这五种德行的官员会得到奖赏。

1.秦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由哪些?

中央行政机构

1.三公:

丞相,负责行政;

太尉,负责军事;

御史大夫,管理国籍、奏章、监察文武官吏。

2.九卿:

具体掌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的官员。

其中,廷尉负责司法。

地方行政机构

1.郡:

一共有四十郡。

实行文武分治。

2.县:

县、道并行。

丞、尉分立。

3.县下设乡、亭、里。

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

秦朝的司法制度主要有机构设置、诉讼制度两方面的内容。

秦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地方司法机构是郡、县两级体制。

诉讼制度上由提起诉讼的形式、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三部分构成。

1.公事告与非公事告

公事告

非公事告

案由

贼杀伤、盗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诉讼

官府受理

官府不受理,对告人予以处罚

2.爰书:

秦朝时,发生案件后,县司法机关派人前往进行调查或勘验,然后写出调查或勘验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爰书。

秦朝的司法程序以何种形式进行。

1.主体:

官府2.告诉:

官府纠举3.官府是否受理公事告受理

  平民 群众扭送非公事告不受理

4.官府做出爰书或予以封收。

5.证据:

口供为主;

官府诘问;

刑讯

6.读鞠。

7.称怨的可乞鞠。

【课堂练习】:

1,云梦秦简

2.法律答问

3.封诊式

1.廷行事

2.以古非今罪

3.盗徙封罪

4.具五刑

5.族刑

6.耐刑

7.迁

8.赀刑

9.公室告

10. 

非公室告

14.廷尉

15.读鞠

16.乞鞠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4.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哪两种?

5.秦朝对司法官如何进行审讯有哪些具体要求?

6.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三、论述题;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见概念辨析)

2.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

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3.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

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

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4.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

秦始皇曾明令:

“以古非今者,

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

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

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1.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

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

一说是父族、母族、妻足。

2.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

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合适用。

3.是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垦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

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

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11.是秦财产刑的一种,就是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的刑罚。

秦律规定赀刑分为赀物、赀金、赀役三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2.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

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13.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14.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

它主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

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15.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作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

读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16. 

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

乞鞠可以由当

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

但乞鞠必须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才能受理。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

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

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

(3)程。

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

(4)课。

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

(5)法律答问。

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式。

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

(7)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2、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

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

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

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

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

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

3、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

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4.秦朝的诉讼形式,一种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按照秦律的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以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对于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

对于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5.首先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要注重收集证据。

司法官对死伤尸身进行检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都要制作笔录,作为以后裁判的证据。

其次要求司法官注重审讯方法,以讯得客观的口供。

司法官要先听取被询问者陈述,并记录下来;

虽明知他在说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

等被询问人陈述完毕,再根据其口供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

再次要求司法官慎用刑讯。

秦律规定,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的者,才可施加刑讯。

司法官不施用刑讯,从口供中即获得案件实情,是最好的;

施用刑讯才获得实情,是下策;

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则是失败。

6.按管辖范围来划分,秦朝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

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

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三、论述题

1.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

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

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

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

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

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

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2.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

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

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

(1)城旦舂。

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

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

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

(2)鬼薪、白粲。

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

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

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

(3)隶臣妾。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

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

(4)司寇。

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

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

(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4.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

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

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

(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

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处罚;

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

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

(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

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本章小结】

秦朝法律制度的中点内容在于它的罪名和刑罚体系。

由于竹简的出现,使得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法律有了明确、客观的了解,所以本章名词概念较多,知识点较多,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答疑库

关键词

法治

章节

4.1

知识点

法治思想

问题描述

秦朝的法治思想与近代的法治原则由那些本质区别

问题答案

1.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2.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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