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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餐饮业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亟待提升、制度建设不齐全、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矛盾和问题,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餐饮服务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社会开展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行动背景下,餐饮业亟需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回归本质、回归理性、回归大众消费。

  长期以来,我国餐饮行业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行业法规,多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使得行业管理既有交叉,又有盲点。

在这种情况下,为规范餐饮业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需要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办法,多角度、全方位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制定《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方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解决餐饮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餐饮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助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利于优化餐饮业发展结构、提升餐饮业发展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同时也是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结构框架如下:

  

(一)总则(第1-5条)。

主要内容包括:

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餐饮经营概念界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协会义务以及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等几个方面。

  

(二)餐饮企业经营(第6-16条)。

依法经营、贯彻标准、节能减排、反对食品浪费、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餐厨废弃物处理、价格标示、禁止设立最低消费、外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制度、应急管理等餐饮服务流程的各个方面,明确提出对餐饮企业的要求。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第17-20条)。

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建设、反对食品浪费、行业统计、举报制度等。

  (四)法律责任(第21-22条)。

主要规定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餐饮企业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以实施的具体惩罚措施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23-24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区域实施办法,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等。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了餐饮经营的概念。

近年来,餐饮市场细分不断深化,涌现出多种业态,包括:

正餐、早餐、快餐、团餐、特色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休闲餐饮、主题餐饮、外卖送餐、美食广场、食街排挡、农家乐以及相配套的中央厨房、配送、网络订餐、外烩等服务形式。

餐饮经营的内涵极大丰富,但缺乏明确定义,造成对餐饮行业的界定不够清晰。

为准确规范行业主体,更好履行商务部门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办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释义,明确了餐饮经营活动的定义,即“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

定义强调了餐饮经营活动即时加工制作的特点,涵盖了食品生产和服务性劳动等两方面内容。

  

(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

餐饮业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营者经营行为有待规范,在食品销售、节约资源等方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管理;

二是存在奢侈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

三是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有争议;

四是服务水平急需提高,在日常经营、外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处理等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五是应急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为此,《办法》对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

在资源利用、反对浪费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要做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引导消费者节俭消费、适量点餐;

处置好餐厨废弃物。

在食品销售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在价格标示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在外送和促销服务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在提供外送服务时,明示服务时间、外送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履行承诺;

开展促销活动时,明示促销原因、方式、规则等信息,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在投诉受理、突发应急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餐饮行业人才流失严重,高素质人才匮乏,职业经理人队伍培养和专业培训工作滞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

现实中一些餐饮企业常常放低要求,聘请不符合信用建设规定和职业操守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带来了大量隐患。

《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餐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企业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同时,《办法》对餐饮从业人员在适量引导点餐、做好外送服务、保障促销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提高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定了行业管理职责。

商务部是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行业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家标准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现实中,餐饮经营活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管理,相关工作存在交叉和重叠,影响到了对餐饮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为,开展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加强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

同时,考虑到餐饮业各地发展差异较大的情况,《办法》特别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五)明确了行业组织的作用。

餐饮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加强业务交流、倡导餐饮节约、推广先进技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大量工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此,《办法》对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出,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

  

(一)转变了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支持企业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

在务实、创新的基础上,理顺餐饮业的行业管理体制,丰富餐饮行业指导方法,完善餐饮业的分类监管内容。

加强与餐饮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协作,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引导作用,积极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二)规范了相关责任方的行为。

餐饮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是餐饮服务的三大核心主体。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决定了餐饮市场的整体结构、业态分布和发展方式,生产消费者所需的食品并提供相应服务;

服务人员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满意程度;

消费者直接参与餐饮消费,希望得到味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对当前餐饮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乱收费等问题反应强烈,餐饮市场的优劣与三方直接相关。

为此,《办法》针对三方的利益、责任,分别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对过去未明确的最低消费问题予以了明确。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问题)有较大争议。

餐饮企业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这“三费”是合理的。

而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则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这“三费”。

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个案判例情况看,法院在以往判决中仅界定餐饮企业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办法》立法过程中,商务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经过慎重研究,《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考虑:

首先,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根据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三是设置最低消费往往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

2014年3月,中办和国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提出为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也有利于餐饮行业进一步转型发展。

  (四)推动了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

2013年以来,媒体广泛曝光了餐饮环节上的浪费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广大干部群众对狠刹浪费之风的呼声十分强烈。

中央领导对此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遏制餐饮浪费,全社会广泛开展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行动。

在这一背景下,对餐饮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餐饮行业来说,制止餐饮浪费,是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

餐饮企业不仅仅是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更要做健康餐饮文化的倡导者。

为此,《办法》对餐饮业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企业提供标准化菜品,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关规定,有利于餐饮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反对奢靡之风,加快节约化发展,增强发展活力。

  (五)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长期以来,餐饮业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消费环境不够安全,商务活动中存在大量信用缺失问题:

如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制假售假、虚假促销、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餐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和服务满意评价体系,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为推进诚信经营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建立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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