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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体育法规的本质属性。

我国体育法规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在体育领域的体现,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在体育领域的统一。

三、体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显著的象征和标志。

事物的特征是由事物的本质所决定和派生的。

研究体育法的特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体育法与其他法的区别与联系,把握体育法的本质。

体育法是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有法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

(一)体育法规的阶级性

体育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体育法规是国家管理体育工作的工具和手段,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育行为规范的总和,如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和发展文化的重要工具,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政治需要及意识形态的调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体育法规的阶级性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体育法规的内容和形式既有凝结为人类体育文化成果的经验、知识方面,也有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的具有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特点的法的意志方面。

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要求,就需要选择和利用人类有关法律调整的经验、智慧。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来说,意志方面占支配地位,而知识、智慧方面则是一定意志的“载体”。

(二)体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体育法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方式。

制定法律规范是国家行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和制定带有法律规范的决议和法令。

认可法律规范也是国家行为,是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在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体育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由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各种体育关系的行政法规,是我国体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规具有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是推动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主导性法律规范。

(三)体育法规是人们在体育领域内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般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应符合身心健康原则,反对危害健康的体育项目和做法,反对以体育手段进行赌博或单纯为了盈利的做法。

(四)体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假定;

假定———就是法律规定中指出的应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

只有符合那种条件,出现了那种情况,才能适应该规范。

(二)处理;

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进步的部分。

(三)制裁。

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定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授权性规范,即不要求做出某些行为,也不禁止做出某些行为,而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第二类为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三类为禁止性规范,它禁止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要求抑制一定的行为。

如体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循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即为禁止性规范。

(五)体育法规规定了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并且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

自从私有制出现,人类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集团之后,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就不复存在了。

在奴隶制社会,体育娱乐和祭祀活动成为奴隶主、贵族独享的精神财富和他们用以精神统治的一种手段。

(六)体育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剥削阶级国家的体育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体育法则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体育法律来实现。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由于体育法规具有社会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所以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七)体育法规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体育法规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保持较长时间的可适应性。

它必须来自客观实践,符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

体育法规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自身特征:

(一)综合性

国家的管理机关、体育的职能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体育活动的参与主体,表现出种类多、层次复杂的特点,所以体育法规体现出高度综合性的特征。

(二)体育法规面向全体公民,服务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体育法规以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发展为根本宗旨。

我国体育法第一条明确指出: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体育法规贯穿了体育精神,是体育道德规范和体育纪律规范的法律化。

“和平、友谊、团结、进步”,“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

激励作用体育精神的实质

实现强身健体、提高民族素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的宗旨。

掺杂了许多不良的非体育诱因,使体育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亵渎。

各国的体育法都贯穿了体育精神,并将一些体育道德规范和体育纪律规范上升为体育法律规范。

(四)体育法规具有复合性的法律调节手段和法律责任形式。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公民的身心健康水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需要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如环境的保护、医疗卫生水平、城市建设、住宅的规划设计、文化教育等。

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的有关内容。

所以,体育法调节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手段就不是单一的形式,而是多种调节手段的复合运用。

(五)技术性

体育运动的开展与提高,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体育法规中体现科学技术规律和成果运用的内容越来越多,体育法规体现了体育运动技术规范。

体育运动技术规范是人们在体育运动实践中得出的进行体育运动所必须遵循的科学规律,有其自然属性。

体育运动技术规范包括:

运动训练的技术规范,体育运动动作技术规范,各种体育运动场地、器材的技术要求,体育运动中营养、恢复等的技术规范,体育运动中医疗、保健的技术规范等。

(六)实践性

体育活动的产生和开展本身就是来自人类的实践活动,它的提高、普及依然不能脱离人类的生产生活实践。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问题、新要求、新特点不断出现,需要人们对其进行经验总结,以便上升为法律规范,所以体育法规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第二节体育法律关系与体育法规体系

一、体育法律关系

人们在各种各样的体育行为中必然要与其他的个体或群体发生各种相应的体育社会关系。

体育社会关系可能有人身关系内容,也可能有财产关系内容,而更多的则是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这些都需要通过体育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和调整。

(一)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体育法律关系是指体育法律所调整的人们同样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具体表现在体育活动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产生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关系。

体育法律关系由以下要素构成:

体育法律关系

1.主体

定义:

在体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类型:

权利主体:

享有权利的人(包括法人)。

义务主体:

承担义务的人。

形式:

公民法人国家

A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定国籍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都是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国际有关法律,我国公民在国外或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作为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具有体育权利能力和体育行为能力。

体育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体育权利、承担

体育义务的资格,它一般始于公民出生,终止于公民死亡。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公民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体育行为能力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体育权利和承担体育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公民具有体育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用本身的行为独立地、理智地进行活动,并能够认识到活动的后果。

有没有体育权利是一回事,能不能、愿不愿意参加体育活动是另一回事。

B法人

法人是具有体育权利能力和体育行为能力、依法独立地享有体育权利和承担体育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种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体育法律责任。

C.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不仅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体育组织之间形成的体育法律关系中是独立的主体,而且在国内的体育法律关系中,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在行使体育职责时对某部门、某组织、某个人上,在要求体育工作者承担为国争得荣誉的责任和义务上也都是以国家主体的身份出现。

2.内容

体育法律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体育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体育权利:

体育主体依法享有的某些权益。

体育义务:

法律要求体育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

体育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权利通过义务来体现,义务由权利而决定。

3.客体

体育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物质。

人们进行体育活动所凭借的一切物质基础。

行为。

体育主体在行使体育权利和义务时的表现形式。

结果。

体育行为所取得的成果。

非物质财富。

体育主体行为所产生的非物质性财富。

(二)体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体育的实践过程中,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情况、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地位等,体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调整性和保护性的体育法律关系

这是从体育法律和法规的专门职能上进行划分的。

调整性体育法律关系执行着法律的高级职能,是在调整性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构成体育法律秩序的正常内容。

保护性体育法律关系执行的是法律的保护职能,是在护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反映了法律调整对象中有不正常现象。

保护性体育法律关系是行使国家权力保护职能,它的内容包含了国家的强制作用。

调整性和保护性在体育法律关系中是基本的关系。

2.积极性和消极性的体育法律关系

这是按调整性体育法律关系中的积极中心的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划分的。

积极性体育法律关系是行为规范形成义务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种法律关系的积极中心在于义务,只有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

消极性体育法律关系是指承担义务的人有消极内容的义务。

3.所有制不同的体育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来划分的。

我国现阶段所有制有多种形式,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所有制、股份制形式、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所有制不同,体育法律关系也不同。

(三)体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条件

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和法人,具有体育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后,仅仅是有了参加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并不能直接引起具体体育法律关系的出现。

只有当体育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体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

能够引起体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是体育法律事实,这是必要的条件。

二、体育法规体系

体育法规体系,是由各个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用于调整各方面体育社会关系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门法规文件和有关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

建立一个协调、统一的体育法规体系是我国完善体育制度、推动体育进步的必然要求。

建立体育法规体系,有利于为我国的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有利于体育立法的预测和规划;

有利于体育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套;

有利于体育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

按照体育法规所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如下图:

第三节体育法规的作用与学习的意义

一、体育法规的作用

体育法规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根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制观念,使人们在体育活动中自觉地遵守体育法规,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体育权益,从而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地向前发展。

体育法规在调整人们的体育关系和体育行为方面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障作用

体育法规承担着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使命,它鼓励人们按照体育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地参与体育活动,并保障人们的体育权利。

体育法规的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现行体育法规对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作了广泛的规定。

(一)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娱乐、竞赛活动;

(二)欣赏体育比赛、表演;

(三)接受体育教育、训练、辅导;

(四)结成体育社团、参加体育组织;

(五)对体育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

(六)进行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创作、表演。

第二,保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权力。

体育事业是全民的事业,它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部门、人民团体、人民解军、武警部队等,因此,发展体育事业需要在国家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下,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如果缺乏法律规范就会使相关部门不协调,甚至相互干扰,影响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体育事业的整体利益。

因此,通过制定体育法规,保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正确行使体育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体育行业管理作出的明确规定,并充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就有利于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

第三,保障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体育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体育产业将得到较快的发展。

因此,要顺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以体育法规为依据,保障和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保障对外体育交往的顺利进行。

发展同世界各国家、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有利于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人才的交流。

我国体育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对外体育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通过体育立法,一方面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保护我国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使我国的体育法规与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相衔接,保障对外体育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限制作用

人们依法享有体育权利,凡是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人们实现体育权利以及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影响,存在着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和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因此,凡是不利于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不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各种消极因素都会受到体育法规的严格限制。

严重违反体育法规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调节作用

国家按照体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通过体育法规明确了参与体育活动的各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理顺了复杂、多样的体育社会关系,调节和处理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参与体育活动的各种主体间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使体育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一种正常的良性发展状态。

(四)促进作用

通过体育法规,把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法律化,保证了党和国家的各项体育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从而促进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际间体育交往,增进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体育法规所具有的各种作用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完整地体现了体育法规的基本功能。

二、学习体育法规的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体育法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要求对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依法进行管理,体育事业也在其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了大量的体育法规,但完整的体育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体育立法明显的不完备、不平衡、不系统,客观上存在着不协调、不配套的状况。

体育界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体育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无疑有利于社会主义体育法规的建设。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

用法律管理体育事业,既是民主与法制国家的重要职能,又是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手段。

在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组织和管理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反映体育的规律性要求和坚决按客观规律办事;

如何明确各体育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以及如何制定各类体育法规等重大问题,都是学习、研究体育法规的主要内容,因此,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将有利于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体育国际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多。

无论是开展同各国、各地区的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还是参加各种体育比赛,都要求遵循体育活动中的国际惯例。

只有通过体育立法,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体育法规与国际惯例的衔接问题,并确立国际惯例在体育法规中的地位,从而为我国在体育国际交往中,顺应国际体育发展趋势,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有利于加强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建设

目前,体育法学在我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没有形成自身的特色,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这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体育事业的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因此,学习体育法规,研究体育法规,有利于形成一支具有我国特色的体育法学研究队伍,从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体育立法

(一)我国体育立法所经历的阶段

新中国的体育立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体育立法的起步阶段;

体育立法逐步充实阶段;

体育立法基本停滞阶段;

体育立法快速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明显加快了体育立法的步伐,体育立法制度逐步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更是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

(二)我国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体现体育改革的基本成果,符合国际体育的基本准则。

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使体育工作和体育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与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立法体系相协调;

符合国情,从体育工作实际出发,反映体育特点和需要;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总结和继承成功经验,引导和促进体育改革与发展;

吸收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注意与国际接轨,体现稳定性与连续性、科学性与系统性,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强化体育立法意识,提高体育立法的自觉性和目的性,进行立法实证研究,做好配套立法工作,严格把握立法程序,确保体育立法的质量和效益。

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体育立法过程,扩大体育立法的社会范围,提高立法水平。

四、体育法规与其他体育调控手段的关系

(一)体育法规与体育政策的关系

党和政府的政策是体育法规的生命与灵魂,体育法规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表现。

第一,体育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依据。

体育法规是规范化、法律化了的政策。

政策是制定体育法规的指导和依据。

第二,体育法规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

体育法规就其实质来说,是党的体育政策。

(二)体育法规与体育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体育法规与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

其共同的任务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道德是用社会舆论和信念的力量,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人们遵守法律。

体育法规建设是提高体育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会主义的体育法规和体育道德是有区别的:

第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社会主义体育法规只有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才能制定和实施,它是以国家政权的转移为标志的。

而某些具有体育共性特征的体育道德早在新政权建立之前就产生了。

由于当时劳动人民还处于被统治地位,因而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劳动人民成为新中国的主人后,社会主义体育道德才能形成,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体育道德才能上升到统治地位。

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

社会主义体育法规是严格、明确和具体的行为规范,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形成文字并且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决议、指示等各种不同法规的形式存在着。

体育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之中。

第三,实现的方式不同。

体育法规的实现,主要靠国家政权的力量。

这种强制力就是要对违反法律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且这种法律制裁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人员,通过特定程序来实现的

体育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思想觉悟、自觉性以及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和体育组织的提倡和维护。

体育道德的遵守和实现是以主体的自律作用为主要特征的,是以道德观念、道德评价来指导体育行为的。

它不需要专门的机关和人员以及特定的程序,而是通过每个机关、体育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随时对行为作出道德的评价来完成的。

第四,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是解决合法与违法的问题,道德是解决是与非的问题。

体育法规调整的范围比体育道德调整的范围要小。

体育道德的适用范围,几乎涉及体育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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