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发文稿铁总运121号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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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

劳卫司:

张志农

公安局:

王广训

合法性审查:

魏南珍

办公厅复核:

办公厅核稿

冯军

拟稿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核

分管负责人审核

综合处核稿

主办处室审核

拟稿人

姓名

张晓阳

运输局

程先东

康高亮

尹东

万坚

电话

41955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道口信号、工具及备品表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

抄送

总公司发展与法律部、劳卫部、建设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

印制份数

180

为规范铁路道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编制了《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9月29日

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道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既有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逐步改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平面交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上的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二章分类

第四条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分类:

(一)道口。

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二)人行过道。

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米~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米~1.2米。

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三)平过道。

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铁路道口按看守形式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持证看守:

(一)线路允许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上区段的道口;

(二)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以上区段,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1万辆次;

其他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2万辆次;

(三)车站内的道口;

(四)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仓库道路上的道口;

(五)在距最外侧钢轨5米处停车,机动车驾驶员侧向瞭望视距:

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Vmax<120公里/小时视距小于400米,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Vmax<100公里/小时视距小于340米,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视距小于270米;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决定派人看守的道口。

第三章设置或拓宽

第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

凡在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局书面提出,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

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和人行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铁路局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合资铁路或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征得合资铁路公司或专用线所有权人同意。

第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

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且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Vmax<12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Vmax<10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

机车乘务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

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

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大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厂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十)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下;

(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三)瞭望条件良好;

(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其他规定。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第九条 因特殊需要,可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临时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费用(含看守、设备设施配置、更新维护以及到期后拆除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十一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申请者以公函形式向铁路局提出,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身份证明;

(二)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的位置、宽度、平面示意图、安全防护措施、看守管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文件等;

(三)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铁路局收到申请函后,道口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和申请者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意见并复函申请者;

同意设置的,要明确安全责任、设备设施标准及看守要求等;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条件的,铁路局应在复函中说明不能设置的理由。

第十三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前,申请者与铁路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本着合法、合规、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协议。

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依据;

(二)道口或人行过道位置、宽度、性质和技术条件;

(三)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安全管理规定;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对设置的临时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在协议中注明有效期并予以公告。

临时道口、人行过道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申请者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临时道口、人行过道设置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五条 铁路局应加强对已设置或者拓宽的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督促申请者履行协议责任,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设备配置要求及技术条件

第一节设备配置要求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的道口,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

既有道口不符合标准的,须通过大修、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第十七条有人看守道口应具备以下设备:

(一)基本设备:

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电源、照明、道口电话、遮断信号、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自动信号(警示灯)、短路设备(轨道电路区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列调固定电台、手持电台或GSM-R手持终端)及信号工具备品(见附件)。

(二)选用设备:

道口无线报警装置、道口视频监控设备、列车接近预警器、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子警察以及其他安全强化设施。

第十八条无人看守道口应具有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鸣笛标、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

第二节设备技术条件

第十九条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有关设备应符合标准图要求。

第二十条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铺面宽度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

根据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载重情况可采用橡胶、钢、混凝土、石、木等材料做铺面板,其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应平整、稳固。

钢轨头部外侧50毫米范围内,铺面应低于轨面5毫米。

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毫米,曲线内股应为90~100毫米;

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毫米。

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毫米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为150~180毫米。

道口铺面范围内不得存在普通钢轨接头,不能避免时应将钢轨焊接。

第二十一条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通行铰接汽车的不短于20米,城市道路通行普通汽车、公路及厂外道路不短于16米,乡村道路不短于10米。

平台纵坡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如基建、大修及其他施工需要改移道口或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协商。

通向道口的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减速带。

减速带距钢轨外侧距离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二条在路堤地段道口的道路两侧应设置5根(困难情况下不少于2根)护桩,在路堑地段应设置护栏。

城市市区可不设护桩或护栏。

护桩或护栏宽度与道口铺面相同。

护桩可采用钢轨或钢筋混凝土等材料;

第一个护桩距最外股钢轨2.5~3米,护桩间距为1.5米;

地面以上护桩高度为0.85米。

在路堑地段设置的护栏,地面以上高度为1米,其线路侧顶端距最外股钢轨2.5~3米。

人行过道线路两侧设置路障,路障设在距钢轨轨头外侧2.5~3米处,按0.8~1.0米间隔布设;

路障桩高出地面0.85米,根部埋深0.7米。

第二十三条道口两侧的栏杆(门)设在距钢轨外侧3米以外。

栏杆位置以仰起后距接触网带电部分2米直径范围以外来确定。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道口,一般使用电动栏门。

栏杆(门)关闭后高出路面1.0~1.2米。

栏杆开放后与道路边缘处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5米。

栏杆(门)宜采用金属或玻璃钢管材料,涂250毫米宽黑白相间油漆。

道路较宽的道口,应根据道路情况设置分道线,栏杆(门)可分幅。

栏杆(门)中部安设直径为250毫米的红色圆牌,圆牌红色部位采用反光材料。

栏杆(门)中部还需安设警示信号灯。

第二十四条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处线路两侧的道路上应设置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米。

限高架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2米。

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第二十五条道口道路交通标志和路段标线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距道口、人行过道500~1000米处应设置鸣笛标(站内或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

第二十七条有人看守道口两侧沿铁路方向各50米范围内路肩外设置高度不低于1.4米的防护栅栏。

道口及道口两端各50米范围内的线路应保持排水系统良好,道床无翻浆,外观整洁。

第二十八条道口自动通知应采用列车接近一次通知方式。

自动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的时间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单线或双线区段有人看守道口,列车接近通知时间应不少于40秒,遇特殊情况,根据计算适当延长。

当采用轨道电路方式采集列车接近信息时,若轨道电路长度不能满足接近时分要求,应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90秒。

第二十九条道口自动信号机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的道路右侧,行人、机动车辆在距道口50米外应能看见道口信号灯光;

当透视距离不能满足时,应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三十条设有自动通知设备的道口,当列车进入道口接近区段时,应能自动向道口看守员发出警报;

道口自动通知及道口自动信号设备应能自动向道口看守员和道路通行方向的车辆、行人发出报警,报警方式为音响和灯光信号。

当列车通过道口后,报警音响应及时停止,道口信号机应及时恢复定位。

第三十一条站内道口和临近车站的区间有人看守道口,须安装直通车站电话。

第三十二条遮断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线路的左侧,距道口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三条位于轨道电路区段的有人看守道口应加装短路设备。

短路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四条道口无线报警装置应具备以无线方式向接近列车发出道口故障报警信息和平安信息,能接收列车接近预警信息、报警信息记录和查询、交直流供电自动转换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道口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对道路上车辆、行人及道口作业人员日常作业进行监视。

有条件的应实现远程监控。

第三十六条道口设备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交流电源应设置一主一备,并安装自动切换装置,在自动闭塞区段主、副电源应采用自动闭塞电源和区间电力贯通电源,在非自动闭塞区段主电源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负荷的电源。

当供电电源停电时,应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音响。

第三十七条道口房应根据设备配备的需要,设置值班室、机械室和备班室。

双岗及以上道口还应设副班值班室,并装电铃或电话与主班值班室联系。

道口房选址应易于工作和瞭望。

值班室内地面应高于轨面0.3米以上,对两端线路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

值班室和备班室应安装纱窗纱门,城市内道口应有室内厕所,城市外道口可采用室外旱厕。

道口应有自来水或水井。

道口房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夜间在距道口30米外能看清道口栏杆(门)的开闭状态。

第三十八条道口公告牌设在通向道口道路的右侧最外护桩处。

公告牌形状为长900毫米、高550毫米长方形,正面为蓝底白字并采用反光材料,底边至地面高度为1.8~2.2米,立柱油漆黑白相间,宽度200毫米。

(一)栏杆(门)关闭公告牌,写明“本道口×

×

时关闭,车辆行人通过时,请通知道口看守人员放行”。

(二)定时看守公告牌,写明“本道口×

时有人看守,其他时间无人看守,车辆行人通过时,请瞭望确认无列车后通行”。

(三)临时道口公告牌,写明“本道口为临时道口,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日”。

第三十九条在距离最外股钢轨外侧5米以外,通向人行过道的道路右侧设置宣传牌。

宣传牌形状为长800毫米、高250毫米的长方形,正面为白底黑字,边缘为25毫米宽的黑色边框,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8~2.2米,写明“禁止机动车畜力车通行”。

第四十条道口铭牌、闲人免进牌设在道口房面向道路侧外墙上。

道口铭牌标明道口名称、线名、里程。

闲人免进牌白底黑字标明“行车重地,闲人免进”。

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应成立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管内道口安全管理及与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道口办及有关站段应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组织联合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站段、合资铁路公司等道口设备管理单位或看守单位,具体负责道口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道口工的培训和考核。

看守道口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站段,应成立段道口车间、道口工区(班组)。

平过道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道口铺面、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米以内(看守道口栏杆、栏门以内)的道路路面、同一道口两相邻线路股道间的道路路面(不包括货场道口及平过道)、栏杆(栏门)及其红牌和警示信号灯、护桩(栏)、鸣笛标、公告牌、宣传牌等由工务部门负责(或受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维护。

第四十四条道口的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遮断信号、道口无线报警装置、道口电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

电务部门应及时核对道口报警距离、报警时间;

提供道口通信、信号设备使用说明;

培训道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道口通信、信号设备。

第四十五条道口房由产权部门管理。

对道口加装的作业记录仪、栏杆(栏门)开闭显示装置、视频监视设备等,由看守单位负责使用维护。

第四十六条车站按规定与道口做好联控,按规定时机开放进、出站信号,避免因过早开放进、出站信号可能造成的站内或邻近车站道口交通堵塞。

第四十七条供电部门负责所属道口限界架、揭示牌以及道口电力照明(路灯)等设备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管理;

定期维修、巡检道口供电设施。

第四十八条机务部门负责对机车乘务员进行道口安全教育,严格执行瞭望、鸣笛、道机联控规定。

机车乘务员接到道口故障信息、停车信号或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九条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疏通繁忙道口车辆行人。

各铁路局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检修,保持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道口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栏门)、铺面、标桩等设备发生故障、缺损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上登记。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

当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栏杆(栏门)等关键设备停用时,看守单位必须派人到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有人看守道口看守分工:

区间(进站信号机以外)道口由工务段负责看守;

站内(进站信号机以内)道口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看守;

段管线、货物线内道口由归属单位负责看守;

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以有利于安全、作业为原则,由铁路局确定看守管理单位;

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应由产权单位负责看守,也可委托相关铁路单位代为看守。

当道口仅由一个单位使用时,由该单位负责看守;

临时道口由申请单位负责看守。

特殊情况由铁路局确定。

第二节有人看守道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道口值班室内应悬挂道口工岗位责任制、道口工作业标准、道口发生故障应急处理办法等。

在值班室显著位置放置旅客列车时刻表。

第五十三条道口值班室内应有道口安全技术设备台账、交接班记录簿、检查指导簿、道口行车日志记录簿、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

设有与车站直通电话的道口,必须备有通话记录簿。

第五十四条道口值班室内设专用备品箱存放信号、工具及备品。

第五十五条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

(一)接班前要充分休息,保证睡眠,精神饱满。

穿着规定服装,衣帽整洁端正,佩带统一的执勤标志。

(二)交接班应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并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交班人发现接班人饮酒或精神不振应拒绝交班,并向上级报告要求另派人接班。

交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信号工具备品、设备状况、注意事项、上级指示和文电通知等。

(三)班中要坚守岗位,认真瞭望。

要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况,适时关闭栏杆(门);

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关闭进口栏杆(门);

站内及临近车站的道口,对来车是否通过道口不能确定时,也要关闭栏杆(门)。

当发现列车开来或报警时,要做好接车准备,并向邻近联防的道口发出通知。

两人及以上人员看守道口,要执行呼唤应答制。

要携带信号旗(灯)站在规定位置接车。

接车时应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及时拦阻欲抢越道口的车辆行人。

列车通过道口后,在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列车开来后,双侧看守人员互相确认信号,然后开放栏杆(门)。

道口开放后,要疏导车辆行人迅速通过。

第五十六条道口看守人员及替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

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三节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十八条铁路局、站段应建立道口设备台账,详细记载道口设备状况,且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五十九条按规定及时安排道口设备维修和大修。

凡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项目通过道口地段,要对道口进行全面整修达标。

第六十条建立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管理制度。

(一)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制度是指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道口看守人员利用列车调度通信设备按规定进行联络,提示行车安全信息,确保行车安全的互控措施。

要求作业程序规范,用语标准、清晰。

(二)道机联控

⒈有条件的道口应纳入道机联控,并配备必要的无线列调固定电台或手持电台。

同一区间内纳入道机联控的道口数量及位置由铁路局调查确定。

⒉电务部门将执行道机联控的道口地面数据写入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在接近道口前(根据线路允许速度按提前120秒确定距道口距离)加特殊语音提示“前方道口道机联控”。

机车乘务员听到语言提示后立即与道口工进行呼唤应答;

如联控不上,机车乘务员应注意瞭望,加强鸣笛;

当发现停车信号或接到停车通知时,应立即停车。

站内停留列车发车前应与运行前方联控道口进行道机联控。

⒊道机联控呼叫用语:

(1)正常呼叫:

当语音提示“前方道口道机联控”时,机车乘务员呼叫“×

公里道口×

次接近”,听到道口看守人员回答“×

次×

公里道口正常”后,机车乘务员回答“×

次司机明白”。

(2)道口发生险情:

道口看守人员呼叫“×

公里道口发生险情,上(下)行接近列车(如知道车次时呼叫:

次)立即停车”;

机车乘务员听到前方道口呼叫后必须立即紧急停车,并回复“×

次立即停车,司机明白”。

道口解除险情后,道口看守人员应立即呼叫“×

公里道口已排除险情,列车可以正常通过”,机车乘务员回答“×

公里道口已排除险情,×

次司机明白。

若联控影响多条线路列车运行,则呼叫用语中应增加线路名称。

⒋要严格执行道机联控作业标准,不得擅自增减联控内容及用语,确有必要增减时,须报铁路局批准。

道口看守人员执行道机联控及出现险情防护时,允许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或GSM-R手持终端联系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禁止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通话。

(三)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通过站内及邻近站内道口时,道口与车站联控按以下要求执行:

⒈遇有道口自动通知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用、双线区段反方向运行等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或无自动通知设备的道口,道口作业人员不能预先知道有列车通过时,车站值班员与道口看守人员执行联控制度。

⒉无自动通知的道口以及自动通知设备临时故障或停用时,越出站界调车和跟踪出站调车、站内及专用线调车作业通过道口时,实行车站与道口联控。

⒊由道口看守单位与车务段(直属站)签订道口联控协议,共同制定安全联控措施及联系方式。

㈣工务、机务、车务等有关站段要将联控纳入站段安全管理内容,补充修订有关工种作业标准。

站段要建立月度检查、分析、通报、考核制度,每月对联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每季、每年对联控工作进行总结。

铁路局定期对联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要与道口实施联控,如联控不上,则需在道口前方停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在封锁施工期间通过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专用线无人看守道口在机车车辆通过时要进行监护。

机车车辆通过临时派人监护的专用线道口前,机车乘务员或调车指挥人应与道口防护人员联系,确认道口防护人员已到位并做好防护后通过道口;

否则应停车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笨重、巨大物件或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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