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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fraud;

Legalliability;

remedies;

countermeasures;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第1章绪论1

1.1选题的背景及目的1

1.2国际贸易欺诈的相关研究1

1.3研究方法2

1.4研究内容3

第2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相关理论4

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4

2.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特征5

2.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6

2.3.1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划分6

2.3.2按骗取对象不同划分7

第3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分析8

3.1主观原因8

3.2社会原因8

3.3法制原因8

第4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9

4.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9

4.1.1民事责任9

4.1.2行政法律责任9

4.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9

4.2.1自我救济9

4.2.2民事救济10

4.2.3仲裁救济10

4.2.4行政救济11

4.2.5刑事救济11

第5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12

5.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12

5.1.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12

5.1.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13

5.1.3合同订立中担保方式13

5.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13

5.2.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13

5.2.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14

5.3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14

5.3.1委托授权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关15

5.3.2合同管理其他环节的防范措施15

第6章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16

6.1电子合同的风险16

6.1.1主体欺诈风险16

6.1.2内容异议风险17

6.2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17

6.2.1数字签名——公共密钥加密技术17

6.2.2认证中心与身份认证18

6.3促进电子合同发展的几点建议18

6.3.1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18

6.3.2针对立法滞后问题,完善相关电子合同法律法规19

6.3.3制定鼓励中国电子合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19

6.3.4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19

结论20

致谢21

参考文献22

附录A:

23

附录B:

27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中的欺诈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增加了以诚信为本的国际贸易商的代价。

在诸多的国际贸易欺诈形式中,利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进行欺诈占有很大比例。

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稳步前进,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日益频繁,特别是现代通讯业及计算机的高速发展,让今天各国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

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给国际货物买卖制造了更多的商机。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出现以来,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但同时随着国际货物买卖往来的日趋繁荣,各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经济欺诈案件也在呈上升之势。

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事进行欺诈活动。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彼此不了解对方的资金信用度,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履行合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必备的资金与其它条件不一定清楚,同时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时间很长,对方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巨大化。

这些因素都会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就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

1.2国际贸易欺诈的相关研究

国际贸易操作和运作程序复杂繁琐,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影响和制约力很弱。

在不具备系统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条件下,欠缺国际贸易经验的企业很容易遭受贸易合同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加大了国际贸易的运营成本,加深了各贸易方之间的不信任,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深化发展,贸易各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国际贸易能带动一国经济增长,也能为外贸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业务过程的繁琐性,加上贸易金额往往较大,越来越多的国际诈骗分子进入这一领域,国际贸易诈骗活动不断增加。

随着国际经济来往的增加,国际贸易诈骗活动将会更加猖獗,骗术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高明。

国际商会贸易委员会主席B.惠布尔指出:

“如果在无受骗的状态下运作,世界贸易每年可以增加几个百分点。

”当前,国际贸易诈骗行为已严重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如何防范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以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国际贸易业务至关重要的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已经突破了国界,整个世界融为一个统一的市场。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打拼,考虑的不应仅仅是产品质量和营销方式上的国际接轨,要想在国际舞台上有所作为,需要补的课还有很多。

实施国际化战略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盲目冒进。

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3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上看,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系统分析法:

本文在对国际贸易欺诈存在的原因和防范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系统性的总结阐述。

(二)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三)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

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四)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1.4研究内容

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特征,续而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

并且,就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对于实务中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1章绪论部分包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目的,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的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

第2章介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以及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类型的不同划分原因和具体划分情况。

第3章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从主观、社会和法制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4章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责任、救济及其相关的类型与内容。

第5章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不但有对于合同订立前中期的注意,还有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等。

第6章介绍了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全球化,电子合同欺诈便成为了合同欺诈新的发展方向。

这一章将有关于这问题的多方面分析。

第2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相关理论

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处不同国家,相互间缺乏了解,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影子公司”,通常是指某些公司利用一些国家特殊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在该国设立的基地公司,该基地公司往往是名义的,并没有实际注资和经营管理机构,也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在对外进行跨国经贸活动时也只是以基地公司的名义进行。

有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太平洋岛国)公司法律制度较特殊,公司注册非常容易,甚至有的只需要花几千美元就可以注册一个“影子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主要的经营活动均不在注册地国,它所看中的无非就是一个“影子公司”法人资格并以“影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贸活动。

反过来,注册地国对这些公司基本上也不进行监管,它所关心的往往是公司上缴的有关费用而增加财政收入。

从法理上说,“影子公司”也是一个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母公司正是利用“影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特点,以少得可怜的资本注册“影子公司”,然后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对方当事人交货或付款后母公司却故意违约以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或价金。

对方当事人发现被诈骗后,却难以向母公司追回货物或价金,因为母公司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合同的当事人是“影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影子公司”应该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所以被诈骗的当事人只能向“影子公司”追讨。

毫无疑问,这种追讨是没有任何商业意义的,因为“影子公司”根本就没有或仅有可怜的资产。

对国际贸易中利用“影子公司”进行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地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资格,防止那些合同的实际经营人利用“影子公司”进行欺诈,特别是要严格审查经常容易出现“影子公司”的国家如诸多太平洋岛国等特定国家的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审查其合同的名义当事人和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况;

其二,从国内法上进行防范。

西方国家对“影子公司”产生的欺诈行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国内法防范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

该理论认为“影子公司”只是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影子和工具,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因此“影子公司”丧失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而由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以为,我国的公司法完全可以采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而拒绝承认“影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格,转而要求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从国际法角度进行防范。

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多边体制进行国际合作,从根本上铲除“影子公司”存在的环境。

2.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特征

(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方是利用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实施欺诈行为。

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做虚假陈述,还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都是通过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进行的。

(二)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手段是欺诈方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作虚假陈述,或者利用两国之间信息不对称而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欺诈性合同。

(三)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买卖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性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

欺诈方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旨在使欺诈性的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

2.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2.3.1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划分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体欺诈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体欺诈,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

例如以未经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伪造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质量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质量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使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

如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

或是在签订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样品,使对方信任而签订合同,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

(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条款方面作虚假陈述,使被欺诈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如欺诈方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有时甚至比原价还高;

或是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使用模糊的语言、文字或计量单位来规定合同的价款。

(四)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标识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标识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标识条款方面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

如欺诈方在产品的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使被欺诈方相信为合格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或过期的产品;

欺诈方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商品标识包装自己的伪劣产品,骗取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

2.3.2按骗取对象不同划分

(一)骗取货物的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较多。

其特征是欺诈方大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有的欺诈方伪造证件、空白合同书与对方订立合同;

履行方式是先提货、后付款;

被欺诈方一般因库存产品积压、市场疲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而与之订立合同。

(二)骗取货款的欺诈行为

骗取货款的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利用伪造提货单或假批文,或故意让被欺诈方看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等手段,使被欺诈方信以为真而与之订立合同并付款。

(三)骗取预付款或定金的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欺诈方在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或定金后逃之夭夭;

另一种情况是欺诈方先骗取预付款或定金,然后继续骗取货款。

第3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分析

3.1主观原因

对于欺诈行为人来说,其主观罪错是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欺诈行为人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想要买卖成功的侥幸心理,促使其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欺诈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有些欺诈行为人自己曾受过欺诈,为了弥补因被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便去欺诈他人,以获取心理上和财产上的平衡。

对于被欺诈人来说,有些人缺乏一般法律常识,仅凭感觉便与欺诈行为人签订合同;

有些人为利益所驱使,急于成交甚至贪图厚利,为欺诈行为的得逞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有些人则对欺诈方的资信状况及新的交易规则缺乏了解,为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案件中,被欺诈方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

3.2社会原因

由于地域上的障碍,法律上的冲突等原因,国与国之间缺乏针对合同欺诈的协调与合作,这是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过去的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活动不太多,尚未引起有关各国的重视;

另一方面,各国在利害关系上存在矛盾,很难确立有关的国际统一制度,致使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有空可钻。

3.3法制原因

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没有完全的规范化,对合同欺诈的制裁也尚欠严厉,这就使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人有空可钻,出现问题之后很难依法解决。

此外,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十分完善,以及国与国之间对犯罪行为的制裁配合亟待加强,也导致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有机可乘。

第4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

4.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4.1.1民事责任

因为其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客观上,欺诈行为有侵权损害事实,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

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干扰他人意思自由;

且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以及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说明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的。

4.1.2行政法律责任

因为该行为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使社会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

社会将由此变得不稳定。

因此,合同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和打击。

一是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

二是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若破坏性很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欺诈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还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

4.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包括当事人自我救济和法律救济两类。

其中法律救济又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欺诈行为已有所觉察并获取到相关证据,首先应采取自我救济措施,这样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为得到法律救济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4.1.1自我救济

根据当事人觉察欺诈发生的阶段不同,自我救济措施有着不同的手段和方法。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受到欺诈并已签订买卖合同的受欺诈者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素质,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应及时向欺诈方发出警告。

不管欺诈方是否有反馈,都应拒绝履行买卖合同。

在受欺诈而为的买卖合同履行了一部分,受欺诈人觉察到了欺诈行为时,一些自我救济措施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主要措施是立即中止履行买卖合同,并取得合同欺诈的证据,主动向对方发出警告。

要是对方仍然不予理睬,受欺诈方则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将已履行部分所付的财产追回。

在买卖合同已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受欺诈方要采取自我救济措施就比较困难。

在这一阶段,受欺诈方须迅速取得并验证自己受欺诈的证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立即赶到欺诈方所在地,依法提出合理的要求,双方就已面临的问题商谈解决办法。

此时,只有在欺诈方所得财产尚未完全耗尽时被欺诈方才有可能挽回损失,故迅捷显得尤为重要。

4.1.2民事救济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是欺诈发生后主要的和最为普遍使用的法律救济措施。

它是指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判决欺诈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等待判决、调解结案和双方和解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结束诉讼。

一般而言,判决结案较严肃,当事人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

审判中的等待判决方法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反省。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终结民事诉讼的方法,能使案件及早结案。

但如果受欺诈方有较大的胜算把握,又不满意调解中自己的让步,则可以不接受调解,而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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