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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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髙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未坐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

探亲乘坐火车的,不得报销以G、D打头的旅客列车,其他方面仍按原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假期探亲期间,受领导(单位)指派顺便办理公务的,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确因工作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者,应事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凭据报销。

城市间乘坐长途汽车出差的,必须凭客运站打印的有税务监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客票据实报销,长条手撕票不得报销;

城乡公交专线车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厅级人员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厅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间按450元限额标准报销,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的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或租用社会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计发伙食补助费以派车单和审批单记载的往返日期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结算。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晚不能超过1个月。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审批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报销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由接待单位承担,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出差期限的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外地出差当天返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到张家口市城区以外市属区县出差的,按每天伙食补助费60元、市内交通费30元的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外地出差,从张家口城区出发时间在当晚8:

00以后或到达张家口城区时间在早晨7:

00以前的,均计发1天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当日的伙食补助费,上述时间均以交通票据的记载信息为依据,晚点因素不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加盖部门公章,证明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

若飞机票、火车票遗失,必须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

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起止地点、日期、票价。

第二十七条 出差严禁私车公用。

各部门或个人出差不得租用社会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需要党政联签)后才能租用,报销时需要提供与租用车辆单位签订的租车合同、协议,并提供租车发票。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连续出差超过7天及以上,人均住宿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20%及以下的,应当提供出差合作单位开具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并经审批签字后,方可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

第七章会议、培训、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在此期间,受领导指派办理公务的,应写明事由和天数,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可按实际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

会议通知要求食宿费自理的,必须凭举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及通知方可按规定报销,否则,会议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

会议(培训)期间统一交纳了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且会议(培训)通知中注明“食宿费自理”字样的,可以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但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没有注明“食宿费自理”字样的,视同交纳的费用中包含食宿费,不能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因公派遣到外地参加各类短期培训、学习、进修、访问学者且有书面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自理且不需交纳培训等费用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分段计算:

学习期在10天以内的,按50元/天给予补助;

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按30元/天给予补助。

属学历教育(攻读学位、进修)的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到外地进行科研合作、项目调研、科技服务等,时间不足10天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按标准减半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到联合办学单位授课(工作),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授课(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科技活动、夏令营等参照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到外地参加各类比赛、竞赛等,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

通知规定食宿费用自理的,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标准的1/2执行,伙食补助费按30元标准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且费用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经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同意,可按照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会同纪检委、监察、审计、科研处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之前发生的差旅费应在今年12月1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再办理。

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院政[2008]2号)同时废止。

教职工调动、外地就医差旅费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其他校内有关文件中涉及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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