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管理学第三版娄成武 司晓悦 郑文范 我国志愿服务的行政化问题对策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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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民社会理论8
2.2.1公民社会的涵义8
2.2.2志愿组织的涵义9
2.2.3志愿组织的发展对建构公民社会的意义9
第三章我国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11
3.1志愿服务中“行政化”问题的提出11
3.2志愿服务中“行政化”问题的诱因11
3.2.1外部原因11
3.2.2内部原因12
3.3志愿服务“行政化”问题的后果13
3.3.1不利于志愿精神的培育13
3.3.2不利于志愿服务目标的实现13
第四章国外志愿服务的发展经验14
4.1国外志愿服务概况14
4.1.1国外志愿服务的起源及演进14
4.1.2国外志愿服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14
4.2国外志愿服务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15
4.2.1西方的志愿者活动具有民办性质15
4.2.2西方企业普遍支持慈善事业15
4.2.3政府提供政策法规上的支持15
4.2.4志愿组织与民间团体合作16
4.2.5社区成为志愿者活动的重要载体16
第五章我国克服志愿服务中“行政化”问题的对策研究18
5.1建立公共事业组织的主体地位18
5.1.1公共事业组织的职能优势18
5.1.2公共事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必要性19
5.1.3建立公共事业组织的主体地位20
5.2实现志愿服务的结构转型21
5.2.1政府倡导21
5.2.2社会整合21
5.2.3管理分层22
5.2.4团体独立22
5.2.5竞争选择22
5.2.6激励机制23
5.3支持非营利服务组织的发展23
5.4强化志愿服务的立法保障24
5.4.1志愿服务立法的意义24
5.4.2志愿服务立法的原则25
第六章志愿服务发展的成功案例—深圳市义工联的成长启示26
6.1体制外生长阶段26
6.2政府支持阶段28
6.3
法制保障阶段29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意义
志愿服务是几乎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直接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困难人群,以及整个社区的福利促进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从而满足各种生活需要。
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
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二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促进社会进步。
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奉献社会。
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
二是丰富生活体验。
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三是提供学习的机会。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
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由此可见,加速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对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发展和健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对于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志愿服务目前正处在初级阶段,由于受国情和民情的影响,出现了一些问题,如:
志愿者资源不足、缺乏社会化的运作方式、志愿服务资金不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
而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则是对志愿服务本身和它的深入发展都有负面影响的严重问题,只有对它进行深入地分析、解决,才能保证志愿服务朝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发展,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就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1.2研究方法
本文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志愿服务”行政化”问题的诱因切入,结合国外志愿服务的发展经验,并借鉴国内的成功案例,提出了克服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发展我国志愿服务的对策。
1.3论文结构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章引言,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志愿服务的理论分析,列举了都市“新空间理论”、公民社会理论两项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阐述了我国志愿服务“行政化”问题的诱因和后果;
第四章为国外志愿服务的现状及启示,介绍了国外志愿服务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发展志愿服务的借鉴作用;
第五章为“行政化”问题的对策研究,通过建立公共职业组织的主体地位,实现志愿服务的结构转型,支持非营利服务组织的发展,以及强化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四方面的措施来达到解决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
第六章为志愿服务的成功案例——深圳市义工联的成长启示,通过分析深圳市义工联的发展历程,为我们解决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提供了现实中的有利证据。
第二章志愿服务的理论分析
2.1新“公共空间”理论
2.1.1志愿精神的兴起
对于志愿活动的中观理论分析,我们提出志愿者这一人性假设,正如人有作为经济人的一面,人也具有为社会服务的志愿精神的一面,志愿服务理论假定志愿者的存在。
志愿者可以看作是任何一个人,只要肯自愿利用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等来为增进社会福利或解决社会问题而努力,并不计任何报酬,都可被视为志愿者。
志愿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愿的,而非强制的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出于自愿选择,而不是来自于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我们将志愿活动与政府行为和人们在单位内的职业行为区分开来。
据调查,大多数市民均认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该出于自愿。
虽然目前一些志愿服务活动是由政府和单位组织发动,一些志愿者的自觉意识还不很鲜明,但随着志愿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自愿性应被看作是分析志愿活动的第一个前提界定。
(2)非营利性
志愿者活动的动机和目的都应是非营利趋向的,否则就会与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相混淆,非营利性保证了志愿精神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
社区志愿服务属于社区服务内非营利的一部分。
当前一些社区内的低偿服务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应看作是志愿服务。
(3)利用自己的资源
虽然组织志愿活动的可以是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动用各种公共资源,但作为志愿者本人的志愿服务却必须运用的是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而不是他人的或公共的资源,这就体现了志愿精神的实质是自我奉献。
(4)服务他人的社会公益目标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性。
他不是个人的私人生活处理,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内和特定的人群中间的互助和他助,因此社会公益的实现是志愿服务的客观目标,也是志愿精神的现实效果。
由以上对志愿者的分析可以看出,志愿精神或者说志愿原则是志愿者进行志愿活动的核心理念,它源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爱心和一种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来实现自己认同的公共精神理念。
他是志愿者个人在自发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体现出的一种价值取向。
志愿精神并非等同于纯粹的大公无私,志愿者在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是成全了别人也陶冶了自己。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可以说在很早以前就体现在我国的邻里互助以及各种慈善活动中,但志愿精神作为一种社会风尚则是于90年代在我国开始形成并得到普遍弘扬。
2.1.2都市新“公共空间”的发育
从志愿者和志愿精神的假设出发,我们将志愿活动看作不同于政府活动和企业活动的一种新的社会行为模式,这种活动发生在行政体制和市场机制之外的与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内,我们将这一领域称为新的社会“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形成的第一个原因来自于社会事务的急剧增多,并且政府对其能力限度在职能转换过程中做出了调整。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如老龄化、下岗就业以及社区建设等,这些问题和事务仅靠政府一手包办难以令人满意,在政府能力限度之外急需一种新的社会合力来支持这股有效的处理这些公共事务。
政府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逐步把一部分公共事务转由社会来共同承担,依靠社会合力来解决。
这一政策促使大量志愿组织和自发性的志愿活动逐步形成规模。
公共空间形成的第二个原因是市场化过程的外部效应。
市场原则强调的个人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他并不能均衡地增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契约化和理性化,缺乏亲情和情感的交流。
市场也无法同情市场失败者,这其中包括大量有需要但无支付能力的弱势人群,如离退休人员、下岗工人等。
市场本身还不能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人们需要在市场空间和商业伦理之外寻找一种新的价值精神和行为领域来密切人际纽带,促进社会和谐。
公共空间形成的第三个原因是人的社会参与愿望的逐步提高。
这种参与的实现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可能是直接进入政府公共部门工作,而是愿意在本职工作以外的时间里为社会服务。
在社区邻里之间,人们通过自组织来互助和他助。
这种公民改变被动状态,主动参与社会和社区事务的方式也使基层社会产生了许多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使公共空间的扩展超出政策预期的范围,而成为社会结构的新因素。
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公共空间不同于西方,即并不是国家与社会的明确分野下的一种重叠领域。
我们认为,志愿活动的公共空间是政府在原有的行政单位一体化结构内部除了市场空间以外推出的另一中间领域,它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各社会组织在这一空间中生长和磨合,解决社会公益事务,实现人的参与价值。
这一空间已成为社会结构的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志愿者正是在这一空间内以组织或非组织的方式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从在公共空间内活动的志愿者假设出发,我们将进一步试图以行动理论框架来分析微观层面的志愿者。
对于志愿者,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他的行动。
志愿者被看作是一个一个的行动者,他们在对志愿行动有一定的认同后,在自身意愿动机和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参与志愿活动。
他们选择参与的途径和活动的项目,并通过参加正规组织或非正规组织来实现其行动的目标,而政策和社会运作环境是他们行动的条件和制约。
以下对志愿活动的微观考察正是从志愿者行动理论这一框架内展开分析。
其框架图如下:
公共政策(表2.1.2)
2.2公民社会理论
2.2.1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它是相对于政府的权利管制而言社会上出现的公民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组织。
公民社会具有自组织性、互利性和自治性。
它是在公民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法律范围内自主活动的社会领域。
我国在历史上只有民间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
在封建制度下我国没有公民只有臣民,就是在现代政治制度进入中国之后,我国的公民社会也没有建立起来,这与我国的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有直接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有较多、较深刻的研究。
按照契约性规则自愿组成、内部自治的私域参与公共生活的非官方公域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邓正来,1998)。
志愿组织与公民社会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志愿组织是由志愿者组成的组织,它强调了参与者自愿并为某种公益而活动,这样志愿组织就具有服务和奉献等特点。
公民社会则比较强调成员的公共利益,强调政治权利。
当然,志愿组织也可能发展成为公民社会的一种类型,在它比较注重权利关系时更是如此。
2.2.2志愿组织的涵义
在我国,人们对志愿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对志愿组织却比较生疏,这是由我国的社会组织方式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政治性的志愿组织——党团及群众组织比较发达,也有一些专业技术团体,但是国际通用意义上的志愿组织很少,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是由党和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组织社会的体制,我国缺乏公民自下而上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愿的机制。
志愿组织是基于行动者的共同志愿而自发组成的组织,是他们为了表达和实现共同的愿望而形成的组织。
志愿是志愿组织的本质特征,志愿活动则是人们处于自己的心愿、愿望而采取的行动。
这样,参与者的主体性、主动性就是鉴别某组织是否为志愿组织和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志愿组织的最根本的指标。
在理解志愿组织时还有一点也是重要的,即那些完全抱持利已理念的人们是难以结成志愿组织的。
志愿组织具有某种公益性,它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形成的组织。
志愿组织与行政组织有不同的功能和目标。
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是下级对上级负责。
志愿者组织却要求市民自觉、自愿承担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
行政组织要求服从,志愿服务组织要求成员间平等和相互信任。
由于组织本质特征不一样,志愿服务的主体不能是政府,只能是公民;
志愿服务不能沿用行政组织的一套方法来进行管理,否则就要出问题。
2.2.3志愿组织的发展对建构公民社会的意义
从经典的意义上可以说,志愿组织的灵魂是增进社会福利的理念。
那些自愿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去帮助有困难的群体,愿意奉献自己的才智和资源去增进公益的人走到一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一个志愿组织就诞生了。
志愿组织的自愿性、奉献性决定了它的民间性。
从组织的成熟程度来看,志愿组织可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
在我国正式组织是指经过政府登记和法律认可的志愿组织,非正式组织则指未经政府登记认可、但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志愿组织,它们在某地域内或领域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获得了社会认可,如社区青年志愿者组织,大型公共活动中的志愿服务队等。
志愿组织是民间组织的一种,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性、福利服务性的非政府组织,它以自己特殊的角色在建构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志愿组织的理念是道德实践,行为是实施善行,对内规则是真诚合作,对外规则是奉献无求,它所建构的是道德社会。
显而易见,这些同国家与社会语义中的公民社会的建构有所不同。
由志愿组织建构的公民社会更像社会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不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合作伙伴的角色出现。
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志向、共同的目标,在服务的效果方面也有了共同的“利益”。
他们是为了外部利益而组成的、内部自律的共同体。
这种共同体以自己的奉献和服务创造了内在效果,这就是成员的满足以及合作素养的养成。
它创造的外部效果有二:
帮助了有困难的群体,在社会上传播了德行,这对道德社会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说到现实性,在社区层面上志愿组织对这种社会的建构效果更加明显。
或者可以这样来评价志愿组织的发展对建构现代公民社会的意义:
志愿组织的活动为其成员提供了扮演和实践现代公民的机会,并为公民社会提供了新的、有价值的要素。
这些贡献包括,它强化了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养成了他们的平等意识和对人的尊重,使他们对权利和平等产生更深刻的认识。
而这些都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的成员所应具备的美德(希尔斯,1999)。
第三章我国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
3.1志愿服务中“行政化”问题的提出
“行政化”问题是指在志愿服务中,政府或其他行政组织以行政指令和其他行政手段来对志愿服务的过程进行干预而导致背离志愿服务宗旨的倾向和行为。
”行政化”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志愿服务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对志愿服务本身也造成了损害。
”行政化”问题的实质就是政社不分。
3.2志愿服务中“行政化”问题的诱因
3.2.1外部原因
志愿服务是公共事业组织(第三部门)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的志愿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社会背景。
60年代末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发展过程中的表现令人失望,经济增长并没有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展开,而在一些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中,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相伴随的各种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经济增长也没有带来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
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干预作用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出现了长期滞胀危机,而一些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则陷入了发展的停滞。
于是,在发达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以及各发展中民族主义国家中,到处都出现了对国家干预的怀疑和不满,政府失灵的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中心,国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看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
80年代以来,全世界普遍出现了减少国家干预的趋向。
在发达世界,各国政府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放松和解除政府管制以及进一步促成经济贸易自由化等措施,政府的许多社会服务工作也逐步实行了私有化。
在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则先后都朝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展开了过渡。
我国当前就处在这种过渡期。
受国情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模式,首先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然后过渡到政治体制改革。
由于改革进程较慢,改革进行的不彻底,使得企业和公共事业组织的职能始终没有发育完全。
这一方面导致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对这两个领域内的一些事务进行干预,导致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化”问题;
另一方面,公共事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在目前我国企业发育不完全的形势下,公共事业组织只能更多地依赖于政府,这就强化了公共事业领域内的”行政化”问题。
3.2.2内部原因
正如市场和政府都可能失灵一样,公共事业组织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在西方国家,这种局限性被称作“志愿失灵”(Voluntaryfailure)。
志愿失灵表现如下:
志愿失灵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共事业组织所需的开支与所能筹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缺口。
在世界各国,志愿捐款通常只占公共事业组织开支的很小一部分,就历史趋势而言,政府补贴在各国公共事业组织预算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与政府相比较,公共事业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显然是望尘莫及的。
筹款不足只是志愿失灵的一个方面。
除此之外,志愿失灵还表现在其他三个方面:
一是志愿活动的狭隘性(Philanthropicparticularism)。
志愿组织活动的受益对象往往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如特定的种族、特定的宗教教派、特定地域的居民、特定的年龄层、特定的性别、特定的疾病患者等。
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属于自己组织的能力有强有弱,有些群体尽管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很大,却可能建立不起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
即使所有社会群体都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它们募集资金的能力也会有很大区别。
其后果是有些群体可以享受到广泛的服务,而另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到忽视。
志愿活动的狭隘性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
如果各社会群体都要建立自己专门的慈善机构,很多机构提供的服务恐怕难以达到规模效应,这样因而社会总体的服务成本会加大,效率会降低。
一方面很多社会群体没有组织为自己服务,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被白白地浪费,这不能不说是公共事业组织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是志愿组织的家长作风(Philanthropicpaternalism)。
由于志愿组织的活动要靠志愿人员的支持,但实际上那些掌握志愿组织经济命脉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很大发言权。
他们所作的决定既不必征求受惠人的意见,也不必对社会大众负责。
在慈善捐款免税的国家里(如美国),这种资源分配方式意味着,那些接受政府隐性补贴(因为免税的代价是减少公共财政收入)的组织却不必将其内部决策过程民主化,也不必接受社会监督。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是志愿组织的业余性(Philanthropicamateurism)。
人们现在认识到当代社会问题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处理。
但是,由于志愿组织强调义工服务,且往往不能提供有竞争性的工资,使得它们很难吸引专业人士加盟。
这无疑影响了其活动的效率。
我国的志愿服务领域由于“志愿失灵”原因,出现了志愿服务中的”行政化”问题。
而志愿组织自身的弱点是”行政化”问题更加突出。
这些弱点包括:
(1)我国志愿组织机构存在”行政化”问题。
各类志愿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划分界限不清,国家包办并直接控制志愿组织运营的情况严重,现有的许多志愿组织仍带有浓重的“官办”色彩,其业务展开不是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
(2)我国志愿服务资源配置非社会化
我国志愿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非社会化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目标,各事业部门和志愿组织之间互不通有无,相互分割,相互封闭,互不开放问题,由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志愿服务资源的大量浪费。
(3)我国志愿组织的运行机制非效率化
我国志愿组织运行机制存在非效率化问题。
组织内部缺乏利益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约束机制、风险机制等,这种无效率运行状态导致人浮干事,人不干事,资源利用率低,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问题。
(4)我国志愿组织管理的非法制化
我国志愿组织管理存在非法制化问题,志愿组织的法律地位长期不明确,缺少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5)志愿组织的官僚化倾向。
我国的志愿服务组织多数“脱胎”于传统的政治体制。
政府的行为方式及运作规范对志愿组织的影响巨大。
3.3志愿服务“行政化”问题的后果
3.3.1不利于志愿精神的培育
学者刘豪兴、徐珂指出:
“我们注意到在组织化和制度化过程中出现的运动式和政府垂直控制对社区党员志愿者的积极性所带来的伤害……现在的党员志愿者活动,也包括其他的志愿者活动,都很少能够跳出‘会战式’的老框子。
往往不是突击搞卫生运动,就是‘学雷锋活动日’的‘摆摊’。
看起来似乎声势浩大,但往往一阵风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志愿者之间再也没有联系。
不是通过建立稳定和重复不断的交往来加强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之间、志愿者和社区之间的互动,而是为了某种形式和工作需要建立临时性的交往,从而使互动肤浅化;
不是通过志愿者和志愿者集体的沟通去促进共同意识的形成,而是通过将志愿者个体化、孤立化,从而抽掉了共同意识形成的基础。
这可能导致党员志愿行动的退化,即个人觉悟因为缺乏共鸣导致内心激情消逝,进而志愿者活动仅仅是组织上或制度上的一种安排或一项任务(刘豪兴、徐珂,2000)。
”
3.3.2不利于志愿服务目标的实现
行政性的志愿服务很难达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