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购销合同全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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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疗器材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
如送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此购销合同,乙方仍有义务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如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第六条由于乙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乙方承诺:
上述医疗器材购销价格表中所列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乙方目前销售所有医院的最低销售价格[如不是最低价请说明理由],乙方同时承诺:
在以后的业务往来中,如有产品销售价格下调,乙方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将实际销售价格下调至最低标准;
如果销售价格需上浮,乙方会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调整销售价格。
如果甲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现乙方在其它医院销售该产品的价格低于甲方的销售价,而乙方又没有可以使甲方充分接受的理由,乙方自愿根据此前一年内该产品在甲方的实际销售量计算销售差价,并将此差价总额作为补偿款从在甲方的销售货款中扣除,同时自愿中止该产品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如甲方据此做出中止同乙方所有业务往来的决定,乙方也表示理解并无条件地接受。
第八条乙方承诺:
针对同厂家、同规格型号的医疗器械,如果乙方的销售价格高于其它公司的销售价格,经核实后,乙方会在第一时间将销售价格下调至同等标准,甚至更低;
若无法达到,又没有可以使甲方充分接受的理由,乙方自愿放弃该产品在甲方的销售资格,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应商。
第九条乙方应在送货的同时送交销售发票,发票内容应和所送货物一致,甲方相关验收人员应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购货单位名称、发票日期、开票单位公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金额等;
对内容不完整的发票应退回要求重开。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向甲方验收人员说明原因,并承诺补交发票时间,如在承诺时间内未能补交,甲方有权对该批产品要求退货,乙方应无条件满足。
重开或补开发票的时间应不超过一周。
第十条乙方承诺所送医疗器材均为较新出厂的产品,送货时间距其有效期到期的时间至少占该产品总有效期限的2/3以上。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定期检查库存,对库存中超过有效期或甲方预计到期无法使用完的产品,乙方承诺无条件进行更换,新更换的产品应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十一条若乙方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需要注明的其它事项:
(签章)乙方:
(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药品购销合同
铜陵县人民医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安徽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件一),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
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承诺所送药品均为较新出厂的产品,送货时间距其有效期到期的时间至少占该产品总有效期限的2/3以上。
第五条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
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90日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挂网入围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与
包装
采购数量
零售价
中标价
配送企业
通用名
商品名
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医药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铜陵县人民医院
为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遵守国家药政法规,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医药产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业务人员出具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有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有效期的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并按委托书限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提供的医药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附产品合格证;
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甲方提供进口产品时,同时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进口药品产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进口药品通关单》等。
3.甲方提供的产品是专利商品的,应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专利证书和最近一次缴款凭证。
4.甲方提供医药产品的发运期质量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要求控制,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甲方在供货时,医药产品距生产日期不超过其有效期三分之一,进口医药产品和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供应的医药产品在50件以下的,不能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的不能超过3个批号,不足1件的1个批号。
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6.甲方接到乙方请求质量查询函(电)后,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超过期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医药产品因适销不对可以退回甲方,乙方因批号陈旧不能销售时,甲方须换回原批号并提供相等数量的新批号医药产品
8.甲方提供的生物制品属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品种须同时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9.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中如有涉嫌冒充专利的,乙方有权对涉嫌冒充专利的商品采取撤柜、暂扣等措施。
10.如因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而引起专利侵权纠纷发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