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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世界上有些国家(主要是美国)在法律上有一些规定,如美国联邦国内税法对于合乎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作了以下界定:

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其净盈余的分配,包括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如组织的成员、董事或理事等的报酬,都受到限制。

在该税法第501条(C)(3)还列出了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①该组织的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

②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贿。

③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的选举。

第501条(C)(3)所涉及的组织有医疗保健、宗教组织、慈善机构、科研单位、教育机构、艺术团体和体育协会等。

作为非营利组织,他们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而且净收益不能分配给股东或个人。

当社会公众向这类组织捐赠时,其捐赠物是可以减税的。

第501条(C)(4)所涉及的组织同样享受免税政策,但公众的捐赠物不能减税,这类组织包括市民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

据估计,1995年,在美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达116万个之多。

(2)收入来源定义

例如,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的领域分为五大部门:

金融组织、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

其中的非营利组织与其他四类组织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与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

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则是营利性部门;

而一个主要依靠政府资助的组织则是政府部门。

但这种定义不考虑其他特性,许多国家大量的非营利组织都不完全符合该定义。

(3)功能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满足公共目的,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私人组织。

因此,可以把非营利组织定义为服务公共目的的私立组织,即公益法人。

但何为“公众利益”,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和不同人都会有不一致的理解,也就会造成这一概念的歧义性。

(4)结构-运作定义

这一定义由美国约翰·

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的萨拉蒙等人提出的。

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认为凡是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条件的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

尽管这是一个比较符合美国社会实际的定义,而且也存在其他一些缺点,但却为越来越多的人采纳。

这里,本书给出的非营利组织定义是: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2.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包括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等五个方面。

(1)非营利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

但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特征。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②不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

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

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③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

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

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的非营利组织)。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

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

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或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级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

非营利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②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

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

非政府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

③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

政府作为以政权为基础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

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

(3)组织性

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具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必须有常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并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那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或经常活动的非正式团体应被排除在外,尽管它们也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

同时,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

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使非营利组织对外以法人的身份订立合同,管理者不会因执行组织的义务而承担财务责任。

(4)自治性

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自主管理、自我监控的活动。

它们有内部的治理程序,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即非营利组织有能力控制自身的行为。

非营利组织内部实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受控于外部组织。

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理事会与董事会,拥有运作、管理的自主权,以及人事任免权。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管理干部要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主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营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于管理干部的要求较高。

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是与准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及时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满意度联系在一起的。

(5)志愿性

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以志愿为基础,在组织的管理和其他一些活动中都有程度不同的志愿参与。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

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人格化,表现为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人们;

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

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组织的大部分收入或所有收入都来自志愿性的捐赠,也不意味着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志愿者,而是只要有一定程度的志愿性即可。

1.1.2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

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中,对它们的具体形式也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1.关于社会团体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但以下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的范围: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关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它“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等。

2.关于基金会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应当“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等。

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等。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中,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但是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目的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入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组织的非营利事业。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

如果出资者等可以从组织中获取回报,应当将其视为企业看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该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这一特征既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也将其与政府及其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分开来,因为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上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以下类型的组织:

(1)社会团体。

(2)基金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1.2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及核算基础

1.2.1会计目标

所谓会计目标,就是会计活动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会计核算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以满足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解决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目的问题。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发布的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对其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表示共同的关心;

非营利组织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绩就不像企业那样要直接受市场竞争的考验,也不能用利润指标衡量,所以通常需要衡量业绩的其他指标。

在此基础上,它提出了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应“向资源提供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合理作出分配资源给非营利组织决策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向使用者提供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

(2)向使用者提供评价服务及持续提供服务能力的信息。

(3)向使用者提供评价管理当局业绩和受托责任有用的信息。

(4)向使用者提供有关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方面的信息,包括:

①提供经济资源、债务及净资产方面的信息。

②提供组织业绩方面的信息,包括资源流入、流出的性质及其关系,及服务耗费和业绩。

③提供影响资源流动性方面的信息。

(5)向使用者提供管理人员的说明和解释等。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也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的。

具体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据此解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必须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究竟有哪些,即谁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是这些信息使用者需要哪些财务会计信息用于其决策。

1.会计信息使用者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及向借款人借入的资金等。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首先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与此同时,政府监管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层也需要了解相关的会计信息。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还应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管理层等。

(1)捐赠人

由于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等,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捐赠人提供的捐赠(亦包括政府补助),捐赠人通常需要了解其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状况,尤其是那些对所捐赠资产设置了用途或者时间限制的捐赠人,更希望了解所捐赠资产是否按照限定的用途或者时间使用。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上对所接受的捐赠资产负有重要的受托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向捐赠人提供有关捐赠资产使用情况的会计信息,方能解脱其受托责任。

而且也只有在满足捐赠人的信息需要的前提下,才能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吸引更多的捐赠资金。

(2)会员

对于许多社会团体来讲,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的目的是希望社会团体将会费用于行业发展、行业管理和向会员提供服务。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收到的会费收入也负有重要的受托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向会员报告有关会费使用情况的会计信息,以解脱其受托责任,并建立起会员与社会团体之间的互信关系,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服务对象

民间非营利组织往往在获取有关资金的同时,还需要向社会公众或者资金提供者等提供服务。

因此,许多服务对象也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以及所收取服务价格的合理性等。

例如,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及其家长需要了解学校的教育成本和运营效率,评估学费定价的合理性;

民间非营利的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病人需要了解药品和医疗成本及其运营效率,评估医院收费定价的合理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的受益人,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的机会、金额等。

(4)债权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向银行等借入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周转和业务活动。

因此,债权人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提供者之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重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

债权人一般主要关注其提供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是否安全,债权能否按期收回。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借款对象、衡量财务风险、作出贷款等决策时,通常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在内的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在事后也需要分析财务指标来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偿债能力。

(5)政府监管部门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所从事的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加强监管。

这些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如民政部门等)。

这些政府部门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经济资源、负债状况、收入和费用的发生情况等,以便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会计监管。

(6)单位管理层

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层也同样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希望藉此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评价运营绩效,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控制。

(7)社会公众和其他使用者

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可以以各种方式影响社会公众和其他可能的使用者。

例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对社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可以激发人们的奉献精神,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等。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通过披露相关信息而对社会公众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有所帮助。

2.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通常,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单位管理层和社会公众等,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关注度,可能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需求。

但是,一般而言,这些信息使用者都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现金流量的共同需要,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至少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1.2.2会计核算基础

所谓会计核算基础,又称结账基础或会计基础,是指处理经济业务的基本出发点。

结账基础主要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收付实现制,又叫现金收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计算标准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

凡是在本期实际收到的款项和支付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称的一个概念。

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国整个会计领域,会计核算基础在应用上有三种情况:

一是收付实现制,例如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就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二是权责发生制,例如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就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三是混合制(或者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例如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是对于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其理由是: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有助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全貌,有助于实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也有观点认为,采用权责发生制可能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成本,尤其是那些规模比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允许其采用收付实现制。

毫无疑问,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成本。

但是如果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它会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且有助于其解脱受托责任。

所以从成本-效益原则的角度来讲,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效益将大于成本,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是合理的。

至于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以下因素考虑也应当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l.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量一般不大,所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并不会增加多少成本。

2.如果对于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网开一面,允许其采用收付实现制,那么如何界定“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将会十分困难,并且会导致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规模较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不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

3.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此,许多目前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壮大,成为规模较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考虑,为避免不必要的制度转换成本,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也应当坚持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都采用权责发生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都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前提及原则

1.3.1会计前提

1.会计前提的概念

会计前提,也称会计基本假设,是指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都要以这一系列的基本假设为前提。

2.会计基本假设的组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规范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反映特定单位或者组织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服务。

会计所要反映的总是特定的对象,只有明确规定会计核算的对象,将会计所要反映的对象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会计目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会计主体基本假设,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作出正确判断、对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因此意义重大。

首先,明确会计主体,可以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经济利益或者业务活动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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