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826139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9.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现场发生水文地质变化和水害隐患时,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地测中心。

第12条教培中心负责职工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提高井下水灾现场处置能力。

第13条各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水害防治职责负主要责任。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矿井防治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2条地测中心配备3名专职水文地质工作人员,安监处设置防治水安全监察员。

监察员及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随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质量验收活动对各采掘工作面水害隐患及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3条矿井5~10年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水害分析及预防措施、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地测中心负责编制;

矿井夏季“三防”计划、防洪应急预案由调度室“三防”办负责编制。

每年进行一次避水灾演习。

第4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每三年进行重新确定。

第5条回采工作面和受水威胁区域的掘进巷道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分析,编制水文地质分析报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采掘工作面地测部门要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施工单位要编制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第6条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矿井水害分析和探放水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图纸台帐,并定期填绘完善和综合分析。

第7条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矿井、采区排水系统,并保持动态完好。

第8条根据井下采场布置及接续情况,建立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网,尽可能利用先进的水量、水位自动观测手段,以达到井上下观测同步。

第9条不断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第10条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报告,防治水专项设计、探放水设计等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审批。

(二)、水害隐患排查

第11条矿井执行周、月、季、年隐患排查制度,并于月、季、年底进行总结,按年装订成册。

第12条每月20日进行月度水害隐患排查,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采掘地点涌水情况及探放水工程施工与效果,各采区涌水量变化情况。

分析预测下月采掘地点涌水及各采区最大涌水量。

第13条根据生产继续计划,每月4日前编制月度水害(情)预报,内容包括上月水文地质条件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本月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和预防措施、排查隐患和预防措施。

第14条每年元月20日前编制年度水害分析及预防措施,每季度末20日前编制季度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主要内容为上季度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及下季度水害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等。

第15条水害隐患排查、水害(情)预测预报等资料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监部门和有关区队,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水害隐患具体情况,提前5~6天发放水害通知单,同时做好发放记录。

第16条每月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现场检查出的水害隐患发放水害整改通知单。

第17条每月25日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进行防治水安全程度评估,对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第18条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逐项登记,分A、B、C三级进行闭环式管理。

(三)、雨季防洪

第19条矿井夏季“三防”机构管理设在调度室,地面防洪工作纳入“三防”机构管理。

每年4月底前,必须对本矿地面防洪工程、防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编制地面防洪计划和应急预案,明确重点工程,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20条“三防办”每年雨季前要组织对工广雨水管沟和排水点进行检查和疏通,对与井筒相连的通道、管孔、电缆孔封堵情况进行检查,以防地表水导入井下。

第21条与井下相通的电缆孔、溜沙眼、水位观测孔等孔口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36.54m,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等措施。

报废的钻孔(包括其他管线孔)必须及时进行封孔处理。

并将封孔资料及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22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排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查1次,联合排水试运转1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有检修、试验、清理等记录。

第23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由“三防办”组织专业人员观察泗河、南阳湖等泄洪和堤坝裂缝、湖河堤是否发生管涌等情况;

降雨后由地测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观测井上塌陷区积水情况、湖河水位情况、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第24条合理安排采掘活动,使采掘活动造成的河(湖)堤塌陷与治理工程避开汛期。

第25条为落实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措施,雨季前进行1次防洪救灾演练和井下停产撤人演练。

第26条“三防”办公室负责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预警处置机制,编制灾害天气停产撤人制度,负责灾害性天气或应急情况下的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7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1、降雨量观测。

降雨量观测设备实现正常、自动观测,降雨量精确到0.1mmm,时间精确到1min。

观测使用前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校,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2、对井田范围内泗河、南阳湖、塌陷积水区,雨季期间每旬观测1次水位,暴雨后观测1次,其余时间为每月一次。

地测中心负责测量泗河、南阳湖的水位、堤顶标高,塌陷积水区积水面积、水位、积水深度,并将地表塌陷积水区积水量标绘在有关图纸上。

3、正常情况下水位(压)长观孔每旬观测1次,水位波动异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点水量异常时,应加密观测。

4、使用中的钻孔每年进行1次孔深和孔口标高测量,如孔内淤积至观测段长度的1/3,及时采取洗孔措施。

如发现观测孔淤塞、堵塞、仪器损坏等情况时,应在3个月内处理。

5、与相邻济二煤矿、泗河煤矿、王楼煤矿签订安全互保协议。

每季度搜集、调查和核实相邻煤矿边界附近的采掘活动、老空积水和废弃老窑的积水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5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采掘工程)、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四)、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第28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中心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29条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中心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第30条回采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措施、水害避灾路线。

第31条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32条采掘工作面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放)水量的1.5倍。

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水沟、放水孔、泄水巷等进行自然方式排水。

开拓下山的巷道,要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不同阶段排水系统具体方案。

沿空掘进工作面和生产工作面排水系统要实现双回路供电。

单个积水区可疏放水量大于0.5万m3的要布置2路排水管。

不同管径的排水管路不能混用,排水管孔径要大于水泵出水孔径,水泵法兰盘和过度排水管孔径必须与水泵出水孔径一致。

第33条设计室负责工作面的防排水系统设计,主要排水泵安装位置和排水池位置,由设计室牵头,生产科及地测中心参加,现场确定。

第34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采掘工作面由地测中心负责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

第35条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保持动态完好,主要地点排水设备的变更,须经设计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否则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36条受顶底板水影响工作面采前进行水文地质物探。

1、由地测部门编制物探技术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物探技术要求,编制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方备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后方可施工。

施工所用的探测仪器必须防爆。

2、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原因确需更改施工方案的,需经地测部门同意后更改。

3、对井下物探要有采勘对比分析报告。

第37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要编制防治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五)、井下探放水

第38条井下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预计水压大于0.5MPa时,必须由地测中心防治水人员和防注工区钻工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

探放水工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集中探放水结束后,由地测、安监、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采掘。

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探放水总结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39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或导水不清的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地表塌陷积水区、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工作面有出(突)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有积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9、通过回采工作面物探强富水区前。

10、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第40条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放老空水、钻孔水的钻孔,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沿(顶)空过局部硐室时应提前进行探放。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落陷柱水等。

严禁对老空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或中等含水层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导水钻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41条探放水钻孔孔口安装要求

1、预计水压大于0.1MPa时需安装孔口管,孔口管必须安装水压表及阀门。

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

注浆使孔口管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3、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15m周围内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4、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执行要求

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和帮距,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帮距应与超前距相同,一般取20m,

非沿空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沿空掘进探放水的超前距,依据探水终孔位置水压和沿空煤柱厚度及煤柱完整情况综合确定,但最小超前钻距不得小于沿空煤柱厚度。

沿空侧探水孔止水套管长度、掘进方向水平钻距和允许掘进距离在探放水措施中规定;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预计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

1.0

>

10

5

1.0~2.0

15

2.0~3.0

20

3.0

25

5、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探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6、孔口管耐压试验时,必须经地测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科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钻进。

第42条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43条探水线的确定

1、本矿采空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积水线位置准确,且水压不超过1Mpa;

探水线至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0m。

积水水头压力大于1Mpa时,要适当增加探水线的距离。

特殊条件缩小探水线距时要制定针对性措施。

2、本矿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积水区边界位置不能确定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3、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4、没有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或本矿积水情况不清的老空区,采用物探手段,圈定积水异常区域,由异常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5、对已知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当水压大于2MPa时应按每增加0.1MPa增加0.5~1m。

6、探钻孔水,以孔口为圆心、以巷道迎头或侧帮至钻孔之间的安全隔水煤岩柱宽度为半径(有孔斜时加钻孔水平偏斜距)画圆,以圆周线作为探水线。

7、石门揭露含水层,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距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第44条探水线外推40m为警戒线。

第45条探放高于施工地点的采空区积水,采掘工作面距积水边界30m处必须停止采掘,集中探放水,确证积水基本放净后,才允许采掘。

第46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制定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7条严禁对老空区、导水断层、强含水层、串水钻孔等进行巷探。

第48条探水前地测中心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经地测副总审定后发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49条施工单位严格按审定后的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施工,探放水孔应由测量人员标定孔位。

因现场条件变化需调整钻孔要素时,必须经地测中心同意。

第50条重要探放水工程及探放水孔,开钻(工)、下套管、耐压试验、钻进异常、放水异常等关键环节出现特殊情况时,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现场跟班,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第51条凡沿(顶)空采掘工作面相邻(上方)老空区具备积水条件但积水情况不明或无资料证实不存在积水的地段,均应列入老空水水害隐患,布置探放水工程。

第52条地测中心根据采掘进度及距离积水区的位置,及时下发水害通知单,施工单位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53条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非沿空掘进巷道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1)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

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

(2)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

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

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2、沿空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1)当单孔放水量大于10m3/h或非积水段沿空帮底板、锚杆眼、煤壁裂隙出水时,缩小一倍间距探水。

(2)当单孔放水量大于10m3/h或采空区侧净水位高于1米时,增加放水孔个数。

(3)当采空区积水高于掘进巷道底板1.5米且采空区净水位高于1米或集中放水量大于50m3/h时(1路排水管,2路排水管时为100m3/h),停止掘进,集中放水。

待采空区侧净水位低于1.0米时,方可恢复掘进。

(4)单孔放水量大于5m3/h的探孔必须安装孔口管及阀门,长度不小于0.6米,安装要牢固,并能有效控制放水量。

(5)探放水孔扩孔直径不得大于108mm,排水管孔径大于108mm。

3、长期疏放水地点地测中心每旬观测放水情况,沿空、顶空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掘进期间施工的探放水孔进行检查(或疏透),以防采空区再次积水。

第54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六密闭墙水害隐患防治

第55条密闭墙位置、结构设计要充分考虑积水、疏水、注浆对其形成的影响。

在具有汇积水可能的地点构筑密闭墙,要分析最大积水面积、积水高度和积水量,必须留设可靠的疏水通道。

在泄水巷等主要汇水地点构筑密闭墙,必须具备能直接观察的条件。

第56条同一巷道内有2道以上密闭时,气体观测管要连接到最里面1道密闭以内。

第57条预留设的最外道密闭墙返水池无水时加盖1.5mm厚铁质盖板,并用水泥摸缝。

当有出水征兆时,通风工区负责进行疏通,并于当天汇报地测中心。

第58条新施工密闭验收,要准确记录密闭位置、结构、道数、疏水通道、墙体厚度等有关基础数据。

第59条通风工区负责每周观测一次,全部密闭墙墙体完好情况、所处巷道破坏情况、疏水通道及疏水情况、外观状况、墙体是否有“水痕”、是否具有承受水压的现象,每周将有水或有积水迹象的密闭墙检查原始记录以书面形式报地测中心。

第60条地测中心对全部有水的密闭墙每旬观测一次,主要观测泄水通道水量,通道是否畅通,水量异常时加密观测,动态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预防处理措施汇报有关领导。

第61条井下防灭火注浆设计要考虑浆液流向、途径、积存点和积存高度、分析预测浆液可能流经的密闭墙、溜煤眼、薄煤柱等易发生溃浆、溃水地点,编制井下防灭火注浆措施。

第62条注浆过程中防注工区、地测中心派专人对可能受影响的地点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停止注浆,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

第63条注浆期间防注工区,每天下午把注浆量、注浆时间、所含水量、注浆影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测中心。

第64条地测中心根据注浆所含水量及时分析注浆区域的积水状况,并将积水情况填绘在积水区分析图上,并分析对附近密闭墙的影响

第65条与采空区相通的放水孔,孔口必须采用“U”型管形式或安装阀门,对于堵塞的放水孔,防注工区负责疏通。

严禁随意对放水孔进行封堵,确需封堵时必须经地测中心同意。

第66条地测中心负责对所有放水孔每旬观测一次,主要观测放水孔位置、数量、是否正常泄水、放水量、有无堵塞或封堵、钻孔周围是否片帮、是否有“水痕”现象。

放水孔出现水量或水压等异常情况时地测中心要及时分析原因。

第67条溜煤眼管理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主要观测溜煤眼位置,是否处于低洼点,封堵情况,下口是否有淋水、涌水现象。

如有淋水、涌水,及时通知地测中心。

对于废弃的溜煤眼,必须在上口封堵,防止涌水进入溜煤眼;

对于溜煤眼井壁有渗水情况或处于低洼处的溜煤眼,封堵前必须将溜煤眼放空,并经验收。

第68条地测中心每周定期分析采空区积水范围、技术参数(包括有积水条件,而目前无积水或积水不足的),并填绘在积水区分析图上。

重点分析采掘工作面周围采空区、废弃巷道自然积水或采空区防火注浆造成的积水情况(包括相邻煤矿边界附近采空区积水情况);

分析有充水影响的采空区密闭墙(包括临时密闭),排查其是否留设疏水通道(疏水孔、返水池、预埋管路)和疏水情况;

分析积水隔离煤柱的承压能力(包括边界煤柱的尺寸)。

第69条密闭墙和井下防灭火注浆设计、措施和竣工验收要有地测人员参加,地测人员要从防治水角度提出相应建议。

第70条通防工区要建立密闭墙台帐,防注工区要建立注浆台帐,生产技术科要建立溜煤眼台帐,地测中心要建立积水区分析和疏水密闭检查台帐。

各单位要加强原始记录管理,对于已存在的密闭墙、放水孔和溜煤眼等要进行排查补充台帐。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1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第2条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调查与补勘、水文地质类型划分、防治水研究等工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为分析水害、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第3条根据矿井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月度、周水文地质预报。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有水患的可疑区时,地测中心必须及时发出水文地质变化汇报单,提出处理措施。

第4条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

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测图、预测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第5条水害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水害内容、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内容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

第6条根据采掘进尺,接近水患地点,提前发出水害通知单。

第7条加强采掘过程中的水文地质条件观测与分析,对有水害隐患的地点立即发出水害通知单。

第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