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企203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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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道泳
(共印25份)
Q/SH35051229—2008
青岛炼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全公司的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机动工程部:
(一)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二)机动工程部电气运行、维护维修保运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第三条HSE管理部:
(一)HSE管理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四条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机动工程部电气运行班组、各维护维修保运单位要明确临时用电安全负责人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签发人,以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随意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先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使用6(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公司机动工程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气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
第十条 危险识别:
(一)临时用电票签发前,维护维修保运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十一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维护维修保运单位(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维护维修保运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维护维修保运单位停电,维护维修保运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定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二条 作业安全要求:
(一)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禁止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要求: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四)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气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管理:
(一)“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有第三联;
(二)“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四章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相关文件:
1.《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报告和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记录:
1.《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附加说明
第十六条维护维修保运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机动工程部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
机动工程部。
批准发布日期:
2008年9月7日。
实施日期:
2008年9月16日。
本规定由机动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08年9月7日首次发布。
附件:
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用火作业许可证号
第联共三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1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送电开始
签名:
电工证号:
年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