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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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846—859)大中年间,立法大臣把唐律按内容分类,编成一百二十门,然后把令、格、式按相同内容分别附在各门律后,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经皇帝批准颁行。
这就形成了一个律令格式混编的法典,对后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3..“五听”是西周审判制度中运用的一种审判心理观察方法。
审判官员通过注意当事人五个方面的变化来作出判断。
辞听,即理屈则言语混乱。
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理屈则喘息。
耳听,理屈则充耳不闻。
目听,理屈则双目失神。
法官可以结合这些特征,核实证据,作出判决。
14..“七去”“三不去”:
早在西周时形成的婚姻制度,男方可以“七出”为理由单方面遗弃妻子。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对于“七出”仍“有三不去”的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女方父母去世,家中无人);
“与更三年丧”(男方父母去世,妻子曾与丈夫守丧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15.“一条鞭法”:
是明朝重要的土地赋税制度改革。
施行的方法是国家将原来几十种赋役归并为几种,以土地税为主,主要征收货币税,统一征收丁银。
使古老的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并松弛了人身对土地的依附关系。
16.六赃。
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17.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18.登闻鼓制度:
西晋一种冤狱直诉制度,其办法是:
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体现了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19.xx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20.“换推”
唐代回避制度称作“换推”,指在审讯过程中,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均须调换回避。
(司法机关在接受诉状后,就开始进入审讯程序。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
)
21.xx制。
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
xx主要包括:
太常,掌宗庙礼仪;
郎中令(光禄勋),掌宫廷警卫;
卫尉,掌宫门屯卫;
太仆,掌宫廷车马;
廷尉,掌司法刑狱;
典客(大鸿胪),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
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
少府,掌皇家财政;
治粟内史(大司农),掌国家财政;
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
22.察举制
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23.《法经》
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4.隶臣妾
秦汉刑制,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汉书·
刑法志》颜师古注: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妾。
25.平准法(西汉)是西汉在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稳定物价。
平准法的推行,克服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现象。
26.录囚是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复核,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工作,并及时发现冤狱平反纠正的一项制度。
它不属案件的诉讼审判程序。
录囚创立于西汉,东汉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制度化,遂为后世历代政权所沿袭。
27.《春秋》决狱是汉朝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
它是直接引用孔子《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故其又称《春秋》折狱、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是儒家经义法律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
28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
中正:
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
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士人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
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
这一制度创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时期,废除于隋朝。
29.(唐)御史台唐朝中央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别负责有关行政监察事务。
台院监察中央文武百官,纠举、弹劾违法人员,并奉皇帝诏旨处理重大案件。
殿院负责监察殿廷朝会礼仪、宗庙祭祀仪节及京城内外,的不法之事。
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五人,巡按州县。
30.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年间陆续编制、颁布了四部御制《大诰》。
即初编、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共二百三十六条。
包括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大明律》之外的峻令、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
其特点是:
(1)用刑严酷和随意。
(2)偏重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30.三司会审
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31.“参汉酌金”
是清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参汉”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汉制;
“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斟酌吸收满洲国固有的习惯法。
“参汉酌金”的思想就是既要从满族的传统实际出发,又在此基础上吸收明朝礼法,开创一代制度。
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初制定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制度。
32.会审公廨
是清未地方官与列强领事官就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进行会审的机构。
根据列强与清政府所签的协议,设于租界内,名义上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机构,由中国政府派员审判,适用中国法律,实际由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使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损害。
33.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此权的国家的公民在中国犯罪,由其本国的领事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34《钦定宪法大纲》:
清政府1908年模仿日本明治帝国宪法颁布的确认君权的制宪纲领,规定了皇帝专权,忽略人民的权利。
其本质是假借宪法外衣,维护清朝专制统治,保护皇权而制造的立宪骗局。
35.xx《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主要法规汇编。
国民政府辑的《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项法律。
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大量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编定,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任务宣告完成。
36.“五过之疵”
西周时总结出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表现:
⑴“惟官”,即司法官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
⑵“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
⑶“惟内”,即司法官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并干预司法;
⑷“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⑸“惟来”,即勾结案犯互相来往。
37.“八议”
曹魏《新律》所首创,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赦免处理。
38.准五服以制罪
西晋《泰始律》规定的刑罚原则。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39《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
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
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
限制总统任期等。
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四、简答
1.简述xx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1分)
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影响,带有宗法伦理的特征。
(1分)第三,华夏先民在祭祀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礼”,从确定祭祀的程序、仪式等扩散,逐渐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日常行为规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2分)
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第五,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的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由判例到立法”的特点(1分)
2.简述西周法律的刑罚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疑罪从轻惟赦;
(5)上下比罪;
(6)同罪异罚的贵族特权原则.(各1分)
3.简述xx官吏贪赃罪的主要规定
一是“受财枉法”.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赃满30匹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唐律》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
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
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
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
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4.宋代典卖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典卖制度,《宋刑统·
户婚律》具体规定如下:
⑴双方订立契约。
“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由业主与典主签订契约,“当面署押契帖”,并经官府批准认可。
⑵典权属于家长。
家庭财产的典质权属于家长。
⑶严禁一物两典。
⑷规定典卖顺序。
其顺序依次为:
“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但允许典卖给出价高者。
⑸规定赎典期限。
典卖契约尚保存完好,原立契业主现已身亡,但其子孙骨肉在世,且“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
如超过赎典期限,“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
5.简述唐律中“同居相隐不为罪”刑罚原则的内容
这一原则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三类不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
他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人减轻三等处罚。
(2分)第三类是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罪行,也依法不予论罪。
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十恶重罪者,不在相互容隐之列。
6.简述宋代科举取士制度的变化
(1)考试周期确定为三年一次;
(各1分)
(2)增加殿试,皇帝直接控制科举;
(3)创立锁院、糊名、誊录等防弊方法,比较公正.
(4)考用合一,只要一被录取即可任官;
(5)礼遇士人─科举名额很多;
(6)实行“特奏名”xx.
7.试述唐朝税赋制度的变化
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
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
“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
“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
“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
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
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
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8.简述宋代“折杖法”
宋代“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的刑罚制度。
方法是笞刑五十减到十,以下递减。
最高杖刑减到一百,以下递减。
最高徒刑三年折抵杖二十,免除劳役,以下递减。
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递减。
笞杖减轻后责打臀部,徒流减轻后责打脊部。
折杖法是宋代慎刑思想的体现。
10.《天坛宪草》从哪几个方面对袁世凯的专制进行限制?
《天坛宪草》主要从四个方面限制袁世凯专制:
(1)确立责任内阁制。
(2)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并设立国会委员会加强国会的监督职能。
(3)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连选只能连任一次。
(4)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体制。
11.简述北洋政府时期法律渊源多元化的表现
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表现出多种辅助性法律规范为司法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多元化的特征。
⑴经民国政府确认有效的部分清末法律以及新制定的单行法规是民国前期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
⑵习惯法在民国前期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
(3)清末法制改革时曾制定诸多法律草案,其中多数因未经民国政府确认,因而尚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北京政府依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草案,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流传到社会,被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所援引。
⑷一些省议会与省政府发布地方法规,而在内容上该地方法规也可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大理院通过案件的判决,否决地方法规的效力。
1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有哪些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维护传统的财产所有制和债权制度;
(3)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固有的礼教传统;
(4)承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华的民商活动的特权。
13.简述《开皇xx》的主要内容
1)确立新五刑制度:
笞、杖、徒、流、死;
2)首创“十恶”罪名: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1)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2)首创“例减”制度
(3)系统规定赎刑制度
(4)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官当”制度
14.试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
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或疑难案件,大理寺也有重审权。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兼管全国的狱政等司法行政事务。
死刑案件须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除监察百官外,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刑部的复核活动。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也直接参与审理审判活动。
15.明朝法律实行“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原则的表现有哪些?
(每点1分)
(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2)重惩欺隐xx赋役的行为;
(3)重治朝臣,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4)突出惩治渎职和贪脏犯罪;
(5)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
(6)轻其轻罪
16.清末法律改革确立的新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有哪些?
(1).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突破法即刑的传统。
(2).确立人道主义的原则,重视人权。
(3).体现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4).实行礼法分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实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法治的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论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1)以“德主刑辅”为法制指导思想。
(略加解释)
(2)加强君主权威及中央集权。
(3)改革刑制,向新五刑制过渡。
(4)推行抑商政策。
2.简述《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
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总结和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其体例和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3)《法经》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表明了中华法系的肇事,后来的封建法典皆以《法经》为基础。
因此,《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试论xx的基本特点:
1).依礼制律,礼法合一唐律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法律指导思想,将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与伦理道德精神直接引入立法内容,使唐律达到了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顶峰。
后人评价说唐律是“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表现在:
(1)唐律的制定完全以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为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唐律的定罪量刑原则与法律内容,以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和伦理道德精神为首要标准;
(3)唐律的注释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以儒家礼义规范作为解释法律的主要依据。
2).用刑持平唐律本着“用法务在宽简”,用刑“务在宽平”的立法宗旨,经过“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在内容上形成了用刑持平的突出特征。
表现在刑制和量刑幅度方面比前后各代都相对宽缓适中。
3)科条简约从立法技术上讲,唐律具有科条简约、律文精要的特点,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的最高水平。
4)规范详备,内容丰富唐律调整的范围却极为广泛,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婚姻家庭等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
因此,唐律在保证立法宽省、科条简约的立法特点的同时,也达到了规范详备、内容丰富的立法要求,不失为一部从内容到形式高度完美统一的古代法典。
4.试论明朝法律注重加强吏治表现:
(要点如下)
1)立法上,
(1)《大明xx》重治朝臣
(2)制《大诰》四编,偏重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此类案件占到大半。
2)在刑罚制度上,第一,首创“奸党”罪。
《大明律·
吏律》奸党:
一是向皇帝进馋言;
二是谏免死罪,暗邀人心;
三是交结朋党,破坏朝纲。
四是官吏不执行“王法”,听上司指使办事;
五是官民“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
第二,严禁内官包括宦官内臣及皇帝的近待人员与外官“私相交结”.
第三,剥夺权臣擅自用人的权力,以防结成私党。
第四,突出惩治渎职、失职和贪脏犯罪
(1)严惩失职行为的规定;
(2)严惩官吏受贿渎职行为;
(3)严惩官吏滥用职权索贿渎职行为3)建立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加强对官吏监督
4)设立厂卫特务组织,加强对人民的监督、侦缉、审判的同时,也加强对官吏的治理。
此外,实行廷杖制度,在xx堂上杖责大臣。
5.论述题xx的宪政法律思想:
(1).宪政的理论基础:
三民主义。
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
早期的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推翻满清后,提倡民族主义就是挽救中国危亡。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
推翻满清后,就是建立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共和国。
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3分)孙中山曾将他“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
“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
“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
“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
孙中山的法律观也就是三民主义的法律观,亦即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指导的法律观。
(奖2分)
(2).“权能分治”
“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整体现。
孙中山认为,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即是民权,它体现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
“治权”就是管理权,表现为政府对各项事务的管理。
政权是权力,体现权力所有人对对象的主导、支配;
治权则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能。
人民享有对国家的的支配权和管理权。
政府则处理各项具体事务,进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政权决定治权,治权受制于政权。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的,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
(3分)
(3)“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