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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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未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其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参加国(境)外留学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后,国际学院配合其所在学院指定的负责人,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尽可能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九条项目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项目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课程,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条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凭国(境)外交流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异动的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境)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的,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其他具体涉及休学、复学等事宜按《青岛工学院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互认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互认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交流合作院校通过互认学习过程、互认课程、互认学分等等,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培养开展的学生留学交流项目。

学生通过在对方学校的学习研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根据两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可分别获得青岛工学院及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单独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只获得课程研修证明、学习成绩单等。

第十三条项目学生按照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合作交流协议,在学生所在学院指导下选择国(境)外合作院校课程。

第十四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

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未修读的我校课程及相关学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学院批准的协议期内,协议生在国(境)外大学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不能低于我校教学计划进度表中规定的各学期应完成的最低学分,各专业各学期应完成的学分以学院提供给学生选课使用的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进度表中所规定的学分为准。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进度表,如果协议生在协议期内应该修读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但在国(境)外大学无对应课程,协议生应由教务处安排跟班或跟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补修考试类思政课程,以提交论文的形式来完成考查类思政课程,通过评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对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在协议期内无法在国(境)外大学修读,且也不能选择相近课程来替代的,协议生需要在结束协议学习后,由教务处安排跟班或跟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补修。

(四)对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创新与素质拓展课程,可由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获得的高于我校规定完成学分的部分进行冲抵,或以提交论文的形式加以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合作院校密封寄送或交由学生本人送至国际学院;

国外学习成绩单寄达我校后,由国际学院组织翻译成中文,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学院指导学生填写《青岛工学院出国(境)留学学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表(回校后用)》并审核同意后,连同国(境)外学习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审核通过,由教务处登录成绩、在课程后注明“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字样。

第十六条学分互认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课程学分认定标准为:

学分互认项目学生,其课程学分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协议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

项目学生所修的课程学分,若其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上列明课程学时量,每学分超过16学时的,可据实认定;

少于16学时的,按1学分认定。

(二)实习学分认定标准为:

凡参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安排的专业实习(实训)活动,满24学时可认定1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6学分;

凡参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24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6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认定标准为:

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协议规定,在国(境)外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学生所在学院的书面同意,由国(境)外合作院校教师或学生所在学院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并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其评分标准与形式同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七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登记:

(一)若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百分制成绩如实登记。

(二)若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记载,则按其形式如实登记。

(三)若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记载,则按其形式如实登记。

(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国际学院商量确定。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学费、住宿费、往返旅费、生活费、国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留学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等)由学生自理,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文凭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向我校缴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不得缓缴,住宿费按项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进行缴费。

第十九条项目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也可由国际学院统一组织办理签证(签注),但相关费用应由学生支付。

第六章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以及国际学院指定联系人,以便学校与其保持联系。

第二十一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每学期向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以及国际学院指定联系人汇报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同时国际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赴国(境)外留学交流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青岛工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末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我校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若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青岛工学院国际学院和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转往其他学校。

若学生在国(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学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或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我校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七章返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学生应按留学协议规定时间及时返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我校国际学院报到,由国际学院统一组织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学生回所在学院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流程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

项目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国际学院以及所在学院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八章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三十条项目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条件的,经其所在学院及我校教务处审查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或学历)证书,可由我校协助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办理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

青岛工学院出国(境)留学学生学分互认项目申请表(离校前用)

附件2:

青岛工学院出国(境)留学学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表(回校后用)

青岛工学院

2017年9月25日

青岛工学院出国(境)留学学生学分互认项目申请表(离校前用)

姓名

性别

学院

年级专业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

联系方式

E-mail

家庭住址

留学国家(地区)

留学学校

留学起止时间

留学专业

项目性质

个人申请

签字:

年月日

个人安全保障

家长保证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学院审批意见

学院(院长)签字:

教务处审批意见

(以财务处收取学费收据为依据签字)教务处(处长)盖章签字:

国际学院意见

(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和收费收据为依据签字)盖章:

主管副校长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学校公章:

注:

本表格一式五份国际学院制表

国际学院邮箱:

联系电话:

8

填表日期:

学号

专业年级

班级

国(境)外学校

学习专业

出国(境)学习期限

序号

国(境)外交流期间已修该校课程

拟认定我校课程

课 程

名 称

课程

性质

考核

方式

课程性质

1

2

3

4

5

6

7

在国(境)外高校已修总学分

拟认定我校总学分

国际学院审核意见

(国际学院审核学生在国(境)外交换期间所修课程成绩的真实性)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课程开课学院审核意见

年月日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审核人: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

1、本表一式五份,分别交学生所在学院、课程开课学院、教务处、国际学院、学生本人。

2、学生申请时需附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原始成绩单。

3、回国后一周内项目学生须向国际学院提交学校本地县级医院以上开具的个人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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