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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实施日期

更改内容

1

Q/MN-JT/GL13.3-16-2010-0

2010年1月1日

法律、法规条文更新

2

Q/MN-JT/GL13.3-16-2010-1

2010年12月6日

表1:

文件历次更改信息

1原则方面的一般规定

1.1纳税义务及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特点是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应税凭证包括: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及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依据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2计税依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1)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

范围

税率

呼市地区核定比例

其他地区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100%

1、呼市以外盟市的核定比例执行当地的规定。

2、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从其规定。

3、如未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书立合同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表2: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3印花税特点

相比其他税种,印花税税率较低,但处罚比较重(轻税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2集团公司业务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印花税是按合同纳税。

但目前部分地区采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部所属地区采用了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如果尚未采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的书立情况纳税;

按合同的书立情况缴纳印花税的,应建立应税凭证登记簿,并且在应税凭证上画销或加盖税务机关的已完税证明。

内蒙地区的事业部依照《内蒙地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2005]32号)执行,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目前呼市地税局强制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

内蒙的其他盟市按当地的要求执行。

依据条例精神,合同金额是指含税金额。

目前内蒙蒙牛公司根据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按不含税采购金额、成本、收入计税。

2.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1.1相关税收法规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

(1)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通知指出,“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依据上述精神,公司收购牛奶免纳印花税的行为,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3)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第1415号),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集团公司代理子公司进口设备,应由使用单位缴纳印花税。

2.1.2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基的确定

本制度所列的税基取数,仅是以常规核算口径进行列举,不可能全部包括。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还要根据合同性质,细分税基进行计算。

核定征收下的购销合同申报税基包括以下内容:

(1)存货项目主要包括:

“原辅材料、包装物、产成品、促销物料、备品备件”等,以外购入库单不含税金额合计作为税基;

(2)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项目以其科目的借方数(剔除法人内部之间的调拨及在建工程转固)作为税基。

采购合同金额(一般是与制造企业签订,收到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的出售收入作为税基(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成本、费用类项目主要包括:

“辅助生产成本—外购水、汽、冰水”“管理、销售、制造费用-劳保费、办公用品费”,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作为税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故我集团外购电不需贴花;

(4)收入类项目主要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剔除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租赁收入),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做为税基。

需要注意的是:

有的成本、费用类科目是从存货中转入的,在计算时应扣除,否则会导致重复缴税。

在后面的合同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2.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2.2.1相关税收法规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计税是指材料由委托方采购,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目前集团公司外委加工产品有两种结算方式,只支付加工费的,按上述规定,采用产品买断的,按购销合同贴花。

2.2.2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基的确定

核定征收下的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税基包括以下内容:

(1)存货项目以“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用”的借方发生额作为税基;

(2)成本、费用类科目包括管理、销售、制造费用下的“日常维修、土建修理、大修理费”(剔除领用的外购入库的备件)、“办公费-印刷品费”、“物耗费-VI制作费”以及销售费用下的“广告费”、“宣传费”(剔除领用的外购入库的促销品),以其科目的借方合计数作为税基。

公司签定的外包劳务合同(装卸、清洁)不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合同,不交印花税,但其中包装工作有加工承揽性质,需按加工承揽税率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基的确定:

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下的勘察设计合同金额。

2.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是与建安企业签订,收到的发票为建安发票)金额和“成本、费用—修理费”科目中的修缮费用金额合计。

2.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1)“成本费用—租赁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2)“其他业务收入—租赁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公司给经销商报销的堆头租赁费,经判断,不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合同,不交印花税。

2.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6.1相关税收法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已代征了印花税,所以我集团公司在计算印花税时,不用考虑铁路运输的印花税,仅就运输装卸费下的公路、海运运费部分计算交纳印花税即可,运杂部分也不需交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2.6.2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基的确定

按“销售费用—运输装卸费—公路运费、海运费”的借方发生额作为基数。

2.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按“销售费用—仓储费”的借方发生额作为税基。

2.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8.1相关税收法规

依据条例精神,向非金融组织借款不纳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

(1)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2.8.2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基的确定

按“长、短期借款”项目下的合同金额。

2.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成本、费用-财产保险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2.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10.1相关税收法规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作出如下规范:

(1)技术转让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2)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经了解技术合同大部分发生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其他部门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绝大部分不属于技术合同。

2.10.2核定征收税基的确定

无形资产项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金额。

“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研发支出”项目下的技术合同金额。

2.11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11.1相关税收法规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第189号),对外商同我国用户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收取的专有技术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2.11.2核定征收税基的确定

无形资产项下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金额;

无形资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固定资产项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形资产项下的商标使用权合同合计金额。

长期投资、营业外收入、支出项目下的上述合同。

2.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2.12.1记载资金的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

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2.12.2其他账簿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2.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是指,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及《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国税函[1991]第1405号)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在发放营业执照、专利证书时可以代扣印花税,公司在纳税时注意,如果工商局、专利局已代扣税金的,公司不再计税。

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完税标志是:

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

3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一般应在次月10日前缴纳。

3.2申报缴纳

3.2.1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目前集团公司的资金以外的账簿和权力证照采用此种方法。

3.2.2以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代替贴花的方法

如果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较大,超过500元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的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

3.2.3按期汇总缴纳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发许可证后,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取消了税务机关的核准。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目前集团公司合同采用此种方法。

4考核标准

本制度如在执行过程中不符合该制度相关条款要求,按《蒙牛集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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