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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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值班负责“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工作出现问题向相关部门汇报。
8、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设施,协同卫生员搞好室内卫生。
二、各部门值班管理制度
1、矿属主要业务部门除正常工作日外,双休日必须每天安排一人值班,负责处理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因事不能当值的,要提前向部长请假,严禁出现漏值情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3、值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必须按时上、下班。
4、值班期间不得出现脱岗、串岗现象,一经查住罚款200元。
5、值班当日如出现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必须亲临
现场处理。
6、值班期间要耐心解决协调队组存在的问题,严禁吃拿卡要,刁难队组,出现一次罚
款300元。
三、队组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实行轮流制,值班顺序按队组排定的顺序执行。
2、因事不能当日值班,必须自行协调解决,严禁出现漏值情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3、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当日早8:
00—次日早8:
00)。
4、值班期间不得离岗吃饭,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5、值班期间不得出现脱、漏岗现象,一经矿、队查住一次罚款300元。
6、值班当日如本队组发生安全及生产方面的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矿调度、安全部门
汇报,不准对事故隐瞒、包庇,如出现以上情况,根据矿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7、值班期间必须认真接听电话,并将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有关事宜如实记录在值班
记录本上,否则罚款50元。
8、值班记录要求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晰,否则罚款30元。
一、每日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和一名科领导在调度室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当日早八时至次日早八时。
三、指挥、处理井上、下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一人值班,一人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五、召开好队干两个班前会。
六、向次日早上调度会汇报24小时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七、班中如有脱岗行为,在调度班前会做检查。
王庄矿领导值班制度
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纪律,加强领导值班的责任心,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特制定王庄煤矿“值班管理制度”。
二、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
(一)、矿领导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十日为一循环,值班时间为早7:
40到次日早8:
00时(夏季提前30分钟)。
2、值班人员下井、吃饭实行组内交替制,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下井检查要分组,井上不得缺人,否则按脱岗处理,每人次罚款100元。
3、值班组要定出一名组长,安排当日有一人必须在调度台值班,否则罚组长100元,值班领导200元,座台人员脱岗一次罚100元。
4、值班期间凡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领导必须有人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值班人员一般情况不得离开矿区,因故离开矿区或办公室时,必须向调度室讲清自己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发现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
6、值班人员按表安排的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向调度室说明,否则发现一次替代,罚责任人各100元。
7、当日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值班名单上排列的对应位置人员应上补下位,不得空岗,否则按脱岗处理,罚责任人每次100元。
8、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签到考勤制度,负责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通报值班情况,不得在家值班,不执行以上制度罚责任人100元。
9、值班表中第五系列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工作。
10、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设施,协同卫生人员搞好室内卫生。
11、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值班人员的考核落实工作,坚持每日对值班人员不定时查岗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
(二)、双休日领导值班规定
1、业务科室领导由调度室分组进行双休日值班。
2、值班当日必须坚持到调度室上、下午两次签到,并坚持半日下井,半日在调度室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如不在调度室签到,一次罚款50元。
3、双休日值班领导,业务科室八点下井,安全部门四点下井,矿领导值班零点下井。
如双休日值班与矿领导值班重复,以领导值班为主。
4、临时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和安监处同时请假。
5、井上值班,查岗由调度室考核,并把查岗情况以书面形式交调度室,在次日调度会通报,下井由安监处考核在次日调度会通报。
6、无故缺岗,脱岗或不下井,一次罚款100元。
(三)、基层队组领导值班规定
1、队组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顺序按各队排定的值班表执行,值班时间统一为早7:
00(夏季提前30分钟)。
2、队组值班队干不得回家吃饭,吃饭时找人送饭或找一名本队正式队干代替,但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按脱岗处理,罚款1000元。
3、值班人员当日值班时,接听电话必须是值班队干,否则发现有一次他人代替听电话罚100元。
4、值班期间,凡井上、下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队干必须及时通知队长、书记和分管副队长,并派人到现场积极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一次无通知队长、书记等人员或没有采取措施处理,造成安全生产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罚值班200元,超过一小时的罚500元。
5、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室,因事需要离开值班室时,必须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找一名正式队干代替,否则,查住私自离开者罚款500元。
6、值班人员按各队自己安排的值班表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需要交换的要向调度说明,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7、值班队干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做好当日各项记录,不得在家值班,否则罚责任人500---1000元。
8、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各队值班队干的落实考核工作,坚持每日对各队值班队干不定时电话查岗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
9、各队值班如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予本人处罚外,同时对其队长同等处罚,并在调度会通报。
三、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调度室。
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1、每天至少有一名矿长值班,负责处理矿井的各项事务以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矿井24小时都要有领导值班。
2、值班矿长有事需外出,必须由矿长负责指定一名矿领导替岗,不准空岗。
矿长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副矿长外出必须由矿长同意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外出。
3、每天由一名矿长负责,夜班对平面各岗位、各场所进行查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4、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处理时,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由值班矿长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5、科(队)级以上干部实行井下三跟班制度,队长实行0点跟班制,及时处理解决各种问题。
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
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监部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贵州出台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准找“替身”
2010年10月22日15:
28 来源: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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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准找“替身”。
据介绍,为防止突击提拔有关人员代替矿领导,《细则》所指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细则》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另外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细则》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同时,还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记者王贵山)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安监办[2010]155号)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分别将此文转发至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请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
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
30万吨/年以下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0万吨/年及以上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林东矿业集团,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其他煤矿由驻矿安监员每日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