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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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与分工

在不住院条件下,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分工。

(一)县(区)结防机构

1、执行统一的短程标准化治疗方案,为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2、向患者做好有关结核病治疗方面的健康教育,使每一位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

3、给患者发放肺结核患者联系卡,与其签订治疗管理协议。

4、通过电话、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或书面等形式,将患者的诊断信息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并指导其开展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5、定期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和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

6、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接到县(区)结防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诊断信息后,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同时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填写说明:

(1)编号:

从“1”号编写,逐人按顺序填写。

(2)现住址:

农村患者要注明乡、村组和门牌号,城区患者要注明至街道和门牌号。

(3)诊断分型: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的结果填写,分为原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Ⅰ)、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简写为Ⅱ)、继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Ⅲ)、结核性胸膜炎(简写为Ⅳ)和其他肺外结核(简写为Ⅴ)。

【注:

单独的Ⅰ、Ⅱ、Ⅲ、Ⅳ、Ⅴ型患者按各自分型填写;

如果Ⅰ、Ⅱ、Ⅲ并发Ⅳ、Ⅴ填写为Ⅰ、Ⅱ、Ⅲ并发Ⅳ或Ⅴ】

(4)治疗分类: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的患者分类,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分为“初治涂阳”、“初治涂阴”和“复治涂阳”。

(5)登记分类: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的登记分类填写,分为“新患者”、“复发”、“返回”、“初治失败”和“其他”。

(6)本次始治日期: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注明的日期填写。

(7)化疗方案: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的化疗方案,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分为“2H3R3Z3E3/4H3R3”或“2HRZE/4HR”、“2H3R3Z3E3S3/6H3R3E3”或“2HRZES/6HRE”及其他方案。

(8)治疗前痰涂片:

按照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上的结果填写。

(9)治疗后痰涂片检查月份:

初治第2、5、6月末,复治第2、5、8月末。

(10)治疗转归结果:

在督导过程中及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时获得,分为“治愈”、“完成疗程”、“结核死亡”、“非结核死亡”、“失败”、“丢失”、“不良反应”、“诊断变更”、“拒治”和“转入耐多药治疗”等,将符合的结果填写在相应栏目内。

(11)备注:

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宜。

2、对每位患者在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督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其他督导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将访视结果记录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

(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

1、每次督导患者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患者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5、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区)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6、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可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

四、管理方式

为保证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能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的疗程,必须对治疗中的患者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治疗管理方式

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方式有全程督导化疗、强化期督导化疗、全程管理和自服药。

1、全程督导化疗指在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全过程中,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

涂阳患者和含有粟粒、空洞的新涂阴患者,应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的治疗管理方式。

2、强化期督导指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强化期内,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

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肺结核患者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应采用强化期督导的治疗管理方式。

3、全程管理指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对患者加强宣教,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复核患者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尿液抽检等),误期(未复诊或未取药)追回等综合性管理方法,以保证患者规律用药。

具体做法为:

(1)做好对肺结核患者初诊的宣教,内容包括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品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以及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

(2)定期门诊取药,建立统一的取药记录,强化期每2周或一个月取药1次,继续期每月取药1次。

凡误期取药者,应及时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追回患者,并加强教育,说服患者坚持按时治疗。

对误期者,城镇要求在3天内追回,农村在5天内追回。

(3)培训患者和家庭成员,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品,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督促患者规则用药。

(4)全程管理也应使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由患者及家庭成员填写。

(5)家庭访视:

建立统一的访视记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接到新的治疗患者报告后应尽早做家庭访视,市区1周内、郊区10天内进行初访,化疗开始后至少每月家庭访视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患者按期门诊取药和复查等。

(6)做好痰结核菌的定期检查工作,治疗期间按规定时间送痰标本进行复查。

4、自服药指虽然已对肺结核患者进行了规范化疗的宣教,但因缺少有效管理而自服药的患者。

(二)督导治疗管理人员

1、督导治疗管理人员分类参与肺结核患者督导治疗管理人员包括:

(1)医务人员:

县(区)结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2)家庭成员:

结核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与患者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年龄在15岁以上,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村级医生培训后能够督促管理患者服药、复查和填写相关记录者,也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3)志愿者:

除医务人员和家庭成员外,志愿承担对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教师、学生、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及其他人员等。

年龄在18岁以上,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结防医生培训后能够督促管理患者服药、复查和填写相关记录者,也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2、督导治疗管理人员的选择患者的治疗管理,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进行督导。

如果患者居住在距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超过1.5km,或者村级医生无法承担督导任务时,可以实行家庭成员督导或者志愿者督导。

接受国家耐多药结核病治疗方案的患者,必须由医务人员进行督导。

3、督导治疗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肺结核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5)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及时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区)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三)治疗管理步骤

1、化疗前宣传教育向患者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肺结核治疗期间的各项要求,使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

每个患者的宣教时限不少于10分钟,宣教的主要内容为:

肺结核是可以治愈的;

规律治疗是能否治愈的关键;

国家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

结核病治疗后很快就能消除传染性,但在治疗痰菌没有阴转前,不要向周围人群大声说话、咳嗽或打喷嚏。

2、发放联系卡为每位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免费发放“联系卡”,方便患者与医生保持联系。

3、签订治疗协议。

4、落实督导治疗县(区)级结防医生根据“指南”的要求确定患者化疗方案后,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并由患者带回,交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保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接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后,立即落实督导治疗。

县(区)结防机构同时填写一份“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发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后,必须在3天内访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患者,了解患者治疗管理落实情况。

5、培训督导治疗管理人员督导治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参与患者服药督导工作。

医务人员的培训应纳入常规的业务技术培训,家庭督导员和志愿者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进行培训。

(1)培训方法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向家庭督导员或志愿者讲述培训内容。

培训结束后,考核督导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不能正确回答的相关内容要重复培训。

(2)培训内容

①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如防止结核病传染的方法、治疗疗程等。

②患者所用药品的名称、每次用药剂量和方法。

③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按照化疗方案的要求每日或隔日服药。

患者误期未服,每日服药者应顺延服药时间,隔日服药者应在24小时内补上。

④药品常见不良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及时督促患者找医生处理。

⑤在患者服药期间,原则上在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复治8个月)时,督促患者带晨痰和夜间痰到结防机构复查,复查的具体时间见“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背面。

⑥做好患者每次服药记录。

6、药品保管患者将抗结核药品带回后,交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保存。

对实施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督导的患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2周向负责督导治疗管理的人员发放一次药品。

7、实施督导服药县级结防医生必须为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填写一份“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该卡由负责督导患者治疗管理的人员保存并填写治疗记录。

患者取药时要携带“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治疗结束时,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要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区)结防机构保存。

8、督导与访视县(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医生定期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对实施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督导的患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2周访视一次患者。

五、随访查痰

痰菌检查结果是判断治疗效果的主要标准。

国家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1、初治涂阳、初治涂阴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至第2个月末、5个月末和6个月末(疗程末),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至第2个月末、5个月末和8个月末(疗程末)分别收集晨痰和夜间痰各一份进行痰涂片检查。

2、初、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第2个月末,痰菌仍为阳性者,应在治疗第3个月末增加痰涂片检查一次。

3、确诊并登记的涂阴肺结核患者,即使患者因故未接受治疗,也应在登记后满2个月和满6个月时进行痰菌检查。

六、肺结核患者中断治疗的追踪方法

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治疗管理人员应加强患者治疗依从性的健康教育,避免患者中断治疗。

一旦发生中断治疗,督导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追回中断治疗的患者,保证规范治疗。

(一)追踪对象

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的患者为追踪对象。

(二)追踪方式

1、县结防机构电话与病人联系,了解中断原因,并督促病人及时到结防机构取药。

同时电话通知乡镇防痨医生,由乡镇防痨医生通知村医到患者家中了解中断原因,督促病人到结防机构取药,并将追踪结果向县结防机构电话反馈。

2、若通知患者1周后仍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县结防机构应到患者家中进行家访,了解原因。

3、若患者离开当地,县结防机构应了解患者去向,同患者居住地结防机构联系,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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