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自考鹏飞教育自考复习资料民法总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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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主体中又有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分。

28.公益性非法人团体,即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受益对象的团体。

如一些非法人慈善团体等。

29.非法人经营体,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个体工商户,②农村承包经营户③合伙。

30.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31.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32.关于私益法人,我们认为由于其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大都是为进行生活性活动而设立的,采准则主义即可。

33.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以后,对公司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准则主义。

34.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没有谁出现在先在后之分。

35.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6.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7.即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

38.对精神病人的宣告一般有以下两个步骤: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根据精神健康程度作出判定。

39.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40.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1.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42.判决中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43.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括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4.监护的终止原因: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

(5)监护人被撤职。

(6)因委托关系终止。

45.身份证是记载16周岁以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情报资料的法定证件。

46.住所与居所住所:

要求自然人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行为两个条件。

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居所是自然人无久住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处所为居所。

一个人的居所可有数个

47.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2)决定诉讼管辖地。

(3)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

48.法人有自己的意志,且法人的意志有稳定性、程序性。

49.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营利性法人为主。

50.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法人,为我国法人;

我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为外国法人。

故我国法人不一定是我国人自己设立的法人,外国投资人在我国没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也可为我国法人;

同理

,我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

51.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要件。

52.法人具备的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

1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等,2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等,3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53.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

54.法人的分支机构:

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55.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在权力机关意志下的行为当然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负责。

第二,以法人名义所为超越法人章程的行为,相对人不足以辨认时,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法

人仍应负责。

56.法人的消灭,一般须经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解散,第二个阶段为清。

57.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

58.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则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59.企业型合伙能够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以民事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合同型合伙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只是一种合同关系。

60.合同型合伙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合同。

61.而合同型合伙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2.第三人接受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

63.入伙应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64.合伙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已无法完成。

(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终止合伙关系。

(5)合伙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撤销或被解散。

65.合伙的清算的内容包:

(1)了结全部现行的合伙业务。

(2)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3)处理合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

(4)承担亏

66.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概念的界定存在多样化状态。

我们认为,民事权利是民法确认民事主体以法律之力为保障而享有的特定利益。

67.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法定化和类型化。

68.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性内容,又包括财产性内容。

69.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即知识产权只由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

70.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71.绝对权其特点为:

其一,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其二,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侵扰

72.相对权其特点为:

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其二,义务内容不限于消极的行为,也包括且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73.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属于支配权

7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即属典型的请求权。

75.按照民事权利实现要件的不同,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6.按照义务人行为方式的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77.按照民事义务的产生根据的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78.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

79.即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是民事权利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80.物的概念:

如空气、海洋、大气等

81.构成民法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征:

1.独市性2.客观物质性和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

82.根据物与物之间的产生来源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83.知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1非物质性2形态的多样性3内容的创造性。

8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切能使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发生、消亡的行为。

85.所谓意定行为,是反映主体刻意追求特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8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

87.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1)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必须可能(3)条件必须合。

88.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

1胁迫行为,2欺诈行为,3错误行为

89.胁迫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胁迫之故意。

第二,须有胁迫行为。

第三,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生恐惧心理。

第四,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90.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民事行为。

91.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

1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2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9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以下情形: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其他法律后果。

93.法律肯定行为:

1无因管理,2时效取得3善意取得。

9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95.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出的必要费用。

96.时效取得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人基于对他人财产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在时效届满后对该财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

97.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他物权。

98.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三种情形:

l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公平分担特定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99.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3)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把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而委托他人进行的代理。

101.代理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

102.根据《民法通则》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3.为了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同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04.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105.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06.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10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以下几种归责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108.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主要原则,处于基础性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在公平原则的场合,由双方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109.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

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4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10.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10赔礼道歉。

111.时效的特征:

1)时效是事件2)时效的法定性3)时效的强制性

112.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去的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113.取得实效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为要件。

114.取得实效是对新的权利的确认。

115.消灭时效产生权利丧失的效果。

116.时效制度的功能:

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2)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

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管理。

11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

118.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诉讼时效以权力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意义上的诉讼,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

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院按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1时效的范畴。

119.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120.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21.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122.期间的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

而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属于不变期间。

12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4.下列民法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部和各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25.《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126.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具体说,附停止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12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战争等。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28.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129.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的事由并不是由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而是由法律概括性、原则性地规定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为“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以及是否予以延长,由法院酌情决定

130.取得时效效属于物权制度。

131.取得时效最早始于罗马《十二表法》。

132.从而有利于确定产生于市场经济中的复杂的财产关系。

133.有利于监督权利人珍惜权利,及时主张权利,唧唧行使权利,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用。

134.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的作用。

135.占有人须为自主占有,这是普通取得实效的主观要件。

136.占有人须公然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这是普通取得时效的客观要件。

137.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须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且须达到法定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

138.对国家专有财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等不适合取得时效制度。

139.民法适用主体的专门性;

民法适用的强制性;

民法适用的严格程序性;

民法适用的合法性。

140.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41.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142.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

143.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

144.《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

14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14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

14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148.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149.身份权包括:

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

15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

15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52.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公正

15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

154.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155.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6.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57.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58.民事主体的特征:

地位平等性,意思自治性,范围广泛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159.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160.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61.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162.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163.亲权是一种身份权

164.住所的认定的解释:

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65.公益法人:

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

166.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

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

167.分公司、分厂、分行等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

168.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169.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1、依法被撤消、2、解散、3、法人破产

170.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

17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72.民法通则规定: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173.人格权:

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174.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5.所有权、人身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76.相对权:

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177.债权等属于相对权

178.在债权与担保债抵押权之间,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179.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即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180.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181.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思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182.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民事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183.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的特征:

1、独立性;

2、客观物质性的有形性;

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

4、可使用性

184.物权关系都是以物为可体的,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物作为民法关系的客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185.根据两个存在的物在经济效用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186.孳息:

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187.解除条件:

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成就而效力丧失的情况

18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89.法律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其他意义

190.因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出现没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191.代理权的形式应符合的条件: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4、代理权不得滥用

192.恶意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93.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194.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195.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

196.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197.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198.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

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199.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200.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例

20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3.取得时效属于物权制度

204.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5.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06.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如果离开主体的人身,人身关系既无法产生,也不能存在。

因此,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

不能被转让、继承。

207.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监护权、婚姻自由权。

208.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体现民法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

它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作

出全面的概括。

209.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10.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11.法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的形式要件。

212.配偶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关于此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甚合理,应以征得配偶的同意为条件。

因为既然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的效力一样,婚姻关系已经终止。

那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就

有自由支配其感情的权利,其感情就不受与原配偶感情的约束。

即使该配偶没有再婚,也不能界定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只能在征得该配偶同意情况下才能恢复。

因为法律无法为一个感情自由的人强

加婚姻关系。

213.配偶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14.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215.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商监护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216.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下列几种情形(《民法通则》第16条):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217.法人应具备实质要件:

①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218.法人的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条件:

①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②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③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219.法人机构: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220.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的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法人

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221.依《民法通则》第45条、《公司法》第181条等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②解散③法人破产④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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