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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乡村基层赋税征收Word文件下载.docx

①在两湖地区,除了征收钱粮的册书之外,有些州县还有其他名目的书办,如经常兴修水利之县一般设有“工书”或“堤书”,负责摊派和征收修筑堤防之费。

在蕲州甚至还有“礼书”,协助办理祭祀、县考事宜。

此外在袁良义所著《清一条鞭法》、丛翰香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及其他相关著述中对里书等也有所提及,但多一带而过,语焉不详④。

对于册书的专门研究,据笔者有限的搜寻,仅见日本学者佐伯富《清代的里书》一文,佐氏以侵吞里役所出的粮食等弊病为中心,叙述了里书与官吏、胥吏的关系。

总体来看,以前有关册书的研究只是在讨论相关赋役史时附带提及,故而失之简略。

加之没有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行深入研究,因而不可能揭示出册书特有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以及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

而笔者以为,通过对册书一类小人物的探讨,不仅可以自下而上地揭示出基层赋税征收方面的诸多问题,而且还能通过他们透视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中的演变情况。

本文即以两湖地区为例,从明清地方志、民国时期田赋调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史料出发,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二、官册之失与私册的出现

黄册制度是明代实行的一项重要的赋役制度,它既是明代的赋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户籍制度。

它实行“人户以籍为定”,对全国人民进行最严格的人身控制;

同时通过与里甲组织的结合来有效地为封建政府提供赋税和徭役⑥。

而登载人丁、事产的黄册就成为政府征派赋税徭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为了能够及时跟踪、反映民户人口与财产的消长,明初即制定了每10年一大造的黄册编造制度,并对册籍的样式、攒造、汇编、解送、收贮、驳查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政府能有效地控制赋税资源。

但到了明中后期,随着农民负担的加重,赋役不均现象日益严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整齐划一的里甲制度逐步趋于瓦解。

特别是自上而下各级官吏的营私舞弊、因循窳败,使得黄册制度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紊乱和废弛的现象。

有学者已指出:

在人丁方面,生者未补入,死者不予勾销,壮者未转入正图,老者亦不注明免役;

在事产方面,民间发生的买卖、

————————————————

②梁方仲:

《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11页。

④袁良义:

《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丛翰香:

《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原文笔者未能见到,仅得知于(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14页。

另,国内对册书较系统研究的还有张宁《明清至民国前期的册书——以江浙地区为重点》,武汉大学硕士论文未刊稿,1999年。

承蒙吴剑杰先生惠赠,谨致谢意!

该文以江浙地区为中心,重点讨论了册书的包役化、经纪化及赋税失控中的作用。

本文对此多有参考。

⑥栾成显:

《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页。

抵押、析产、继承、赠送等诸多变动在黄册中也未能得到及时的记载①。

总之,黄册逐渐脱离实际情况而演变为徒具虚名的“伪册”。

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基层税源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具体到两湖地区,官方册籍之“失”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官册失实,其二是官册丢失。

对于官册失实之情形,兹略举几例,在人丁方面,据万历《慈利县志》云:

“吾闻慈户口攒造,巨奸蟠穴于其中,固有族繁千丁而户悬数口,又有家无孓遗而册载几丁。

”②又据嘉庆《宁乡县志》载:

“明时户丁,论赋有增无减,甚至人已亡而不肯销册,子初生而责以当差,沟中瘠骨犹是注定之丁,掌上娇儿便入追呼之籍。

”③这一方面反映出明代赋税不断加重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赋役黄册在编纂上已日益混乱、严重失实。

在田地事产方面亦是虚应故事,在巴东县,“隆历以来,虽屡经申饬,丈量之法废格未行。

止以浮粮故事加摊,虚存鱼鳞户口之册。

至万历三十年,犹然袭故,攒造无大更效。

”④

更有甚者,在两湖地区,这些严重失实的官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居然大量丢失,使官方陷入无籍可查的尴尬境地。

据两湖方志中的记载,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之中,由于历经兵燹,官方所掌握的册籍失毁较多。

在湖南新宁县:

“顺治年间,时新宁库册毁于兵燹,文卷无凭,吏胥于征收时,遂缘以为奸,诸弊丛生。

”⑤在湖北大冶县,“国朝顺治七年平图时,兵燹之后,人户流亡,里役重困,又册籍散失,豪民猾胥飞诡为奸。

”⑥至到咸丰八年五月,时任巡抚的胡林翼亦曰:

“湖北屡经丧乱,鳞册无存,不得不凭总书、册书、里书之颠倒影射。

”⑦看来湖北官方册籍之失是普遍存在的。

以至民国年间缪启愉被派往湖北进行田赋调查时,认为湖北自明以来并无鱼鳞图册存在⑧。

抛开这种怀疑与争议,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湖北在相当长的时段里是缺乏政府所控制的所谓“官册”。

"

那么两湖地区在实际征收赋税过程中使用的是何种册籍呢?

由史料我们发现,在明末和清代,两湖地区出现过一种称为“廒经”的征收册籍。

按字面意思推断,廒是古代贮藏粮食等用的仓库,那么廒经应该是一种粮册。

从目前资料来看,崇祯五年,湖南浏阳县已经开始用廒经登记丁粮。

据嘉庆《浏阳县志·

艺文志》云:

“(崇祯五年)浏邑廒经所载有粮百石而止数丁者,有粮无升合而多至十余丁者。

”到了清代,廒经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在湖北监利县,王柏心在《上胡中丞书》中云:

“按敝邑素乏鱼鳞图册,以廒经征籍为凭,故积习相沿,飞洒为多。

”⑨这说明两湖许多地区开始用廒经替代鱼鳞图册。

①韦庆远:

《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79页。

②万历《慈利县志》卷8《户口》。

③嘉庆《宁乡县志》卷4《赋役》。

④同治《宜昌府志》卷5《赋役志》。

⑤道光《宝庆府志》卷109《政绩》。

⑥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

⑦《胡文忠公抚鄂记》卷3,岳麓书社1988年版。

⑧民国初年,缪启愉在《武昌田赋之研究》中认为湖北并无鱼鳞图册,其理由有二:

“考鱼鳞册仿自南宋州县,间有攒造,未尝遍行。

洪武中始励行之。

但史书仅明言南畿及浙江成册,未闻他处。

万历时虽曾遍造,鄂省曾否完成,恐成问题。

盖鱼鳞图之特点在积度弓亩,地次字号。

畿浙及湖北同罹洪祸之变,而前者亩号独多并存,后者独并缺之,岂其时未尝图田编册乎?

此余疑鄂省前无鱼鳞图者一。

再就武昌市底册观之,签条原叠三数分,其册非口可知,但亦不载亩分地号,岂尚有其他底册乎?

籍曰有之,若辈又何能十百年独秘亩号,不使阅邑人知?

此余疑武昌前无鱼鳞册者又一”。

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5辑,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资料中心出版。

⑨同治《监利县志》卷11《艺文志》。

而廒经是怎样一种粮册呢?

乾隆十年四月,协办大学士讷亲等在议覆湖广总督鄂弥达所奏《剔厘里书册书积弊》中有:

“查粮册为征粮实据,岂有官册不详,转凭私册之理。

应拘出里书收藏廒经,与在官之实征逐一查核。

”①据此可知廒经是里书所编造收贮的一种民间私册。

因此,入清以后,两湖地区的官册要么如上所述毁于战火,要么因记载失实、弊窦丛生而不足为凭。

官府已经不得不大量依赖于里书所藏之私册,如廒经等。

在江夏县,自清中叶以后,征收亦凭册书所藏之私册。

据缪启愉载:

“明洪武中,上谕户部覆实天下土田,图编鱼鳞图册。

江夏县据胥吏所言亦曾奉编成册,惟太平乱起,尽毁于兵燹,其后矢石数弭。

惟以册书私藏底册为征收蓝本。

现存征册、纪簿皆出若辈之手。

”②

三、赋役失控与册书的包役化

明初建立的里甲制度经过不到几十年间便已破绽百出,到明中后期,更是逐步趋于解体,随着赋役的货币化,以及一条鞭法、摊丁人地等措施的推行,里甲逐渐由一个社会基层组织蜕变为一种户籍登记和征收赋税的系统③。

这在两湖方志中有具体反映,如道光《宝庆府志》载:

“村团既设,里甲仅为收丁粮之统率。

而并丁于粮之后,民间且不复知有里甲矣!

”④而许多地区则干脆以钱粮为单位来划分里甲。

在湖北京山县:

“(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

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⑤。

其他如潜江县以43石为一里;

孝感县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

麻阳县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

⑥可见两湖地区的里甲已演变为赋税征收单位。

由于里甲性质的变异,这就造成了作为纳税单位的里甲与实际地域范围的脱离,同治《浏阳县志》即云:

“土人率以乡分直呼村庄地名,多不知都甲,惟征收粮册例载之。

”⑦里甲编排既不以现实存在的村落组织为基础,也就不构成严密的地缘性组织实体,更不具有村社共同体的性质和职能。

只能是“一种政府在登记户籍,征收赋税时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系统。

”⑧但在这一征税系统中重要的官方赋役册籍又因上节所言的失实而不能反映真实的人丁事产,从而导致政府对田地赋役的失控。

这种赋役失控的局面使得官府只能通过专业化的册书才可以完成赋役征收,握有私册的册书于是成为联系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重要的赋税中介人。

而册书对于册籍的垄断也使其很容易走上世袭化和包役化的道路。

况且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向有“钱粮难算农家愁”之说。

在乡村社会中识文断字者就已不多。

会统计算帐者则更少了。

而明清赋税征收中的项目、税则、科则之繁琐令现代学者都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因此册书之职并非任何普通农民都能担任。

这也是其走向专业化的原因之一。

在清初,两湖地区的册书就已经不是一年一换了,据康熙六年应城知县樊司铎所言,当时里书之弊就在于盘踞太久。

他主张要每岁更换以杜其弊,其文曰:

①《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癸亥。

②缪启愉:

《武昌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5辑。

③韦庆远、叶显恩主编:

《清代全史》第5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9页。

④道光《宝庆府志》卷9《疆里志》。

⑤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

⑥康熙《潜江县志》卷9《赋役志》;

光绪《孝感县志》卷21《艺文志》;

康熙《麻阳县志》卷1《都甲》。

⑦同治《浏阳县志》卷2《舆地志》。

⑧韦庆远、叶显恩主编:

黄册房为里书,其实则弊薮也,始有推收,继而飞诡,终而欺隐。

此黑粮之弊源也。

此辈盘踞愈久,锢弊愈深。

譬犹硕鼠之穴,狡兔之窟,急宜每岁更换,则弊浅而易察。

在清代两湖地区并非没有撤换里书的记载。

同治七年,湖南桂阳县因里书彭茂林、彭仁清、彭长秦、彭涣湘、彭盛春及户书彭盛邦、彭际春等父子叔侄等欺侵育婴公田,并藉采买兵谷之际,预收勒索钱粮无数,最后激起了全邑居民的公愤,被告到县衙。

县令于是将其私册归公,并革去彭氏等人里书之职,另选他人接替长一里、宁四里、宁一里、东四里、汝三里等里书之职。

为此事县令还特意出示布告以诏示全县里民知悉。

但纵观湖南桂阳县革除彭茂林等里书、户书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

首先,在该县户书、里书等职此前长期是由彭氏父子叔侄所把持。

这说明已经出现了家族世袭的倾向。

其次,倘若不是由于彭氏集团种种不法行为激起公众义愤,其被革之事能否发生就很难说,特别是他们居然敢在采买兵谷上舞弊侵渔,这恐怕是县令下决心责除他们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后,革除一个小小的里书居然要公示于众,以免民众因循误交钱粮,这恰恰说明该里书在乡村赋税征收中的垄断地位已开始确立。

里书在明代不过是里甲组织中的一种职役。

而且我们并未在两湖方志中发现知县任命或罢免里甲长的告示。

这说明至清代,里书在当时官府和民间的影响已相当大,地位已开始上升,其职务轻易难以替代。

桂阳县令之所以张榜公布,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当地花户继续交钱粮于被革里书。

因此就两湖地区而言,自明末清初开始,随着官方册籍的丧失,册书手中的私册就逐步成为征收赋税的唯一凭证。

册书成为官府所依重的对象,并逐步走向世袭化和包役化。

这在晚清至民国尤为突出。

在两湖里书中,我们也发现过因完不成任务而致家破人亡的事例。

在湖南茶陵州,州民邓狗保的祖父曾充任里书。

后因管粮失数,押赔无主粮十四石三斗七升,最后导致“陷父死母嫁。

兄卖弟鬻、合户逃散”的悲惨结局③。

此事发生在康熙十一年以前,可见当时担任里书也是有一定风险和职责的。

但这只是极个别的事例。

大部分里书都会对民户的钱粮考核精细。

而且他们因贴近民间,能随时跟踪人户田地转移买卖的情况,因此民户可以欺官府,却不可以瞒里书。

以慈利县为例:

里书视册为世守,考核精绝,百姓无敢隐粮,故架粮之病少。

架粮者,粮户展转逃匿,但存空券,莫能得当粮人主名数等虚悬,故名。

清以往,凡架粮由粮吏弥缝,官征银额无厘毫短。

毫无疑问,晚清至民国初年,册书已经不同于明代及清前期的乡里基层组织中的职役角色,而是演变为以征税为职业的赋税中介人。

咸丰年间,胡林翼即指出:

“查湖北近年钱漕征解多不足额,各州县因循怠玩,……征收大权一寄诸总书、册书、里书之手。

”⑤而且册书因与钱粮有涉而变为奇货可居的肥缺和美差。

承充者亦不仅仅只是乡间民户,还包括缙绅和书吏。

在沔阳州,光绪年间:

“下乡收钱粮曰里书、块差,均系缙绅子弟买缺承充。

署内

①光绪《应城县志》卷8《职官志》。

②同治《桂阳县志》卷7《建置》。

③嘉庆《茶陵州志》卷8《田赋志》。

④民国《慈利县志》卷8《财政》。

⑤《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75页。

并无卯名卯册,钱粮府册皆在里书、块差之手”。

①在黄安县:

“旧有五十会,每会的完粮册籍(地丁、漕米、屯饷),分别由100多家册书经管。

这些册书,有各房书办兼充的,有专门经管的,某家管某干户柱(一个户名谓之一柱),计丁漕银米若干,各有详细记载”。

②可见册书已经普遍包役化。

由于册书走向职业化和世袭化,其收藏的私册自然也就成为传家之宝。

一般都是秘不示人,即便示人,也因其从中舞文弄墨,让别人无从识别。

以下是民国年间李之屏在《湖南田赋之研究》中对湖南册书在粮册上做弊及秘册传嗣诸情形的记载:

粮书收藏粮册秘本,畏人照抄,往往秘不示人。

始示人时,其亩数区域皆不详载。

其姓名大都笔画之最简者,如丁、王等姓。

其秘密记号,有十字者、有斜点者。

各县局勒令交出,无论其照缴与否,即照缴亦无从识别。

甚至残编断简、散佚不全。

有子孙者将其内容授予子孙,子孙以有业可承,往往不求知识,惟究舞弊之技。

故以知识言,子不如父,孙不如子;

以舞弊言,子精于父,孙又精于子。

无子孙者则传之门徒。

充当门徒者,先须厚纳修金,为之服务数年,始将其內容传授。

承其传授后,大抵舞弊伎俩不患不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也。

以上所反映的当是册书发展到极至时的表现,但这一进程自明清即已开始。

而地方官员之所以在税粮征收上依赖于册书,一方面在于上述所言他们手中掌握有征收册籍,另一方面还在于册书征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赋税的足额完成。

以湖南蓝山县为例,该县“凡征赋田地分民、屯、徭、庄四种,取赋轻重不同,因之转业拨粮亦异,要其事例,载在粮册,历由各里甲册书掌之。

其收除方法,诸管册人往往视为秘宝”。

但官府对此并不介意,因为征收赋税,“稍有不符,册书是问”。

“若总粮册所载尚不足额征总数,仍以问之册书,此蓝山赋额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一两一钱三分三厘之数,相沿至今无有逋之者,经管柜册慎重之效也”。

④可见官府一任册书包揽钱粮,一则征收之事付诸册书,与己省事;

二则赋税可足额完成,何乐而不为。

宣统三年所编《湖南财政说明书》中也曾分析了湖南盛行的几种征收方法,即书征书解、书征官解、和官征官解。

各征收方法及效果对比如下:

书征书解,官只望得平佘,亏欠皆书包缴。

此等州县大都年清年款,毫无蒂欠。

然所有飞洒之来历、隐匿之处所及逃亡、故绝之不尽无著该书,均有密籍而为之。

州县者转莫得而考察,只知年得平佘若干,不知平余之何以有若干也。

书征官解与书征书解大略相同,不过既征之后,胥缴于官,听官之自行批解而已。

官征官解则征收用款一切皆取之官,书受工食、分串票之利。

所有亏欠,书无责成。

此等处往往民欠甚多。

故论征收之法,官征官解便于民而不便于官,盖民不畏官之催科而畏书之勒索,且书之从中隐匿包庇亦有焉;

书征书解便于官而不便于民,官倚书为包纳,书即视花户为产业,官坐享成功,而书之侵渔含混原剩加收流有不可胜言者。

————————

①李輈:

《牧沔纪略》卷下,转引自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编《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选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吴端伟:

《从黄安县的县衙门谈起》,载《湖北文史资料》1990年第4辑。

③李之屏:

《湖南田赋之研究》,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辑。

④民国《蓝山县图志》卷18《财赋》。

⑤宣统《湖南财政说明书》,《湖南丁漕总说》。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湖南三种征税方法中,前两种方法,即“书征书解”与“书征官解”实际都是由册书征收,即册书包役化。

而这种方法能做到“年清年款,毫无蒂欠”。

相比之下,“官征官解”既费钱又致民欠甚多。

而在中国古代,官吏能否按时按额完成赋税征收是官吏考核升迁的一项重要指标,特别至清中叶以后,国家财政日窘,对赋税的需求愈急,地方官吏为了完成任务自然只好求助于册书,对于册书的贪污中饱也就只能听之任之。

所以明中叶以后,地方官员事实上处在两难的境地:

从解除农户的苛派勒索方面而言,应革除册书,由官府征收。

但官府因不了解民间实情,难免征收不齐,而且官府依然需要运用吏胥为之,依然难免苛索侵渔。

从完成额赋的角度出发,最便捷的途径还是依靠册书,这就是册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原因之一。

明清以来,有鉴于册书的种种侵吞行径,革除册书之议屡兴,但都归于失败。

如道光十一年,京山知县黄承祁改钱粮为官征官解,册书们隐匿粮册,致其因征收亏欠,被罢官。

史载如下:

“黄承祁……改钱粮为官征官解,由是经书革逃迨尽,鱼鳞图册隐匿不呈,京山钱粮之飞洒、倒黑,自道光十年始。

是年以册不齐,征收所亏甚巨,参任去官。

”①再如道光十七年,林则徐也曾上奏曰:

楚省粮书、工书等名目混称者多。

凡在各乡分催钱漕,经手推收过户者,皆假借书吏名色哄惑乡农。

其实则与局役相同,并非在內署科房办事。

而人数甚众,大县竟以千计,实属骇人听闻。

从前里书、册书之名,叠经奏明禁革,而若辈互为鬼蜮,总以里粮底册私相授受,故有官革而私不革之谣。

可见,人人皆知册书征收之弊,但在国家赋役失控的情况下,要想革除册书又实非易事,故而两湖地方上才会流传所谓“官革而私不革”之谣。

至咸丰年间,胡林翼亦云:

“此时府州县之受病,总以册籍无凭,欲姑容册书粮书耳。

”③

四、册书征收之流弊

册书原本只是管造册籍,协助官府推收的一种里甲职役。

但时易势移,其职权不断扩大,地位日渐上升,最后成为垄断乡村赋税征收的关键人物。

随着官方册籍的丢失,即便存在也因前后相袭的官僚作风而逐渐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可能成为可靠的征收凭籍,而册书则因其身处乡村,有随时跟踪知晓乡村人口、土地转移消长的地利之便,其所掌握之钱粮底册也就成了他的私产,而官府不可能对星散的农产直接征税,因此,册书成为官府与乡村社会之间不可或缺的赋税中介人。

而他们又非正规公务人员,当然无薪给,因此在征税过程中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也就在情理之中。

————————————

①光绪《京山县志》卷9《名宦列传》。

③《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66页。

册书作弊贯穿于整个征税过程,各种史籍记载很多,可谓罄竹难书。

首先在推收上,按例民间买卖田产,双方须在赋役册籍上进行登记,办理税粮过户,并要上报官府,政府通过这一手续可以跟踪地权变动情况,保证赋税不致流失。

业户也通过推收过割获得对所买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而推收之权实操之册书等人手中,他们籍端苛索,致人户视推收为畏途。

明末,在湖北应城县,农产想要推收,“每正米一石勒银十两,方许推收,稍不遂欲,冤载由单陷民两处当差。

”①在湖南长沙各州县,同治年间,人们为避免册书的盘剥,往往田土买卖并不登记注册,致使国家税源流失,同时也使民间田产纠纷四出,据史载:

查各州县年终攒造花名实征册,此册由里书造送。

其里中田产买卖无不深知。

凡有推收过割者应听从民便,查各该管经承,遇有过割辄行需索,稍不遂欲,则以验契为词,及至投契又以印契粮名生法苛剥,不准推收。

于是民间视推收为畏途。

多有以本人之田地仍寄原主之粮户,一有告讦,皂白不分。

奸徒乘机影射,或致因此失业,真伪互争,评讼不已。

是始因经承之需索终贻官民无穷之累也。

在湖北省推收过程中,人们为避免官府的税契,只潜往里书处登记。

里书私下推收过割而不告之官府,致使官府对于民间田产转移情况茫然不知。

咸丰年间,胡林翼在批札中即曰:

“查湖北恶习,往往买田数年或数十年,竟不赴房推收过割,只潜赴里书处开一户名,私相授受,更有田已更易数主,变产已经数世,而粮名未换,仍在旧户下完纳者,而官与粮书皆昏然不知。

”③里书在推收过割中的私相授受,也是造成官册不实、官府赋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只有里书手中的私册真实可靠,因此这也是官府征税必须依赖册书的一个重要因素。

编撰粮册本为册书之职责,但在湖南长沙,册书也籍此机会敛派工食,据同治《长沙县志》云:

“里书之设原为攒造实征、稽查粮户之用,若辈因而指称造册,纸张饭食等费,无一不籍端敛派,假其名曰工食,每里派银若干,著为常例。

州县官以若辈为寄耳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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