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思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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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思考@#@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思考@#@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关 键 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代理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参考文献」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6盛清才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J保险研究2003(7)51-537姜 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保险研究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