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规划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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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第3章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
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
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
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
3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
、
测
量
资
料
地形图小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
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
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
自
然
与
源
条
件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
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
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
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
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
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自然资源资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
自然保护对象
及地段
三
人
文
经
济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
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游
人及结构变化;
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
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5。
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
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
设
施
基
础
工
程
交通运输风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
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五
土
地
其
他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
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
垃圾、灾变和
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地方病及其他
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
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
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
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2风景资源评价
第3.2。
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
景源调查;
景源筛选与分类;
景源评分与分级;
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
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表3。
景
1.天景
(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
2.地景
(1)大尺度山地
(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3.水景
(1)泉井
(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
生景
(1)森林
(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景
(1)历史名园
(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8)其他园景
2.建筑
(1)风景建筑
(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胜迹
(1)遗址遗迹
(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
4.风物
(1)节假庆典
(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
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7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
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
重
因子评价层
景源价值70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2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第3.2.8条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
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
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
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
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
1
用地类型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m2/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5000-3300
2500-1250
>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
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
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3)
计算指标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
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
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
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
表示.
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
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生态分区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
危机区
×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
—或+
不利区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稳定区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有利区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注:
不利;
-稳定;
+有利。
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1保护培育规划
第4。
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1.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