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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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3、单位和业主将申请交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局到经营场地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清真标牌。
4、最后业主再到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相关表格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填写《开办清真食品经营申请表》及申请书。
表可在县民宗局领取。
七、管理服务机关
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
1、申请与受理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县民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实质内容实地核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县民宗局依法作出准予经营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 批准的决定。
九、管理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0日
十、管理相对人权力
取得清真标牌、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十一、收费情况
无
02号管理服务事项:
确定民族成份的审批
确认民族成份。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条
三、管理服务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
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双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2、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其双方家长需签订更改民族成份协议书;
满十六周岁者,个人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验原件)。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或其家长双方提出申请书。
七、管理服务机关
富民县民宗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或其家长双方上交本人更改民族成份申请书;
2、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3、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报县民宗审核;
4、县民宗局按审核更改人所具备的条例,对合乎条件者发给民族成份更改证明;
5、申请人拿更改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民族成份。
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审批审批的决定。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条、第七条
九、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十、管理相对人权力
申请人须获得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宗局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收费情况
无。
03号管理服务事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一、管理服务内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第四第、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三、管理方式
四、管理服务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教规定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6、获得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准予设立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材料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必要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意见,并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条。
六、有关表格
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表》。
申请表可县民宗局领取。
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拟设立地的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符合条件拟同意的,在15日内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核。
市宗教事务局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官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面令第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承诺时限:
10日
(一)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获得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拟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须获得市宗教事务局准予设立的批复后,方可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04号管理服务事项:
宗教团体举办培训班的审批
宗教团体举办培训班的审批。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1.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2.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3.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6、培训内容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五、管理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举办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2、培训方案。
3、承办市、县(区)宗教团体培训能力状况说明。
举办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1、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民宗局提出提出举办培训班的申请。
2、县民宗局自受理之日起2O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如有延期,可以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定时限20日法律依据: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承诺时限10日
申请人须获得县民宗局审核意见后方可举办培训班。
05号管理服务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一)获得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准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文件;
(二)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⒈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⒉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⒊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⒋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⒌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⒍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⒎宗教事务局部准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该表可县民宗局领取。
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法定时限30日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承诺时限20日
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批复文件,方可在该场所开展相应宗教活动。
无。
(二)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准许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1.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1、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定的商业网点与该场所和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1、包括拟改建设或者新建建筑物项目说明及理由等内容局面申请(原件1份);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局面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规划、文件、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有权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7、建设资金证明(原件1份)。
1、包括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1、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影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情况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有关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包含相应内容的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民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须获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