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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河湖管理有人、管得住、管得好,河湖功能逐步恢复,有利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3.实行河长制要解决什么问题?

实行河长制,可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以河长制为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可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

同时,积极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有利于建立全民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污染水体、电鱼毒鱼等制约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

4.河长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

(3)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龙岩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严格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4)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5.河长制工作职责是什么?

(1)总河长职责。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市、县级河长职责。

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河库(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湖)巡查保洁、河库(湖)生态修复和河库(湖)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乡镇(街道)河长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河库(湖)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河库(湖)管理方案,组织开展河库(湖)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4)村级河长职责。

负责本村范围内河库(湖)整治工作,落实专管员职责,确保河库(湖)监管到位、保洁到位、整治到位。

6.我市“河长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1)到2017年3月底,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

2017年6月底,建立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2017年底,全面建立完善、高效的河长制工作体系。

(2)到2018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实施常态化,全市主要河道基本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建筑,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的“五无”标准和河道直排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测控、全处理”的“三全”目标,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

(3)到2019年底,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明显减少,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形成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河道。

(4)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主要流域和湖库生态环境全面达到省政府要求。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5.32亿立方米以内;

九龙江、闽江、汀江、梅江4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5%以上;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

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100%;

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7%;

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排乱倒等现象,维护河库(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如何精准实施“一河一策”

“一河一策”是河长制精准施策关键,每一条河流水质好了,河流环境整体才会变好。

那么,“一河一策”该怎样精准实施?

1、开展河流情况全面排查。

江河湖泊的污染程度、种类、因子及来源、生态脆弱程度等不同。

此外,受地域、历史、人文、产业等因素影响,其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环境状况也存在差异,不可能一个方案“包打天下”。

因此,排查内容应包括各河流、支流及流域的区域面积、覆盖人口、各季节蓄水量(流量)、使用功能、流境地域(市、县、乡镇、村居)、岸线、承载能力、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畜牧养殖业、城乡生活污水等排放量,面源污染的农药化肥等)、船泊及码头、排污口、环保水利及各类设施、水箱养殖、非法采砂、坡岸水土流失、非法垦植、沿岸植被,以及跨区域上游的综合情况等,不留死角。

对可能出现的污染潜因、生态安全隐患做出预估和评价,分流域、区域、单河建立信息平台和档案,绘制详细情况图,为决策施策提供支撑。

2、因地因河增强施策针对性。

在充分掌握河湖情况基础上,全面分析,编制本地区水环境防治与保护规划,进行河流生态功能区划定,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

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一河一策”行动方案。

针对每条河湖的特有情况,实施主河与支流同步治理,水域与陆域同步推进,整治与保护、生态修复紧密结合,监管与执法双管齐下等综合防治措施。

分级分层分年度制定河(湖、段)长工作实施方案、计划,突出方案及计划的全面性、周密性、可持续性。

方案、计划、对策、措施的制定,应由各地方政府或河长牵头,各有关方面参加,邀请熟悉情况的群众代表参与,严密组织,合理制定,下足功夫,切忌大而空。

3、综合施措水陆域全面覆盖。

污染在河里,问题在岸上,要实施水域陆域、区域流域协调共治。

加强河流陆域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防治,加大投入,抓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毯式查清雨污管网,解决雨水污水管网漏接错接及不到位问题,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

封堵通往河流的排污口,未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不可直排河流,一时建不了污水厂的可采取氧化塘、微动力等措施,避免污水进河。

开展船舶、采砂、围垦、尾箱养鱼、电毒炸鱼等危害水体水质安全行为的综合整治。

及时打捞河面漂浮物,做好蓝藻防控处置。

全面开展陆域环境整治,加强流域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等及时清除、储运、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削减污染增量;

取缔河湖环境敏感区域的涉水、重金属、化工、危废企业;

实施生态岸林植造、生态湿地恢复、河道疏浚、水生植物繁殖、坡岸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整治等系列生态工程。

加强环保、防洪、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

保持河(湖、段)长工作的调度、巡查、督察、考核、奖惩、追责常态化,高度施压。

强化流域生态修复、协调共治,实现人与河湖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三、河长制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全面推进河长制需要建立健全“六项重点制度”,推动河长制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总河长或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定期召开河长办联席会议,也可邀请河道警长、民间河长代表等参加会议,协调解决河库(湖)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监管巡查制度。

市级总河长每年、河长每半年召开一次河长现场推进会,协调解决河库(湖)保护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总河长每季度、县级河长每月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

乡镇级河长每月现场推进至少两次以上,定期通报河库(湖)管理保护情况;

村级河道专管员每日巡查1次以上,巡查情况当日报村级河长办处理;

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1次以上河长制落实情况视察活动;

县级河长办每月向市河长办上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

(3)建立水环境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

对于巡查发现、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河湖安全重大问题,乡村河长办应第一时间报告,接到指令后,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快速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村级人员1小时内、乡级人员2小时内、县级人员3小时内、市级人员半天内到达现场处置,一天内拿出处理意见。

(4)建立述职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下级河长要向上级河长书面述职报告,主要汇报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由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评价。

(5)建立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对水质不达标等重大河湖隐患由(总)河长签发督办单,各级河长办进行督办。

凡列入总河长、河长督办的事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由河长办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后,方可核销。

(6)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建立全市河库(湖)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河库(湖)水质情况、河长信息公示、河道巡查记录、问题网上举报、举报处理跟踪、直线反馈销号、查询统计提醒等基础数据信息化、系统化。

四、龙岩市基层河长巡查内容

1、基层河长巡查内容

(1)查看涉及河库(湖)环境卫生的工矿企业(含工业园区),是否存在乱排污、乱扔废弃物等现象;

(2)查看涉及河库(湖)环境卫生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特别要加强养殖业(含网箱养殖)污染情况的巡查,是否存在乱排养殖废水,网箱养殖是否过密等现象;

(3)查看涉及河库(湖)环境卫生的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乱排污水、乱堆弃渣等现象;

(4)查看涉及河库(湖)环境卫生的城乡污水排放、垃圾处置等,是否存在乱排污水、乱弃垃圾等现象;

(5)查看河道“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是否存在“四乱”现象;

(6)查看影响河库(湖)环境卫生、破坏水源地、影响饮用水安全现象;

(7)查看各地餐饮店、洗车场及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乱排废污水的现象。

(8)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9)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2.我市河长制特色——河道警长制

(1)河道警长制。

全市公安机关对应全市河长体系,配置市、县公安局和乡镇(街道)派出所三级“河道警长”,实现“河道警长”与“河长”全配套,通过公安机关的“警长制”,服务保障治水工作顺利开展。

(2)河道警长职责。

各级河道警长是打击河道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以“河道警长制”为平台,立足公安机关职责,牵头组织包干河道的相关工作,并密切联系“河长”,及时向“河长”请示汇报,当好“河长”的参谋助手。

全面搜集、掌握包干河道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排污点等相关情报信息;

配合属地党委、政府,排查化解因治水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盗窃破坏治水设备和河道安全设施、黑恶势力插手干扰破坏涉水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开展包干河道周边区域及村居的日常治安巡查,依法维护治水工作现场秩序;

配合职能部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3.河长制是责任制

河长制既不是挂名制,也不是联系制,而是责任制。

河长要在河长制的平台上,既比成绩更赛作风,开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公开选拔,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方法,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依法管理,组织民间河长、河道警长、群团组织(工青妇团学)、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各界群众等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因此,“人治”仅仅是“河长制”的初级版,“法治”和“共治”才是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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