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班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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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谨慎原则、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3、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
4、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
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了解款项的内容)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⑴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⑵对原始凭证的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是直接凭以登账的依据。
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1.依法建账,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2、分类:
总账(根据总账科目开设,使用订本账)、明细账(根据明细科目设置,一般采用活页式)、日记账(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式)、备查账(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记账规则: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4、对账:
包括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总账各账户之间;
总账与明细账之间;
总账与日记账之间;
会计机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和账表相符。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⑴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利润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增减变动情况
⑵会计报表附注包括:
⑶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2、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包括:
本单位;
投资者;
债权人;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6、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界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⑴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⑵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⑴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⑵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⑶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⑴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⑵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㈠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
①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⑴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⑵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⑶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⑷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查的办法和程序作出规定;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㈡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外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此外,除了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监督对象
根据《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㈢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另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⑴审计业务
⑵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3、《会计法》对注册会计审计的规定
⑴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⑵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⑶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⑴单位规模的大小;
⑵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⑶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
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该财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③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2)代理记帐与委托人的关系
3)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
①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③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⑴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⑵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⑶调转登记
⑷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工作岗位包括:
总会计师;
会计机构负责人;
出纳;
稽核;
资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工资、成本、基金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①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等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⑵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⑴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⑵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⑶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监交人员
⑴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⑴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⑵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㈠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行政处罚
⑴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⑵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等。
㈡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⑴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⑵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⑶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
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罚包括
①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⑵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⑵罚款。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给予行政处分。
⑷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
1.A公司2004年发生如下事项
⑴1月,刚刚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李强,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公司原出纳张友调到销售科,李强与张友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因会计科长在外地出差,遂指定财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在办理交接中,李强发现存在“白条抵库”问题,随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李强先办理完交接手续,并责承李强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抵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
随后,李强、张友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⑵4月,李强在办理报销工作中,发现采购科送来报销的3张由销货方开具的发票有更改现象:
其中2张发票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另外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该3张发票的更改处均盖有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
尽管李强开始犹豫了一下,但考虑到3张发票已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科长签字同意,最后均予以报销。
要求:
⑴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⑵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⑴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首先,监交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其次,对交接中发现的“白条抵库”问题处理不正确。
根据规定接替人员发现的“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⑵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本题中更改处盖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不符合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李强对于金额更改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采购人员到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⑴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
⑵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需要他人代理。
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
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⑶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指出上述事项中哪些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⑴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⑵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⑶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2008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票据及凭证、变造会计账簿并盖章后报出。
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哪些违法行为?
(2)
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A.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B.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