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排序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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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第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第三,专家小组。

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

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

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第四,上诉机构的审议。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

-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

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接受。

第五,补偿和交叉报复。

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致拒绝该项要求。

第六,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则对争端各方有约束力,请简述争端各方执行报告的三种方式。

[20XX年7月试题]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争端方应无条接受。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

第一,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该机构。

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

合理执行期限可以经有关成员提议,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

或者在没有批准时采用争议各方在建议裁决做出后45天内经协商同意确定的期限;

如不能协商确定,应该在建议裁决做出后90天内由仲裁裁决确定执行期限。

第二,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

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人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

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

第三,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

报复可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3种。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

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

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

(1)被认定违反相关WTO协议的有关措施已被取消;

(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

(3)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XX年7月试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4)临时保护原则。

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是什么?

[2021年1月试题]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第一,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

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提出意见。

第三,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

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

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第五,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第六,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第七,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只要具备上述条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

[2021年1月试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第一,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第二,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第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20XX年6月试题]

GATT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

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

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第二,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第四,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

[20XX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

[20XX年1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

《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即使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没有住所或营业所,其工业产权也应受到保护。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例如:

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

师代理等等。

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

(5)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水平的高低则不能约束。

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20XX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第一,《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第二,《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第三,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第四,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

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2021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20XX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第一,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

第二,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第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腮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丽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20XX年1月试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20XX年7月试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第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第二,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第三,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第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

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

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第一,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第二,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

(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则该国际惯例优先适用。

依据《公约>

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

简述FOB和CIF术语的异同点。

[2021年1月试题]

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O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

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

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

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

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

第二,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第三,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20XX年7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第一,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第四,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

依据GATT第11条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

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2021年7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具体适用范围是: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

[20XX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简述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

MIG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

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违约险;

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简述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第一,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

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第二,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

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

第三,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卒h了&

lt;

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

第四,协议允许计算机软、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简述WT0争端解决基本程序及其特点。

WT0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

其特点为:

(1)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

(2)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XX的单边报复。

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

[2021年7月试题]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

第一,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适用于航行;

(2)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3)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第二,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三,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

(2)调解;

(3)国际经济仲裁;

(4)国际经济诉讼;

(5)ADR。

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之险别。

[20XX年7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

[2021年7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

[20XX年1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

第一,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第二,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

第三,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判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判决,或(c)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

第四,战争和内乱险,MIGA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

第五,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险别及其作用。

MIGA承保的险别主要有:

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MIGA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如下: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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