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以来世贸组织一直在研究贸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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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以来世贸组织一直在研究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等新议题。

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如果各成员能就谈判模式达成共识,就将在坎昆会议后举行有关谈判。

这些新议题表明了世贸组织新的发展动向,也说明多边贸易谈判在进一步向各国国内政策深入。

(-)贸易与投资

虽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TRIMs协议,但该协议仅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例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作了规定,发达国家认为它的内容过于局限,因此需要制定一套更为深入、全面及综合的跨国投资规则。

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设立“贸易与投资”工作组,从更广泛的角度考虑贸易与投资政策之间的关系。

《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提出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框架,以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一个透明、规范和稳定的环境。

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对这一议题的分歧较大。

美国认为在履行TRIMs协议之外,应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扩大到技术转让要求和产品授权等,最终目的是仿照经合组织提出的《多边投资协议》(MultilateralAgreementonInvestment,MAI),在世贸组织内达成一个范围更为广泛、有更强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以使外国直接投资能够享受到国民待遇。

欧盟积极支持建立多边投资框架,但反对采纳经合组织的MAI模式,建议在新的投资协定中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强调扩大投资市场准入与投资政策透明度。

日本积极支持进行投资规则自由化谈判,期望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可以进一步消除日本对外投资扩张的道路,但日本主张对发展中成员的问题予以关注。

发展中成员则普遍反对将投资政策纳入多哈回合谈判,反对建立多边投资框架,认为东道国按照多边投资框架的要求履行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义务将降低东道国自主制定外资干预政策的灵活性。

但是,发展中成员为了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以及避免被动接受发达成员单方面制定的投资规则,最终做出妥协,同意在世贸组织各成员就谈判模式达成共识后在坎昆会议后开始有关谈判。

根据2004年8月1日达成的多哈回合框架协议,除贸易便利化外的其他新加坡议题不在本轮谈判范围,因此从目前来看,多哈回合不太可能就贸易与投资问题展开谈判。

从长期来看,不排除未来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展开谈判的可能性,谈判的最终目标是推动建立多边投资框架,但能否达成协议将取决于未来国际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谈判各方的妥协与让步,最终协议的达成将是一个曲折的过程。

(-)贸易与竞争政策

所谓竞争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促进竞争的法规和其他措施,其核心是管制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和政府的补贴行为。

由于在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经常出现企业的跨国反竞争行为,包括价格限定、滥用市场地位以及旨在排斥新竞争者的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垂直供货协议等,严重损害了国际竞争环境,国际社会认识到需要从规范政府行为转向规范企业行为,建立各国协调统一的竞争政策,才能有利于世界经济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良好地运行。

有鉴于此,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设立“贸易与竞争”工作组,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关系,主要涉及企业的反竞争行为。

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多哈回合将贸易与竞争政策纳入新一轮谈判,如果谈判成功,世贸组织将建立起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

由于世贸组织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互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以及各国竞争法立法基础的差别,它们对是否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制定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态度迥异。

欧盟积极主张在多哈回合中就多边竞争政策展开谈判,建立一套规范各成员竞争法及其执行方式的指导原则,最终达成一个统一的框架协议。

日本赞同建立多边竞争规则,特别强调重点是反倾销,主张建立多边竞争规则切实有效地限制反倾销的滥用,防止反倾销成为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美国本来是最早在世贸组织中提出竞争政策问题的,希望以此扩大市场准入,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强烈要求将竞争政策谈判的重点放在反倾销上,作为世界上最频繁的反倾销发起国之一,美国反对将反倾销纳入竞争政策谈判范围,更强烈反对制定新的多边竞争规则取代现有反倾销协议。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赞同制定多边竞争规则来规范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行为以及反倾销的滥用,但同时认为竞争政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关,没有必要对所有国家制定共同的竞争政策最低标准,还担心由于本国缺乏竞争法制定与执法经验,国家司法主权将受到限制,难以得到与发达成员相均衡的利益,因此对竞争政策谈判顾虑重重,目前普遍持观望态度。

由于各成员的立场差别太大,谈判各方未能在多哈回合就与启动竞争政策谈判有关的问题达成共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决定暂不就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展开谈判,但不能排除未来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展开谈判的可能性。

(三)政府采购透明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直接使用或者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物品的行为。

关贸总协定第七轮谈判成立了专门小组对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

协议的目标是推动政府采购的自由化,尽可能地减少贸易歧视。

协议共2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采购程序、透明度原则与信息披露以及申诉与争端解决机制五部分内容。

透明度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协议第17条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时应确保合同的透明度。

另外,有关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贯穿协议始终,对政府采购政策、规则、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程序与语言等都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

但是现有的《政府采购协议》仅是一个诸边协议,目前只有28个缔约方和近30个观察员,约束力有限,而且政府采购在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因此有成员提出世贸组织应当推动政府采购政策的透明化,使招标行为更具竞争性,以便在世界范围内更为公平有效地配置资源。

因此,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设立“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工作组包括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主要任务是研究与谈判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规则、方法与途径等问题,最终目的是达成有关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多边规则。

《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也涉及到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但根据多哈回合框架协议,除贸易便利化外的其他新加坡议题不在本轮谈判范围,因此坎昆会议后不会讨论政府采购问题。

但长期来看,作为未来议题之一,政府采购问题今后会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展开谈判,谈判的主要任务将集中在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与制订有关的多边规则。

(四)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是指一切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程序的措施,这里的国际贸易程序主要集中在海关及跨境程序。

随着世界贸易的持续增长和关税壁垒的不断降低,各国海关复杂繁琐的文件要求与程序规定就成为贸易负担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能否通过谈判促进各国贸易程序的简化和便捷就成为世界各国所关心的问题。

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授权货物贸易理事会研究贸易便利问题,要求理事会在其他国际组织就贸易便利化问题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分析与研究。

后来,货物贸易理事会多次举行研讨会,专门对此问题进行磋商,其下属的海关估价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等也都召开会议讨论这一问题。

对于是否在世贸组织框架内谈判贸易便利化问题,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态度有较大分歧。

以美国、欧盟与日本为代表的发达成员认为,影响贸易高效、顺利进行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进出口程序要求,因此积极主张在新一轮谈判中对国际贸易中的各项程序进行规范,以达成贸易便利化的多边规则,同时开展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技术援助项目以确保发展中成员有能力实施谈判达成的原则与规范。

发展中成员则认为,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已有一些条款和协议涉及到了贸易便利化问题,如GATT1947第5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以及《海关估价守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另外,世界海关组织的《京都公约》专门对海关管理予以规范,因此主张通过完善现有涉及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协议来加强其效力,而非建立新规则。

发展中成员还强调在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应建立并实施广泛的技术援助计划,切实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实际需求。

由于发达成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最终同意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发展中成员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做出妥协,2004年8月1日达成的框架协议正式决定在多哈回合启动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目标是规范与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尤其是海关手续,最终建立贸易便利化的多边规则。

另外,多哈会议拟定的谈判议题还包括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新议题,例如债务与融资、贸易与技术转让、电子商务、小经济体、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谈判规划的组织与管理等。

可以看出,其中大部分议题涉及发展和发展中成员的问题,表明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利益在多哈回合受到关注。

尽管这些新议题目前尚未列入多哈回合正式谈判,但是新议题的提出本身表明世贸组织正在考虑这些新的领域,今后可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涉及这些问题或是有可能会展开专门谈判,世贸组织各成员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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