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重要调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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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
研究制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改革方案;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8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
建议中提出: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
执行好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供应,运用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继续实行较低的进口税率,增加大宗初级产品进口。
继续加强税收征管,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抓紧研究提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
推进资源税改革。
9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在海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境外投资、海关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对外工程承包,简化境外工程承包相关物资出口的退税审批手续。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
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方向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进一步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物业税等。
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上述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
2009年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
二、进出口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08年关税调整方案。
方案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
调整以后的最惠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8%,其中农产品的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为8.9%;
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调整部分税则税目,税则税目总数增至7846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758个)。
2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和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实行20%的税率。
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3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磷钾肥出口关税的税率为30%,执行期为4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2月3日、3月26日和4月14日,财政部先后发出《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规定:
自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自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自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化肥类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税率为100%,执行期为4月20日起至9月30日。
5月14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磷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税率为100%,执行期为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
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1.自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至1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2.自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3.自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每吨570元降低到每吨357元,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自6月13日起执行,涉及豆油、花生油、橄榄油、葵花油、椰子油、玉米油、芝麻油等若干品种。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自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
将部分竹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8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自8月20日至12月31日,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将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对其他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8月2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自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列入不予免税清单的设备,分别自9月1日、9月15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
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自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和艺术陶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和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和13%。
10月30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自11月1日起,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自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1.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者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
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
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2.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和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
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3.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4.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5.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和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中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自12月1日起,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9%;
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1%;
将部分水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3%;
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
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5%、9%提高到11%、13%;
将部分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
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方案中确定:
2009年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从2008年的7758个增加到7868个,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仍然为9.8%,普通税率不变;
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13%提高到14%。
同日,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农业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8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
纲要中提出:
国家在信贷、资金、税收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农业“走出去”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出: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11月2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
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
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报送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这个文件提出:
符合规定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2010年度以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报送的《关于党的十六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情况和今后设想的报告》。
报告中提出:
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财税、社会保障、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政策。
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月14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月1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凡纳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根据现行税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税。
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等的捐赠款,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拟订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上述第一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当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以后核销,转制以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2.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在转制的时候可以通过资产清查对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转制企业已经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或者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单位报送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这个文件中提出:
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4月3日,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差距。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自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不超过1.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3%降低到1%;
气缸容量超过3.0升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15%提高到25%;
气缸容量超过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20%提高到40%。
同日,国务院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中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规定,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将玉石、硅藻土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20元,将磷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5元,将膨润土、沸石、珍珠岩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
10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纲要提出:
要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11月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协议提出: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然适用13%的税率。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2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