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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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词定义

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务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县政府:

南丰县、南城县、广昌县和黎川县四县人民政府。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生活垃圾:

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约定提供给本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活垃圾。

本项目:

指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公司:

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法定地址:

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__,法定代表人:

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国籍:

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项目建设:

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

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本项目场区边界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有时亦称合同。

批准:

指需从抚州市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给

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担保:

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程序以一定形式、一定金额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法律变更:

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开工:

指乙方在场地内正式开工建设之日。

项目最终完工:

指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

正式运营日:

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正式运营通知书之日。

移交日:

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一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权:

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

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

建设期为24个月,包括6个月前期工作时间和18个月建设施工时间,建设施工时间自项目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营日止。

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

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相关政策、法律变更;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环境污染:

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

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

验收:

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2.2协议的解释

2.2.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2.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本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已经获得抚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

(4)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协助乙方向抚州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的手续,并尽其努力协助办理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优惠待遇的手续。

(5)为确保本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甲方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抚州市南丰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获得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

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机构。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服务范围内的的生活垃圾处理及全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并有权通过焚烧发电余热上网获得电力销售收入及其他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县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本项目服务范围包括:

抚州市辖区内相邻的南丰县、南城县、广昌县和黎川县等四个县的县城及所辖乡、镇、农村。

自本项目投产之日起,各县将所有垃圾全量运送到本项目处置,各县原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及相关协议均由政府自行处理,中标方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4.3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2年建设期和28年运营期)。

4.4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运营权和所有权。

4.5抵押与转让

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但该抵押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不得影响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

甲方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的项目抵押与转让申请做出明确答复。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性、排他性的,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其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4.6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建设期内,乙方的任何股东都不得转让拥有的股份或权益。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乙方的股份。

4.7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4.7.1项目资本金的构成及来源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中标人及其承诺的融资方案中的出资方共同组成,但中标人必须持有项目公司70%及以上的股权和控制管理权。

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出资组建。

乙方注册资本金额等同于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注册资本应全部为企业自有资金,乙方成立时按比例全部认缴,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进度全部实缴到位。

乙方应当依法在抚州市南丰县设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执行。

4.7.2融资责任和融资计划

(1)融资责任

项目建设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融资,融资主体为乙方,乙方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股东贷款等方式筹措。

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本项目未来预期收益权作为融资担保,当乙方不能顺利融资时,则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协议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任何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如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为申请优惠贷款,可能会导致乙方股权以及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权属变更及其他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宜,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融资计划

融资计划应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乙方应在抚州市设立工程建设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因工程费用、农民工工资等未及时支付等引起的维稳、信访责任。

4.7.3项目公司接受资金监管

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基本账户,并接受市政府指定部门或甲方的监管。

4.8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本项目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

最低需求风险等主要由政府承担;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等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第五章项目建设

5.1土地使用权利

5.1.1土地使用权利的获得及其时限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督促项目范围内相关县政府保证项目用地到位,以使乙方可以按照约定进度计划开工建设。

本项目用地由政府以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性质,有偿使用的方式供给项目公司。

甲方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担保。

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根据本协议依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土地,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

土地使用期限与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一致,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为止。

如果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特许经营期,甲方应自动延长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期。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5.1.2场地使用限制

项目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

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

5.1.3项目占地面积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18亩。

5.2项目前期工作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稳定性评估;

用地预审;

规划选址;

环境影响性评价;

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

节能专篇、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根据项目选址所需开展的其它相关工作等。

5.3配套设施

5.3.1红线外配套设施条件

序号

配套工程

建设方案

1

进厂道路

现有进厂道路长约100m,需由约4.5m的单车道拓宽至8m的双车道。

2

电力接入(最终以省电力公司的审批意见为准)

接入系统方案按当地供电局提供的“接入系统方案”进行设计。

拟建项目以1×

15MW机组以一级电压10.5kV接至发电厂10kV厂用母线后,经发电厂1台12.5MVA主变压器由10.5kV升压至35kV接至升压站35kV母线上。

升压站出一回35kV线路与江西电网相连。

接入线路具体由当地电力公司批复为准。

项目采用外接10kV线路作为备用电源。

3

项目用水

本工程用水主要是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及生活用水。

水源取自河水,需新建河水取水工程。

4

排水

以环评要求为准进行污水回用或达标排放。

5.3.2本项目红线外配套设施由政府方负责投资建设。

如需乙方承担其投资费用,不超过红线内总投资(具体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红线内的总投资批复为准)的5%,同时该笔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按照协议约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调价体系调整单价。

5.4设计

5.4.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严格履行抚州市的设计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解除乙方对本项目设计承担的责任。

5.4.2设计变更

乙方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以进行项目设计变更,但该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设计标准。

同时该变更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5.4.3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因素而导致的索赔、补偿和费用支出。

5.5建设

5.5.1乙方的主要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

(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B.经甲方批复的设计文件;

C.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工业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抚州市南丰县的有关标准。

(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5)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

(6)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7)乙方应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若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5.5.2甲方的主要责任

(1)督促项目范围内相关县政府保证项目用地到位;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与项目相关的、需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的事宜;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办理、取得获得相关批准手续。

5.5.3施工注意事项

(1)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2)乙方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乙方、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乙方应不断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在不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及任何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参与或检查。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承包商的资格情况。

(4)在完工日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十份项目工程的完工图纸及设计,以及甲方要求的十份有关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如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

B.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能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C.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D.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5.4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

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乙方自身能提供的之外,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

设备及材料质量不能低于中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且设备、材料是全新的。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所选择的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或供应合同进行分包或转包。

项目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应报甲方备案。

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的承包不能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乙方应督促工程施工料单位和供应商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5.5.5施工监理的选择

乙方按照中国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5.6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建设进度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A.不能在第5.5.6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B.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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