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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孙宗伟先生为了质疑劳动价值的说法而引证了马克思的一段话,他引证的马克思的那段话是这样说的,“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

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①他引证这段话的意思是要说明,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同义反复。

孙宗伟先生模仿了马克思,他的用意和马克思的用意也有点相似,但是实际上他却完全误解了马克思,或者说他对问题的理解还相当肤浅。

在这里我们提出三个问题:

(一)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他说明个人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同时它们之间又具有矛盾性。

很显然,孙宗伟先生这里所引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指的是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而“12个劳动小时”指的则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通过直接观察就能知道,后者则是无法观察得到的。

②这里的问题是,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你怎么能够肯定就是12小时呢?

(二)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否有这样的情况呢,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恰好就是“12个劳动小时”,分秒不差,“12”和“十二”恰好相等,这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这样的事情仅仅在逻辑的可能上才是存在的,现实世界哪有这样的事情啊?

(三)即使象孙宗伟先生“假定”的那样,“有一个劳动者”,“他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由他的12小时劳动决定”,“这难道不是同义反复吗?

”我们的回答是,这也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同义反复问题的实质是由劳动本身说明它自己的价值,自己说明自己。

但是,在现实中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这说明个人劳动已经和社会发生了交换关系),已经取得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时候决定价值的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不是它自己),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

③看看吧,当我们通过价值形式的分析从而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下面我们将会逐一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我们都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④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是由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又会随时变动,总之这是一个动态数据。

而作为每个个别的劳动者,一个特殊的个体,他占有的生产条件,他的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具有某种特殊性,他的这些因素决定了他的个人劳动当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含量或者高于社会平均数,或者低于社会平均数,你说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12小时,分秒不差,恰好相等,那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世间哪有这样巧合的例子呢?

一般的劳动者,他的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会多一些,或者会少一些,恰好等于12小时的情况是找不到的。

比如我的小弟,现在是学徒工,他刚上岗不久,手艺还不娴熟,甚至有些笨拙,他每个工作日生产的工件有限,有时不仅不能生产出成品,甚至还会生产出费品,结果不仅不能创造价值,甚至还会造成损失浪费。

他的八小时工作日(现在我们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了,所以我们就以八个劳动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吧)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

我的二弟算是出徒了,但是手艺也不算太精湛,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7小时、6小时或更少。

我比我的两个弟弟或许要强一些,毕竟多熬了几年嘛,但也强不了多少,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接近于8小时,或者说相当接近于8小时,如果做一点乐观的估计也许还能比8小时略微多出一点点。

但是,孙宗伟先生就不同了,他是知识分子,是复杂劳动者,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一些。

当然,还有比孙宗伟先生更强的,比如袁隆平先生,那就大不相同了,他作为杂交水稻之父为社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4小时、128小时或更多,他可能相当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成百上千倍(在这里,我们采用了简单化的叙述方法,是从劳动的复杂程度或熟练程度这些单项指标出发说明问题的。

实际上,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些还是少些,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是相当复杂的。

我们只是为了叙述的简便才这样做的,实际情况远比我们叙述的要复杂得多)。

总之,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多于8小时,或者少于8小时,分秒不差,恰好等于8小时的情况也可能有,但那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它仅仅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是存在的,而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上面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些数据都是我们想象出来的,实际上究竟是多少是无法直接知道的,甚至连创立了劳动二重性理论,从而创立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都说不知道了,你孙宗伟先生怎么能够肯定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难道你比马克思还高明?

你是掐算出来的,还是想象出来的?

当然,孙宗伟先生说了,“我们假定有一个劳动者恰好使用的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具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那么这个劳动者的劳动的价值由什么来决定呢?

他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是由他的12小时劳动决定吗?

这难道不是同义反复吗?

”(应当指出,我们对于“12”这个时间一直是用两种文字表示的,有时用中文,即“十二”,有时用阿拉伯文,即“12”,《资本论》(中文版)原文就是这样叙述的。

用不同种文字表示这相同的数量,这是有其特殊含义的。

但是,孙宗伟先生却是用同一种文字——阿拉伯文字表示的,他在照抄《资本论》原文时还能遵照原文,使用两种文字,但是一旦他自己说明问题时就用一种文字了。

我现在想问他一句,你知不知道这种区别的含义?

)我们要说的是,即使某一劳动者劳动的生产条件、熟练程度和强度恰好相当于社会的平均数,说明它的价值也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你要知道,我们是“从表现每个交换价值的等式的分析中引出了价值”的,⑤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作,而是“第三种东西”!

这里的关键在于个人劳动已经采取了价值形式,这说明它已经和社会发生了交换关系,这时候个人劳动的价值就不是由它自己说明的了。

同义反复问题的要害是自己说明自己,但是这里已经没有这样的问题了,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决定某一劳动者八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

不过,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一些;

也可能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一些。

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是因人、因条件而异的,有的劳动者占有的生产条件好一些,劳动的复杂程度高一些,劳动的强度大一些,那么他的单位时间内的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多一些,反之就会少一些。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大于8小时或小于8小时的数量。

那么,决定八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有没有可能恰好就是8个劳动小时呢?

有,从逻辑上说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分秒不差,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

这种情况只有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是存在的,而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

在现实世界中,即使有这种情况那也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

我们相信,在现实世界中恰好就是8小时的例子是没有的,你孙宗伟先生说有,那也只是一种“假定”而已,在现实世界中你能找出一个这样的例子吗?

二、同义反复的问题并非提问者的意思

但是,孙宗伟先生接下来就会问我们了,马克思不是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吗?

是的,马克思确实提出了这个问题。

但是,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试想一下,提出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问题,把无说成有,马克思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吗?

我们相信,马克思提出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事出有因的。

那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马克思是怎么提出来的,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又是什么?

这一连串问题就象谜一样,极具诱惑力,对于偏爱科学的人们来说都想揭穿它。

但是,你要知道,同义反复问题是在1820—1830年间经济学界展开的那场著名的论战中提出来的,庸俗经济学家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这个问题,然而古典经济学家们都无法做出回答,从此以后古典经济学就陷入危机了,经济学就开始庸俗化了;

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一直搁置到现在,没有人做过透彻的研究,甚至都没有人怀疑过。

它今天又被重新提起了,而且使那么多人着迷,这使它具有了几分神秘的色彩。

可以想象,解决这样的问题肯定富有挑战性,但是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是必须解决的。

我感到,这是一个谜,揭开谜底的过程就象险峰探秘一样,必然会有艰难险阻,但也会有愉悦快乐,那将是非常有趣的。

孙宗伟先生为了否证劳动的价值的说法而引证了马克思的那段话,现在我们暂时不管那段话到底是谁说的,也不管它是谁的意思,也不管它成立不成立,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即马克思能够这样提出问题吗?

这里的问题是,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吗,能够直接知道吗?

很显然,这里所说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指的是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12个劳动小时”指的则是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曾经非常清楚地说明,我们直观所见的都是具体劳动,具体劳动时间也能直接知道,但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直接知道,也就是说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是无法直接知道的。

既然是这样,马克思怎么能够肯定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

很显然,马克思是不能肯定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绝非马克思的本意。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又是怎么提出来的呢?

这个问题最初是由赛•贝利提出来的,马克思不过是模仿了他而已。

同义反复的问题最初是由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提出来的。

⑥那么,赛•贝利是怎么提出这个问题的呢,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呢?

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基本命题。

应当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当中,前一个是正确的,即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命题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因为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

后一个则是错误的,即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

有些庸俗经济学家是反对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这一命题的,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这一命题当中包含着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革命性结论,即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一切具有价值的财富都理应为劳动者所有。

⑦所以,他们就对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责难。

比如赛•贝利就说:

“李嘉图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

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

这显然是荒谬的。

”⑧应当肯定,赛•贝利提出责难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前提出发的,所以他的责难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

但是,他提出责难时所使用的前提却不是他所要坚持的。

他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前提出发推论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前提或结论。

这里的要害问题在于,他进行推论时使用的前提和结论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而是他的论敌的意思。

但是,对于这一点,孙宗伟先生却完全给理解反了。

归谬反驳法本来是很普通的反驳方法,其中的含义大家也都清楚,但是对于孙宗伟先生来说似乎还需要做一点说明。

我举一个有趣的例子来说明吧。

很早以前,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他的盾说:

“我的盾坚固无比,没有一个东西刺得破啊。

”之后又夸耀他的矛说:

“我的矛锋利无比,没有一个东西刺不破啊。

”有人反问道:

“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如何呢?

”那个人张口结舌,回答不上来了。

什么都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东西都刺得破的矛恰好相矛盾,不可能同时存在。

那么,“我的盾坚固无比”和“我的矛锋利无比”是谁的意思?

到底是“卖矛和盾”的人的意思,还是那个“反问”的人的意思呢?

很显然,它是“卖矛和盾”的人的意思,而不是“反问”的人的意思。

但是,在孙宗伟先生那里,那个意思却被说成“反问”的人的意思了,他把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说成马克思的意思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

应当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命题当中,有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则是错误的。

然而,赛•贝利提出责难反对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的命题,而不是错误的命题,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赛•贝利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因为他敏感地意识到了如果坚持劳动价值论就会得出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革命性结论。

所以,他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同义反复这个责难。

但是,他提出责难不过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而已,他只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才从他们的逻辑前提出发的,他使用的那个前提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

从劳动决定价值这个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难免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这绝非赛•贝利的本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同义反复的问题不是赛•贝利的本意,但也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问题不过是模仿了赛•贝利而已。

但是,孙宗伟先生就会反问我们了,马克思不也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吗?

是的,马克思确实提出过这样的责难。

但是,马克思提出这个责难之后紧接着就在页下做了一个注释,说明前人就曾提出过这样的责难,说明他是从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那里引用过来的。

⑨但是,孙宗伟先生还会问我们,既然同义反复这个问题并不是马克思的意思,尤其那是庸俗经济学家的说法,他怎么还能引用呢?

这就涉及到马克思的引证方法问题了。

上面我们已经说明,同义反复的问题最初是由庸俗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庸俗经济学家提出问题所要批判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观点,但是对于批判错误的观点也是有效的(两个命题自相矛盾,可能一个命题有问题,也可能两个命题都有问题)。

因此,马克思就引证了这段话。

马克思做这样一个注释只是要说明前人就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而且有效地批驳了论敌的论点,对于自己批驳论敌的论点也是有用的,至于这个问题是否成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关于马克思的这种引证方法,恩格斯曾经一再做过说明。

他说道,“在单纯叙述和描写事实的地方,引文(例如引用英国蓝皮书)自然是作为简单的例证。

而在引证其他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的地方,情况就不同了。

这种引证只是为了确定:

一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思想,是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的。

这里考虑的只是,所提到的经济见解在科学史上是有意义的,能够多少恰当地从理论上表现当时的经济状况。

至于这种见解从作者的观点来看是否还有绝对的或相对的意义,或者完全成为历史上的东西,那是毫无关系的。

”⑩只要前人曾经提出过,而且能够批判错误的观点,马克思就会拿来引用,马克思实际上也就是这么做的。

需要指出,马克思提出责难反对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的命题,而不是正确的命题,这与赛•贝利提出的责难是根本不同的,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三、同义反复的问题是存在的,它的意思是古典经济学家的

这个问题的本意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赛•贝利的,那会是谁的呢?

这个意思是古典经济学家的。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基本命题。

需要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当中,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

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命题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他们仅仅知道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但却不知道由什么劳动决定,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

在他们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和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是同一的,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导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由劳动本身来决定它自己的价值,这显然是同义反复。

古典经济学家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非科学的,按照他们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难免要导致同义反复问题的,或者从逻辑上说,他们的理论当中无法避免同义反复的问题。

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矛盾,赛•贝利就是从这两个命题出发来提出责难的,马克思基本上模仿了赛•贝利的责难,他们的责难都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

对于他们的责难,古典经济学家当然是无法做出回答的。

当然,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错误的,而在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非科学的,从这种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难免要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的。

同义反复的意思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赛•贝利的,而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所以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只有在反对古典经济学家时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是用劳动二重性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的,这里已经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那么孙宗伟先生反对我们还有意义吗?

四、综合上述两点:

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上述分析说明,赛•贝利和马克思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责难都是有道理的,从古典经济学家的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确实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所以,简单地否定同义反复问题是不正确的);

同时,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是不存在的。

我们的结论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用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用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金银盾的故事。

这个故事说,古代有个武士手持盾牌给两个将军看,右面的将军说这是一个金盾,左面的将军说这是一个银盾。

双方各持已见,争持不下。

当持盾者把盾牌翻转过来给两个人看时,双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个盾牌的两面不同,一面是金的,一面是银的,于是都悔恨自己只看到一面就下结论,结果造成片面执拗的笑话。

现在看来,同义反复也是这样一个问题,从一个方面出发说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或者从另一方面出发说不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都是片面的;

只有从两个方面出发说明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才算获得了全面的认识。

五、看看马克思将会做出怎样的说明吧

确实,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劳动价值的说法提出了责难,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他还会提出这样的责难吗?

不能。

我们相信,如果马克思仍然健在的话,他不仅不会提出责难,而且还会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新的现实对劳动的价值做出合乎逻辑的说明。

那么,马克思将会做出怎样的说明呢?

我们遵循他的理论逻辑,对于劳动的价值做出下面的说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这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

在这里,作为交换对象的是个人劳动,作为交换媒介的是货币工资。

所以,劳动的价值形式是:

个人劳动=货币工资。

在生产过程中,各个劳动者付出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技术员的劳动、总工程师的劳动,等等。

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即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

但是,因为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表现为货币工资时也是互不相同的。

比如说,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钱瓦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孙技术员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8元钱,李总工程师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2元钱(尽管现实中的工资差别与劳动差别还远不成比例,但是差别还是有的),等等,某个劳动者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x元钱。

他们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

那么,它们当中包含的那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动,就不再是瓦匠的劳动,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就都消失了,从而就化为等同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

正因为它们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们才会具有等同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具有这样的性质:

从一方面看,个人劳动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因而各个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互不相同的;

从另一方面看,个人劳动都包含了没有差别的抽象劳动,因而各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又具有等同性。

简要地说,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当然,我们不仅仅是因为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就说劳动是具有价值的。

如果个人劳动是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那它就没有价值;

如果是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那它也没有价值。

我们是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这种社会现实出发才得出劳动具有价值这种结论的。

这里的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劳动的价值!

那么,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个人劳动的价值与其中的具体劳动无关,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

抽象劳动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它是不同于个人劳动的另一种东西。

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和6元钱相等,这表示它们二者包含了某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

⑾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着抽象劳动,货币(工资)则代表了一定量抽象劳动。

所以,它们就具有了等同性。

这里的一定量的货币工资只是价值符号,是外在的价值尺度,它并不决定价值。

价值当中不包含具体劳动的因子,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而个人劳动则具有二重性,所以它也不能决定价值;

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关系,由个人劳动来决定它本身的价值也不是价值决定关系。

决定价值的是货币工资所代表的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这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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