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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积极,主动的规范,禁恶于未然

形,消极处理,惩恶已然

1、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做出正面的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里的功能重在教化

2、刑则是相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所以,谓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已渗透在社会层面。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依据。

强调:

礼有等差,礼对庶人不是没有约束力,恰恰是有约束力的,只是不同等级之间有不同的礼对其进行规范,不可逾越。

例如官室之礼,车马之礼,不仅仅在贵族王室之间有严格的等级,而且这些礼是庶人不能享用的。

任何僭越行为都会受到惩处。

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用刑,只是在非政治领域会取得特权(如谋反、叛逆同样重罪制裁,也有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所谓“轻重不在刑书”,由之,上层贵族裁判,享有“宽宥”。

7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含义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依据。

8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最重要原则有哪些

1)因地因时制宜。

“刑罚世轻世重”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和偶犯。

“人有小罪非shen,乃惟”

3)罪疑从轻从赦“五刑之疑有赦,五罪之疑有赦”

4)老幼犯罪减免“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

二曰老….;

三曰愚蠢

5)宽严适中“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6)严禁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7)严禁错杀无辜

9请回答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成立条件、解除规定有哪些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成立条件: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婚姻解除: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婚姻解除的限制;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故“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10请简述五听、五过、三刺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

惟官、惟反、惟货、惟内、惟来

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群吏、三刺万民

11请分析西周法律制度中关于质剂与傅别的规定,如何对其进行具体区分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

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定立一种较长的劵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

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定立一种较短的劵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

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

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部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相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

傅别所记载的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12试述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1制定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以“亲亲”“尊尊”为原则

2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立法指导思想

3提出“明德慎罚”,提倡德教,对罪犯施以宽缓的政策

13请阐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深远影响

第一部分正律:

《盗法》《贼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两篇为首

《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此两篇属于诉讼范围

第二部分杂律:

《杂法》:

六禁

第三部分:

具法《具法》:

规定定罪量刑从重从轻的法律原则,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部分。

1、维护巩固封建阶级统治2、重刑轻罪3、改刑为发,刑法分离4、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历史地位:

1、中国法制史第一部公布的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2、开创了成文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篇章结构,为以后法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4请阐述商鞅变法的内容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2、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奖励军功

3、废除井田,奖励耕种。

发展农业生产

4推行法治,明法重刑,具体表现为;

族刑连坐,行刑重轻,不赫不宥,奖励告奸(诬告反坐)

15请问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秦律:

以《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为主,兼杂其它律

2、令:

主要是皇帝的诏令。

律、令常混用

3、式:

《封诊式》

4、法律答问:

它是对律中的某些条文和术语、律义以答问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司法成例。

在司法实践中,除律文外,也可以援引成例

16请思考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特点按照人的身高

2)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犯罪的动机)

3)区分故意和过失

4)数罪并罚

5)共犯加重

6)自首(自告或自出)减刑

7)诬告反坐

二、

1汉律60篇具体包括的内容

8)《九章律》9、《傍章律》18、《越宫律》27、《朝会律》6、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2汉朝法律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9)1、刑事责任年龄由以身高确定改为直接按年龄确定;

2、先自告除其罪;

3、“亲亲得相首匿”;

4、上请;

5、恤亲

3请论述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经历了那些发展变化

10)1、约法省禁:

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舒。

这事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汉初采取轻徭薄赋、宽减刑罚、与民休息的“无为”政策,确立了“约法省禁”的法律思想。

这一主张对巩固西汉政权、安定社会、减轻刑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1)2、德主刑辅:

所谓德主刑辅即主张统治者应将礼仪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而已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以收宽猛相济之功。

“德主刑辅”成为汉朝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董仲舒提出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传统,也要改变汉初奉行的清净无为的道家思想,因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简述文景之治改革的主要内容

12)文帝废除肉刑:

13)1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劓、斩趾;

14)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

15)景帝改革笞刑:

16)1减少笞数

17)2制定《垂令》

5试述文景刑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18)背景:

汉文帝时期,封建经济恢复,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刑狱案件减少,且“约法省禁”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文帝仁孝宽厚。

19)内容:

文帝废除肉刑:

20)1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劓、斩趾;

21)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

22)景帝改革笞刑:

23)1减少笞数

24)2制定《垂令》

25)意义:

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正式废除了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也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其次,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规范了劳役制和笞刑,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度

6请思考法律儒家化是如何在汉朝体现的

26)1、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27)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以阴阳五行理论为依据,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将封建的道德教化与刑事镇压交相运用。

这一法律思想的正统地位,决定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轨迹。

28)2、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

29)儒家法律思想确立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得到法律的全面维护。

即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30)3、以经法律,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31)具体形成“亲亲得相首匿”、上请、恤亲等原则。

司法方面创立了“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如法律无明确规定则可直接援引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32)基本精神和本质就是“论心定罪”:

追究动机,主观犯意:

依事实区分主从犯,既遂未遂。

7简述汉代的诉讼程序

告劾——逮捕和羁押——审理和判决——上书复审——执行

8简要回答与汗的《九章律》比,曹魏的《新律》有哪些发展变化

增加了篇条,由9篇增加为18篇

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为篇首

首次引“八议”入律

9简述与曹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首次引“准五服”入律

10如何理解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举例说明)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它是儒家的礼与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的具体化的表现。

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

晋朝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反之,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已卑犯尊,相对减轻。

例如,如果殴打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常人,一般不判刑,重者判1年至2年刑;

如果殴打兄弟姐妹,重者判5年刑,殴打父母则要处以死刑。

相反,如果父母殴打子女,则不追究法律责任。

服制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

11请举例阐述法律儒家化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如何体现的

1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2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

3曹魏的八议制度的形成

4西晋《泰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

5官当制度的形成

6《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7《北魏律》的“存留养亲”

12比较汉律与唐律法律表现形式的差别

汉朝的法律表现形式为:

律、令、科、比

而唐朝的法律表现形式为:

律、令、格、式

13简述《贞观律》较之以往的律法出现了哪些重大变化

1废除斩趾的酷刑,增设加役流——介于流与死之间,在流刑强制服劳役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2减少重刑条款的数量

3缩小族刑连坐的范围

4确立五刑、八议、官当、十恶、请、减、赎、外化人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14请阐述《唐律疏议》的概念、内容及历史地位

概念:

唐高宗时任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永徽律》,后对《永徽律》的502条条文逐条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为疏义,疏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称《永徽律疏》,后人又称为《唐律疏议》

内容:

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1)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3)在中国法制史上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a系统全面总结了夏商以来历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b体现封建的最高成就成为后世立法之楷模。

2、对世界尤其是对亚洲的影响:

日、韩、越

(1)唐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传播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的封建立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2)如:

日本《大宝律令》,篇目一如唐律,内容较为简化,将“八议”改为“六议”“十恶”改为“八虐。

15唐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严惩十恶,直接危及政权。

损皇帝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叛、谋逆、大不敬;

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他,主要是指恶性杀人——不道

二、贵族官吏犯罪减免——把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思想法律化

1、八议(一般可免死罪,流以下一律减一等)

2、请(奏请皇帝决定,一般可免死罪,流以下一律减一等)

3、减(凡流以下的罪,减一等)

4、赎(凡流以下的罪)

5、当(适用于议、请、减以下的官员,凡徒以下的罪)

三、亲属相犯准五服

四、同居相隐不为罪,渊于亲亲得相首匿(但谋反、谋叛、大逆不适用)

五、老幼废疾减免

六、自首,自首未被发现时免,自新,已被告发后,减

七、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

因履行公务而犯罪,多为过失

私罪:

与公罪无关,如奸、盗;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以私法罪

八、共犯区分首从

九、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十、二罪从重

十一、类推原则:

对于一罪刑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认为有罪,则需要找出一个比此轻的罪名相比较来定罪,反之。

十二、化外人原则:

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6请简述唐朝违律婚的内容有哪些

姓不婚;

亲属不婚;

良贱不婚;

不得娶逃亡妇女;

不得妄冒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

不得恐吓,强要

17请思考唐朝的刑讯制度是如何施行的

1、规定刑讯条件。

唐律奥球在五听的同时,司法官在查得较为确实的犯罪凭证而当事人还狡辩否认的情况下,经主司与参审长官共同决定,才能拷掠刑讯。

但对具有特殊身份即应议、请、减之人,还有老幼废疾,审讯过程中禁止使用刑讯。

2、确立刑讯标准。

对刑具、刑讯次数等规定标准,违者,主司受罚。

刑具:

刑讯须用常行杖。

拷囚次数:

拷囚不得超过3次,总数不得超过杖二百;

拷满上述标准犯人招供认罪,则须取保放人。

反拷告人:

为防止诬告和妄告,唐律规定如果拷囚限满而不承认所告之罪,还可以按被告拷数反拷告状之人,原告经拷满而不自首者取保释放。

18唐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规范详备、科条简约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19简述唐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哪些

高祖《武德律》——基本沿用开皇律,具有过渡性,唐第一部法典

太宗《贞观律》

高宗《永徽律》及《律疏》

玄宗《开元律》及《律疏》、《唐六典》现存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20请简述重罪十条与十恶之罪的内容

重罪十条内容: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恶之罪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1请问十恶之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些

直接危及政权,损皇帝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叛、谋逆、大不敬;

22请问十恶之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些

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3试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1礼法兼用,德主刑辅;

治国必须兼有礼德和刑罚,二者关系为“本”和“用”

2依律慎刑,务在宽简;

立法宽厚,表现为轻刑;

律令简约,形式简明;

立法划一,解释划一;

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办案严肃,审理注重证据

3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三、

1请简述宋朝的契约有哪些

1、买卖契约。

宋朝买卖契约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三种。

绝卖为一般买卖。

宋代“活卖”又称典卖。

赊卖是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

2、租凭买卖。

对人畜车马的租凭称为庸、雇。

以房屋租凭为例,称为“租”“凭”“借”

3、租——契约

4、借贷契约。

借;

使用借贷,不分利息,称“负债”;

贷:

消费借贷,付利息,称“出举”

2简述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用脊杖、臀杖代流徒杖笞

2刺配刑;

先杖脊后黥面再发配服劳役或军役

3凌迟;

始于五代西辽,使犯人极端痛苦的酷刑

4管置;

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3简答宋朝商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1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2颁布市易令,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

3实行禁榷法,即国家专卖法;

榷盐、榷茶

4制定市舶条法,即海外贸易;

设外贸机构,外贸管理。

4与唐律比,宋朝的刑事政策主要出现了哪些变化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4肆行“恩宥”

5简述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1、以法律维护民族之间的不平等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异

3、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4、特殊的刑罚制度,以七为尾数的笞杖刑

6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构及职责

大宗正府:

负债宗室及京师附近上都、大都地区的蒙古、色目人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

刑部:

司法行政、审判、复核、录囚

宣政院:

元朝独有,宗教管理、审判的最高机构、官员为僧侣

御史台:

中央分立的司法监督和审判机关,在地方设行御史台

7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有哪些?

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司会审:

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官员联合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会审结果上报皇帝,最终的裁决权仍属于皇帝,三司会审从唐朝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九卿会审:

也称圆审,是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的通政使九个部门的长官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热审:

刑部奉旨每年小满后10日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审理京城各监狱在押囚犯的制度。

大审:

明朝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

朝审:

在每年霜降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制度

会官审录:

是指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各部、寺、院、司的主要官员参加的会审。

8明朝的特务司法机够有哪些

1锦衣卫;

皇帝禁卫军性质的上十二卫之一

2厂卫;

有皇帝亲信太监统领的东厂、西厂、内行厂的合称。

直接听命于皇帝

9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及产生的背景原因

1刑乱国用重典2立法须简明、严厉3立法结合,明刑弼教

背景:

元代法纪松弛,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导致亡国给明太祖以深刻教训

10清朝的五朝会典是哪五朝?

第一部会典是哪一部

是指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第一部会典是《康熙会典》

11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1严刑峻罚,维护封建专制;

扩大反逆罪的连诛范围、大兴文字狱

2刑事沿用明律,正刑外增设严酷刑罚制度

3确认维护满族等级特权

4加强儒家思想统治,用礼教纲常调整民事关系

5限制民间工商业发展,以严苛法律摧残资本主义萌芽;

推行禁榷

实行海禁,阻止对外贸易

限制民间开矿,加强矿冶管制

重税抑商

12清朝专门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有哪些

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户部现审处、

地方:

步军统领衙门、各省将军、副都统

13清朝主要的审判制度有哪些?

沿用明朝,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1日为止,对在京城的笞杖罪犯进行重审的制度。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或京城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复审各省地方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死刑案件,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称“秋审”

14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后会如何处理

实情: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缓刑:

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在押监候。

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予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留养承嗣: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况,请皇帝裁决。

1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和特点

1、仿照资产阶级的刑罚体例,分总则和分则。

2、吸收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采取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4、引进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制度5根据新情况,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6、删除了“八议”“请”“减”“赎”“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7、仍然维护清朝君主专制统治8、附有暂行章程5条。

16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7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性质:

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文件

内容特点:

1、确认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仿效欧美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改总统制为内阁制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相对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4、确立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确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严格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制度,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愿望赋予法律效力,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它的诞生,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开始深入民心,唤起了人民的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麸皮奠定了思想基础。

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是中国法制史的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依法办事,否定君主独断的封建法统筹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8北京政府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1、《中华民国过会组织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

1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20年训政,核心“以党治国”(又称一党专政)

(1)《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3《中华民国宪法》

4、《六法全书》

5、刑法引进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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