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收单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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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单收益”及“手续费收入”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
不含甲方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6、“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
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
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二、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开展银行卡收单商户的营销拓展、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以下简称“调单”)等核心业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及相关服务。
2、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制定《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未达标,甲方有钱单方调整合作区域、《附件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3、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商户手续费收入分配比例承担银行卡受理风险,但是对于由甲方或乙方商户违规操作或失误引起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分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商户签约所需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范本及受理手续费标准。
5、甲方有权决定新拓展收单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
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商户不再纳入乙方服务范围。
6、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对乙方推荐的商户进行审批,与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协议,并负责新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并开通商户号和终端号。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商户银行卡交易的调单工作。
协助甲方开展商户风险调查,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等工作;
如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调单,或调取单据不符合甲方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范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处理差错交易,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
9、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收单收益分润。
10、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所拓展商户独立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核实,评估商户经营状况、受理机具安全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安全性、收单业务风险情况等。
11、甲方有权调整《附件协议》,制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要求,乙方有义务在双方合作业务中予以执行。
甲方应向乙方公式或告知相应制度,告示、告知的方式包括不限于网站、书面、邮件等形式。
12、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冻结该商户结算资金,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服务,通知乙方,如乙方知晓并参与下列行为。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涉嫌套用商户类别码或特殊计费、移机、虚假申请等;
(2)涉嫌参与洗钱、信用卡套现、赌博、盗录银行卡信息、受理伪卡等违法犯罪活动;
(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或商户使用甲方终端进行交易;
(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13、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14、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行业规范要求,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相应动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报送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银行卡清算机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通报、处罚;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虚假伪冒申请、虚假交易、洗单、套现等欺诈活动;
(3)违规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4)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5)将特约商户资金划入自己控制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机构、商户进行二次清算;
(6)超出规定区域发展商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多次发生违规、风险事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监管机构、行业组织、银行卡组织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其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行业规则开展报告、报备、注册等工作,确保合规从事银行卡收单外包工作。
2、乙方应在甲方授权地区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开展商户拓展等相关业务,乙方应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定和服务方案并向甲方报备。
乙方应配备能满足业务需要的足够数量专业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进展情况。
3、乙方不得从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对乙方发展的商户负有风险管理义务,向甲方承担商户风险先行赔付的责任。
4、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各类风险排查等工作,防范收单风险。
5、乙方应确保商户商户入网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因乙方提交的商户入网资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准确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负责商户维护,并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商户进行收单系统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
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
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1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要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负责维护的特约商户按甲方要求的频率进行定期回访,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并妥善保留,并向甲方定期提供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商户调单等工作;
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测、高风险商户抽检、违规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6)对交易量较大的重点特约商户,增加培训次数,做好收银员集中培训和跟进培训;
(7)乙方如发现商户有变更收单机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挽留工作。
7、乙方应负责终端维护,并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1)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认可的终端机具用于协议所涉业务。
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如的POS受理终端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协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凡出现的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采购的POS等受理终端类型需符合甲方的受理终端相关规定;
(3)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已与商户签署收单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在布放POS等相关受理终端;
(4)乙方负责受理终端的安装、测试及开通、日常维护、管理保养、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设备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应用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升级、软件优化、增加新需求等的开发和调试,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
对于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
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
9、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
乙方不得储存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
10、乙方有义务达成《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并接受甲方考核。
1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商户管理机制,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管,若发现风险商户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并承担因通知或报告、处理不及时而带来的风险损失。
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甲方在乙方的手续费分润和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13、乙方在业务开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3)以商户名义入网,或以任何方式拥有、控制商户结算资金,为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4)拓展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主动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恶意申请入网;
(5)超出公司授权的区域、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6)与客户合谋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7)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8)通过自行编制、纂改、仿制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9)冒用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
(10)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或违规使用心海支付logo;
(11)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的事项。
如因乙方存在以上任一行为,导致监管机构、相关银行卡组织采取处罚措施,或产生风险损失的,或产生侵权(如字体、宣传等)造成追偿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4、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获取收单收益分润。
1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外包业务相关的培训。
16、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五、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同确定各阶段市场拓展目标,详细内容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应达成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
2、甲乙双方采取手续费分润的模式,具体分润比例详见《附件协议》。
3、甲方允许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拓展跨区域连锁型商户,异地维护工作可由甲方协调其他合作伙伴协助服务,具体分润模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合作分润
1、甲乙双方的分润模式:
(1)内卡:
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准费率(结算价格)及签约费率(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签约费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签约费率,乙方当月所在网商户的手续费收入为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的总和,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每笔交易金额*(签约费率-基准费率);
乙方当月手续费分润=手续费收入*分润比例,分润比例请参考《附件协议》;
(2)甲方可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卡组织/转接清算组织等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基准费率、乙方最低签约费率及建议签约费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如低于最低签约扣率与商户签约,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按照最低签约扣率重新结算收入金额,并据此向乙方全额追索。
2、甲方向乙方开发银行卡收单产品及相关应用(请参考《附件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产品类型。
3、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乙方的手续费分润。
甲方应于每月将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分润数据提供给乙方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提供相应数额的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且确认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七、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算利息,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估结论,定期、不定期调整乙方保证金额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保证金调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因乙方或乙方签约的商户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
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收益。
4、本协议终止180天后,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无违约、违规情形的,且不再发生损失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余额。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需要按照每造成1张银行卡信息泄露赔偿2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终端挪移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需要按照每台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所发展商户从事二清行为,视是否发生损失、事件影响程度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每台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50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任一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扣除乙方收益分润;
(2)扣除乙方保证金;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一切损失;
(4)提前终止本协议。
九、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等以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使用于本合约内容以外其他任何用途。
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须保密资料包括一切关于甲乙双方的有价值、被公开、已经或正在采取保密措施的以书面、口头、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呈现、提供的信息、数据、及双方之间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关系、业务/会议记录、商业计划、商业图片、语音视频、技术资料、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研究结果、财务数据、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价格结构、成本及其它商业信息。
3、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报告、方案、提案、协议、电子邮件、微博、博客、日志、BBS等网络传播形式,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合作该项目之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4、乙方承诺方须采取足够的措施,并承诺其及所属员工出入甲方办公区域须遵守时间、路线等要求,不录音、拍照或摄像,不盗取或夹带任何资料文件,不擅自延时、逗留或留宿甲方所属区域。
5、如果双方协商后未建立交易/合作关系。
或交易/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
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甲方返还其占有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他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6、甲乙双方于接受资料起两年均由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交付。
7、甲方向乙方披露的资料并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甲方受第三方许可而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法律损失。
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保留、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及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
本协议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甲方(盖章):
心海支付招商部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