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典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台湾刑法典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湾刑法典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9‧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10791号令修正公布第146条条文
20‧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7841号令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
21‧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5611号令修正公布第41条条文;
并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2‧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41551号令修正公布第42、44、74~75-1条条文;
增订第42-1条条文;
其中第42条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42-1、44、74~75-1条条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3‧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5491号令修正公布第41、42-1条条文;
并自公布日施行
24‧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号令修正公布第295条条文、并增订第294-1条条文
25‧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561号令修正公布第321条条文;
26‧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63911号令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
并自公布日施行
27‧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69321号令修正公布第286条条文;
28‧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12451号令修正公布第50条条文;
29‧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1611号令修正公布布185-3、185-4条条文;
回首页>
>
【章节索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
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
12
第三章 未遂犯 §
25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
28
第五章 刑 §
32 第六章 累犯 §
4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
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
57
第九章 缓刑 §
74 第十章 假释 §
77
第一一章 时效 §
80 第一二章 保安处分 §
86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
100 第二章 外患罪 §
10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
116 第四章 渎职罪 §
120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
13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
14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
149 第八章 脱逃罪 §
16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
164 第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 §
168
第一一章 公共危险罪 §
173 第一二章 伪造货币罪 §
195
第一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
201 第一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
206
第一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
210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
221
第一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
230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237
第一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
246 第一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
251
第二十章 鸦片罪 §
256 第二一章 赌博罪 §
266
第二二章 杀人罪 §
271 第二三章 伤害罪 §
277
第二四章 堕胎罪 §
288 第二五章 遗弃罪 §
293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第二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
309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
315 第二九章 窃盗罪 §
320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
325 第三一章 侵占罪 §
335
第三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
339 第三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
346
第三四章 赃物罪 §
349 第三五章 毁弃损坏罪 §
352
第三六章 妨害计算机使用罪 §
358
回索引>
【法规内容】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法 例
第1条(罪刑法定主义)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解释.判例】31年上2019、53年台上2485、72年台上6306
【参考裁判】95,易,1282、93,台上,5170
--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
内容第2条(从旧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
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解释.判例】释字第68号、释字第103号、20年台上172、23年非55、29年上964、51年上159、51年台非76、53年台上_245、53台上年2485、72年台6306、73台上5038、24年上4634、27年上2615
【参考裁判】95,易,922、95,易更
(一),12
内容第3条(属地主义)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内容第4条(隔地犯)
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解释.判例】70年台上5753
第5条(保护主义、世界主义~国外犯罪之适用)
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
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解释.判例】69年台上2685、72年台上5872
【参考裁判】94,声判,94
内容 --37年11月7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
内容第6条(属人主义~公务员国外犯罪之适用)
本法于中华民国公务员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渎职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脱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条之伪造文书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侵占罪。
第7条(属人主义~国民国外犯罪之适用)
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解释.判例】60年台非61、69年台上156
【相关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80
第8条(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
前条之规定,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于中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
第9条(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为虽经外国确定裁判,仍得依本法处断。
但在外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75
第10条(名词定义)
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称电磁纪录者,谓以电子、磁性、光学或其他相类之方式所制成,而供电脑处理之纪录。
【解释.判例】院字第1459号、释字第8号、20年台上547、21年台上1957、22年台上142、25年台上4680、28年上1098、28年上3702、29年上135、29年上685、30年上445、70年台上1059、48_台上_194
【参考裁判】90,交易,166、90,交易,166
内容 --88年4月21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
内容第11条(本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本法总则于其他法律有刑罚或保安处分之规定者,亦适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参考裁判】95,简,3743
内容
回索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刑 事 责 任
第12条(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解释.判例】院字第2357号、27_年非15、30年上2671、50年台上1690、74年台上4225
第13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解释.判例】20年非94、22年台上4229、26年沪上60、27年上73、28年上1008、38年上29、45年台上852
【参考裁判】95,台上,2054
第14条(有认识之过失与无认识之过失)
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
【解释.判例】释字第102号、20年非40、23年台上5223、56年台上1574、74年台上4219、76年台上192、93_台非_94
第15条(不作为犯)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解释.判例】29年上3039、30年上1148、31年上2324、52年台上521
内容第16条(法律之不知与减刑)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
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解释.判例】20年非11、44年台上150
内容第17条(加重结果犯)
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解释.判例】47年台上920、48年台上860、61年台上289、91_台上_50
【相关法规】洗钱防制法§
11
第18条(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解释.判例】释字第129号、49年台上1052、66年台非139
【相关法规】刑诉§
301、§
481、冤狱赔偿法§
2
【参考裁判】94,诉,1337
第19条(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解释.判例】24年上2844、26年渝上237、28年上3816、48年台上1486、78年台上3949
【参考裁判】95,台上,4275
内容第20条(责任能力~身理状态)
瘖哑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解释.判例】院字第1700号
第21条(依法令之行为)
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
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解释.判例】29年上721、30年上1070
【相关法规】民法§
1085*刑诉§
88
【参考裁判】88,自,717、91,易,1134
第22条(业务上正当行为)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第23条(正当防卫)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解释.判例】院字第2464号、28年上2363、29年上537、38年台上29、52年台上103、63年台上2104
第24条(紧急避难)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解释.判例】24年上2669、25年上337、33年非17
第一编 总 则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25条(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解释.判例】19非35、20年上823、21年非97、25年非164、27年沪上54、30年上684、59年台上2861、67年台上583、69年台上1675
内容第26条(不能犯之处罚)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解释.判例】48年台非26、52年台上1436、70年台上7323
内容第27条(中止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解释.判例】院字第785号、22年上980、23年非4、29年上1243、32年上2180、48年台上415、66年台上662
第一编 总 则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28条(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参考裁判】95,简,2679
【解释.判例】院字第2404号、释字第109号、20年非137、25年上2253、27年上1333、44年台上242、45年台上47346年台上1304、50年台上1060、65年台上590、67年台上2662、69年台上1931、91年台上_50、69年台上695、73年台上1886、73年台上2364、73年台上2616、77年台上2135
内容第29条(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解释.判例】17年上473、24年上890、46年台上831、55年台上2336、70年台上6854、73年台上2616、22年上681
内容第30条(帮助犯及其处罚)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
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解释.判例】27年上2766、33年上793、49年台上77、60年台上2159、68年台上2961、29年上3380
【参考裁判】94,易,1400
内容第31条(正犯或共犯与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
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解释.判例】27年上1338、28年上3441、33年上1666、43年台上782、70年台上1082、70年台上2481
【参考裁判】92,简,591
第一编 总 则 第五章 刑
第32条(刑罚之种类)
刑分为主刑及从刑。
第33条(主刑之种类)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一、死刑。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
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
但遇有加重时,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罚金:
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
【解释.判例】35年非2、46年台非42【参考裁判】95,易,1282
内容第34条(从刑之种类)
从刑之种类如下:
一、褫夺公权。
二、没收。
三、追征、追缴或抵偿。
内容
第35条(主刑之轻重标准)
主刑之重轻,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次序定之。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刑之重轻,以最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
最重主刑相同者,参酌下列各款标准定其轻重:
一、有选科主刑者与无选科主刑者,以无选科主刑者为重。
二、有并科主刑者与无并科主刑者,以有并科主刑者为重。
三、次重主刑同为选科刑或并科刑者,以次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
【解释.判例】31年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