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突发总体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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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响应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3.3信息报告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3.4.2分级响应

3.4.3指挥与协调

3.4.4应急处置措施

3.4.5现场指挥部

3.4.6扩大响应

3.4.7应急联动

3.4.8社会动员

3.4.9区域合作

3.4.10应急结束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3.6.2社会救助

3.6.3保险

3.6.4调查评估与总结

3.6.5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4.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物资及生活保障

4.7治安保障

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1财力保障

5.宣教培训和演练

5.1宣教培训

5.2预案演练

6.责任追究

7.附则

7.1检查督导

7.2预案编制与管理

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若国务院及其部门无规定,按照省、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城阳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城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有序、合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8)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态势及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印发。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涉及需要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1.6.3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和发布等,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区市、以及与中央、省、市驻区单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城阳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区政府值守应急,指导、规范全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

(2)做好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

(3)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指导街道、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

(5)指导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区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负责区级应急平台、区政府总值班室建设;

(8)组织做好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提出区级应急管理的制度规范和建议;

(9)办理区应急委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10)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区应急委下设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3)负责对辖区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相关类别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区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根据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9)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2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4)负责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根据需要指导督促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区总体预案和区相关类别专项预案制定和落实街道相关类别专项预案、部门预案;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其他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2.3.3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发生暂无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街道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区分管领导、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首先是比照市相关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次是区相近的专项应急预案,再次是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该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街道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临时安置等工作。

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通知等,做好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

(3)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以及监测数据汇总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

3.2.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区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视情就位指挥;

(2)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8)结合突发事件实际,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3.2.3.1款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就位指挥;

(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2.3.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和研判,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区政府应急办进行初报,1小时内将详细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应急平台等书面方式报区政府应急办,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本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并跟踪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越级上报需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

接报事件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如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发生我区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申请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由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有关专项预案规定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三级。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1)一般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突发事件,上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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