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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住所、营业设施情况;

总公司设立在广州,有10艘船舶,航速快、船龄新、适货性能较好。

3、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及业务人员的来源、学历、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机构设置有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业务部、财务部、企划部。

主要管理人员全都是本科学历以上,业务人员全都是大专以上的有经验人士。

4、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主要从事海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客运代理,外轮代理业务。

  二、市场分析

1、客、货源市场大背景;

优势:

港口生产“由冬入春”

新年伊始的港口市场亮点纷呈:

1-2月,全国港口延续加快增长态势,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几乎清一色“两位数”增长;

港口股冲破低迷逆市上扬,尤其是营口港强势涨停,并带动日照港、锦州港等港口股飙升;

各地港口建设热潮不断升温……

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港口跟随我国宏观经济的V型反转态势,逐月逐季好转相当明显。

1、2月份,沿海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分别为4.39亿吨、3.86亿吨,同比分别增长31.44%、28.24%;

外贸货物吞吐量分别为1.87亿吨、1.69亿吨,同比分别增长23.3%、39.67%;

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1135.53万TEU、947.81万TEU,同比分别增长26.31%、34.25%。

其中,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1027.42万TEU、851.27万TEU,同比分别增长22.05%、30.68%;

内河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108.11万TEU、96.54万TEU,同比分别增长88.61%、76.75%。

在国民经济持续向好、国内对大宗商品需求旺盛,以及去年港口生产整体基数过低等因素的作用下,港口吞吐量同比出现两位数增长已在预料当中。

代表行业整体情况的两大港口——上海港和深圳港,2月份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速分别达到20.2%(412.2万TEU)、29.15%(328.3万TEU),环比增速达到历史平均水平,显现出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的趋势。

而分区域看,2010年1—2月,珠三角港口增幅则接近2008年同期水平,但未来受惠于出口复苏,珠三角港口的同比增幅将更加强劲。

此时,在国家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高速增长值得期待。

外贸进出口表现远超预期

去年港口行业的复苏主要是由内需拉动,散杂货港口表现优于集装箱港口就反映了这一点。

随着世界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我国外贸环境明显改善。

以珠三角为例,珠三角经济腹地工厂生产恢复比预期来得快,商人接到急单、短单比预期多,构成广东省外贸形势好转比预期来得早,需求回暖和进出口业务明显增长,刺激海贸运输亦同步上升。

因此,今年整个港口行业复苏的驱动力将转为由出口和内需双轮驱动,从而实现景气度全面回升。

劣势:

受制加工贸易箱运增势或趋缓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超高速发展正是我国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反映。

我国外贸额约占全球外贸总额的8%,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却占全球港口集装箱吞吐总量的约1/4,这说明全球平均1TEU可以完成的外贸量在我国却需要3TEU才能完成。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5个“更加注重”,其中前2个分别是“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随着加工贸易业的升级换代,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增势也将随之趋缓。

国际航运业仍未走出阴霾

今年,国际航运市场运价水平会有所好转,但是幅度不会太大,且燃料价格将会有所上升,成本压力继续存在。

虽然需求复苏是一个方面,但主要问题仍在运力供给,过剩状况难以根本改观。

总体上看,今明两年全球有效运力增幅将分别达到5.7%和5.8%,2012年则为9.48%,因此,航运业真正的转好将在2012年以后。

2、本公司业务来源分析

公司的主要从事海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客运代理,外轮代理业务。

一、船舶代理

(一)船舶代理概念

在水路运输中,承运人往往将自身的货运业务委托给代理人。

船舶业务代理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并以承运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服务业务的人。

也就是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在承运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承运人办理与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的人。

(二)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承揽货源或客源(含旅游客源);

2.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式起重机等;

3.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储存;

4.代售客票或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

5.结算、交付票款或运杂费;

6.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

7.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他用品供应;

8.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9.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从事船舶代理资质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

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始得经营。

(四)代理费

按交通部交运发[1992]967号文《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船舶代理费按出口、货运按运费2%计收,旅客、行李、包裹按运费的6%计收。

二、货运代理

(一)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概念

国内货运业务代理是指接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并以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港口作业服务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是对跨国界的国际贸易货物作运输安排或受托运人委托完成运输任务的企业,即贸易双方在成交一宗货物买卖后,按买卖双方约定的运载工具、运载时间和贸易条款、运输条款由买卖一方向货运代理托运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按托运人的要求,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体积和性质向承运人订舱,并做好货物和单证的交接工作。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2.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现代世界经济活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其业务性质所决定的。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世界经济范畴中属于服务贸易。

(二)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1.国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可代办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

2)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驳运,签订装卸合同;

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

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

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

6)协助处理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货运事故;

7)办理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可代办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订舱、仓储;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3)国际多式联运;

4)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5)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6)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7)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8)有关外轮船员登岸需要提供的办理签证手续、游览服务,购物代理和提供燃料、修船等服务代理业务。

按照国际上的作法,代理的责任义务一般有四条:

(1)按照代理的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事。

(2)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必须真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材料不适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赔并撤消代理协议。

(3)负责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有效期间,不得把代理过程得到的保密情报和重要资料向第三者泄漏。

(4)如实向委托人报帐,如有个别特殊费用的开支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国际货代企业之间可相互委托办理订舱、仓储业务。

(三)从事国内、国际货代资质条件

1.从事国内货代的资质条件:

1)有稳定的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须的营业设施;

4)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2.从事国际货代的资质条件:

1)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营业设施;

3)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3.最低注册资本:

1)经营海上国际货代业务的,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代业务的,最低限额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代业务的,最低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家外经贸部从2002年起实施全国国际货代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从业人员需经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

除上述的业务范围外,其他主要业务管理如下:

1.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款

外经贸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需外经贸部同意即可引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外经贸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2.委托协议与运输单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此协议是解决业务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

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3.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确定。

5.费用和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倍主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

但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

6.合法经营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

不得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的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不得与不具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五)无船承运人(NVOCC)

所谓无船承运人(NVOCC),就是可接受货物并签发提单(货物的物权凭证),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的货运代理公司。

国务院颁布的《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每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当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

专门帐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涌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并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2、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3、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4、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秩序的行为。

三、客运代理

(一)客运代理概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路旅客运输中港口既是承运人又是船方的代理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港航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港口企业不再是承运人,而是独立的港口经营人,在旅客运输市场中有独立的经济地位。

从事旅客运输的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

1996年6月1日交通部发布施行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港口作业包括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等工作。

承运人可以将售票及客运业务委托港口经营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

承运人和代理人确定代理事项后,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代理合同。

鉴于旅客运输的特殊性,港口客运站为航运企业代理售票及客运业务暂不纳入《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管理。

但凡接受船方的委托和客运站的转委托经营“售票代理”业务的服务企业(包括客票代售点),一律纳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客运代理业务范围

1.售票代理的范围:

售票及其流量流向统计。

2.客运业务代理范围:

1)办理行李托运和交付手续:

2)办理退票及包房、包舱退包手续;

3)其他业务:

制作客船航次上客报告单、客位通报;

检票、验票、补票、补收运费;

危险品查堵及处理;

遗失物品、无法支付物品管理;

旅客和行李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等。

(三)代理费标准

1.售票代理费按代售船票收入的1%计算。

2.行李托运或交付手续的代理费,分别按托运运费收入1%

3.超限自带行李收取代理费,按自带行李运费收入的2%计算。

4.其他客运业务代理费,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等到)的2%计算。

5.退票代理费,按退票费的50%计算。

四、外轮代理

(一)外轮代理概念

外轮代理就是国际船舶代理。

远洋运输船舶在世界各大港口之问进行客货运输。

船公司运输船舶到国外港口时,船东是无法直接照管他的营运业务的。

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是委托当地专门从事代理船舶业务的机构代办。

委托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办法,对船东来说更为经济而有实效。

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工作,原来是由交通部设置的专营机构一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办理。

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1月1日。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际贸易运输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外运总公司系统正式成立“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到1987年底在全国33个港15建立了分支机构。

加入WTO后,国务院出台了《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其中对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

同时加快了国际船代对内开放的步伐。

新设立了50多家船代公司,另有30多家船代由二类升为一类。

境内的船代公司目前已达80多家,竞争比以往更为激烈。

1.国际船代分航次代理、长期代理、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代理四种形式。

1)航次代理:

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为限,即逐船逐次办理委托手续。

2)长期代理:

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1—5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

3)第二委托方代理:

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

除委托方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为办理业务的第三者,称为第二委托方。

4)监护代理:

委托方委托一方为其代理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再委托一方代理人对第一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船舶代理人的类型:

1)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是指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班轮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

其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

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除了在班轮挂靠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地争取货源。

2)不定期船舶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

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

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出租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

保护代理人:

由承租人提名港口代理人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再委托一个代理人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

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业务与船舶装卸货无关。

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总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包括不定期船代理事项的全部。

(二)外轮代理业务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理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2.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船代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1)外国的军事舰船;

2)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3)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4)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5)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

(三)从事外轮代理资质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

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外轮代理业务实务

1.建立船舶代理关系

2.备用金的索汇和结算

备用金是作为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委办事务和业务往来的一切费用的预付款项(包括船员的借支等)。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均坚持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

预付备用金是构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1)备用金的索汇

备用金的索汇数额是一个估算值,索汇项目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1)船舶费用:

引水费、拖轮费、吨税、移泊费、船舶检验费、海事签证费、港务费、衡量监装验舱验货费、物品供应费、垫舱物料费、扫舱洗舱费、燃料费、船舶代理费、淡水费、修理费、延期速遣费、港杂费。

(2)货物费用:

装卸费、货物代理费、理货费、货物熏蒸费等。

(3)船员费用:

船长借支、船员就医遣返费等。

(4)杂费:

邮电费、手续费、杂费。

索汇采取电传或电报索汇。

2)备用金的使用

(I)发现可能超支时,及时提出增汇。

(2)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吨税执照使用期限,发生数额较大的费用时及时索补。

(3)费用专款专用,逐船逐航次确定项目使用限额。

(4)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时,开支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开支为原则。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一个月内做出航次结账单,连同应附的单据同委托方结算。

长期代理关系下,结算的原则是“一船一结”,余额采取结存的方式。

航次租船关系下,结算的原则是“一船一结、一港一结”,有余额时采取退汇的办法。

3.船舶进出港手续j

I)船舶进港手续,

(1)有关检疫的手续,如检疫、灭鼠、预防接种、动植物检疫等。

(2)海关法规规定的船舶进港需办理的手续:

填报、缴验和提交有关的单证;

缴纳船舶吨税手续;

申请准予装卸货物的手续;

添装船用物品的书面申请等。

(3)边防机关和港口当局对进港船舶要求办理的手续:

入港申请;

指定锚地申请;

使用系船设备的申请;

缴纳港务费等。

2)船舶出港手续

向海关、海上安全部门和港13主管当局提出的出港申请,缴纳吨税的收据或免交吨税的证明,船长签字后的出IZl货物舱单。

4.船舶现场管理

船舶现场管理,是代理人为完成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委托办的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而从事的业务工作。

主要业务:

掌握现场业务工作的全面情况,指挥现场业务工作的进行,协调现场各项工作的船务调度工作。

分派专人登船,在现场处理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业务工作的现场代理业务。

1)船舶调度工作

分船舶抵港前,船舶到港后,船舶离港后的调度工作。

2、现场代理业务

现场代理业务是指从船舶在港期间,在代理人的船务调度部门的安排和指挥下,为完成委托人委办的事项,在船舶现场从事的代理业务工作。

主要内容为:

船舶港前和联检前的工作,舰艇在港期间的工作,船舶离港前的工作,离港后的工作。

舶在港期间的工作,船舶离港前的工作,离港后的工作。

5.相关文件的制作与处理

代理人代办的租船运输相关业务中,还有递接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缮制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结算速遣费或滞期费,以及代理定期租船的交、还船工作等。

6.定期租船方式下的船舶代理业务

1)交、还船代理业务

承租人或船舶所有人委托代办交、还船工作,必须书面委托,并于船舶抵港前向代理人提供租船合同。

交、还船时,必须遵守租船合同的约定。

船舶如果提前或超过“解除租约日期”抵达,要由承租人决定是否提前或逾期办理接船,并通知代理。

按租约规定需船舶检验,代理人安排检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如果船长因不掌握租约条款而不同意签署接船、交船证书时,一般可签署事实记录,作为船舶方、承租方办理接船的原始根据。

如租期中退船,必须在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双方同意下,代理人才接受委托办理退船、还船手续。

如延续租约时,需同时办理还船、交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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