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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前,从项目库有重点地筛选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争取中省立项。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确定后,不再受理该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事宜。

若遇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急需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要确保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配套的资金按项目足额落实。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对一些建设周期长的生产或建设类项目,当年项目未竣工,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各类专项资金在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计划。

各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所确定的项目内容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正式确定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生产建设类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建设领导责任、技术指导责任和项目建设进度、工作措施等。

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有条件的地方,对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生产建设类项目,要将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要抓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单据送审及报帐核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通过建立财政、主管部门、审计联动监督体系,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追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绩效好的部门及单位,在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

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状况,牢固树立财政支出绩效观,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思想是。

开展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使用资金的责任意识,以解决重资金分配轻使用效益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价的范围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农业支出项目、教育支出项目、科技支出项目、文化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方针政策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报告;

项目预算及预算的批复文件;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涉及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内容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

第七条业务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立项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验收情况,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一)项目的立项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和项目目标确定的合理性等内容。

(二)项目的实施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实施质量达标、项目实施的进度与计划的对比、项目实施对今后业务开展的保障程度等内容。

(三)项目的验收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的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验收的及时性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主要评价业务活动经费自给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业务活动的综合排名,业务开展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影响等内容。

第八条财务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

资金落实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一)资金落实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资金总额及来源、资金到位率、资金配套及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二)实际支出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三)财务信息质量。

主要评价与项目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全面性等。

(四)财务管理状况。

主要评价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三章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统一规划、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思路,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对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审核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直接组织实施对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综合应用绩效评价的结果与相关信息,研究提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及措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主要职责是:

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报告,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提出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并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改进本单位的预算及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章评价的方法及标准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方法采用指标考核因素分析法。

即分别从业务评价指标和财务评价指标的各个方面,依据评价标准和该项分值进行考核评价打分。

对定量分析指标达到评价标准的该指标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给分,最低为零分不实行倒扣分。

对定性分析指标达到评价标准的该指标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正向指标的计算公式:

某项指标得分=该评价内容标准分值×

该评价内容的实际数÷

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

逆向指标的计算公式。

(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该评价内容的实际数-标准值))÷

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各指标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搜集基础资料,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

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以及评价方法及标准的选用、评价资料的搜集、准备等内容。

第十八条评价通知书作为评价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项目单位接受评价的依据。

评价通知书要载明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工作时间安排和项目单位应提供的各种基础资料及相关要求。

第一十九条评价机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必须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所作出的综合性结论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概述、评价目的、评价依据和过程、评价结果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条被评价单位除提供项目申报文件、立项评估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中期报告或完成后的验收报告、项目预决算报告,涉及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绩效情况介绍及单位自我评价情况,同时应提供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单位的职能任务、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初步结果、审核认定的评价结论、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按项目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六章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考核,依据不同的评价对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设定不同的指标权重,通过综合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评价得分划分为五种类型。

即:

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a)、得分在70分—85分之间(含70分)为良(b)、得分在50分—70分之间(含50分)为中(c)、得分在40分—50分之间(含40分)为低(d)、得分在40分以下为差(e)。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为项目单位提高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操作,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汉财办〔xx〕8号)和《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考核办法》(汉财发[xx]2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部门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

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文本)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文本)

评价类型

实施过程项目评价□

完成结果项目评价□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公章)

主管部门(单位)

评价方式:

专家评价□中介机构评价□

日汉中市财政局制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类型

1.设施建设

项目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月日

截止时间

2、设施修缮3.设备购置年月日

项目总投入金额

万元

其中:

省市财政拨款

项目实际到位金额

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业务评价(60分)

业务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该项分值

评价得分

1.项目的立项情况

(1)项目目标完成的可能性(8分)

(2)项目目标确定的合理性(7分)

15分

2.项目的实施情况

(1)项目实施质量达标率在98%以上(5分)

(2)项目实施的进度符合计划安排(5分)

(3)项目实施对今后业务开展的保障程度(5分)

3.项目的验收情况

(1)项目的完成程度在98%以上(4分)

(2)项目验收的有效性(3分)(3)项目验收的及时性(3分)

10分

4.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1)业务活动经费自给率在50%以上(5分)

(2)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在95%以上(5分)

(3)业务活动的综合排名在前5名以内(5分)

(4)业务开展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影响(5分)

20分

财务评价(40分)

财务评价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

(1)资金到位率95%以上(5分)

(2)自筹资金配套率95%以上(5分)

2.实际支出情况

(1)支出比例与项目实施进度的协匹配情况(5分)

(2)项目支出与计划、预算的匹配情况(5分)

3.财务信息质量

(1)真实性(3分)

(2)准确性(4分)(3)完整性(3分)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评价机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1.“评价类型”。

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

2.“项目名称”。

须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3.“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4.“主管部门(单位)”。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5.“评价方式”。

在项目评价所属方式后的方框内划√。

6.“评价时间”。

评价时间为接受项目评价通知书或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时间。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3.“项目概况”。

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益及影响等进行总结性描述。

(二)业务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将各指标的评分结果填写在“评价得分”栏。

计分举例:

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95%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数为92%,则该项得分=5×

92÷

95=4.8分。

又如,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前5名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名次为前8名,该项得分=5×

(5-(8-5))÷

5=2分。

再如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前5名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名次为前12名,该项得分=5×

(5-(12-5))÷

5=-2分,根据“最低为零分不实行倒扣分”的规定,该项得分为0分。

(三)财务评价

同上。

1、资金到位率的计算公式:

资金到位率=项目资金实际到账额÷

项目资金计划额×

100%

2、自筹资金配套率的计算公式:

自筹资金配套率=自筹资金实际配套数额÷

自筹资金计划配套数额×

(四)评价工作人员

填写参与项目评价的所有成员名单,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

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篇。

推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管理部门预算在全国财政系统逐步推开,各级财政机关部正式编制了本部门xx年的部门预算。

其中涉及人员部分和公用经费部分的问题,因政策标准比较清楚,易于统一,故都有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占每年财政支出相当大比例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却一直存在着审批管理人为影响大、随意性强等方面的问题,而专项追加的随意性正是造成财政预算软约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为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各单位安排专项预算的行为,避免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审批和申请的随意性,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来安排预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追加。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建立了《海淀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淀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达到量化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增强专项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总体构想

专项资金的管理核心是一个滚动项目库,一套数量化指标体系。

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依公共财政的思想设立的量化指标体系,将单位报送的若干年专项项目,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量化评价,将评价的结果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提供资金安排意见,以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外部有效监督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个滚动项目库。

各单位申报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本身具备项目维护、项目评价、项目排序、财力控制、审批流程管理等多项功能,并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审系统相结合,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整个部门预算,并将明确的财政补助专项转入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管理。

一套量化指标体系。

作为专项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专项指标评价体系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进行设立,将审批专项资金的思维过程予以细化、量化,分解为若干指标,并对应相应的分值。

将申请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全部纳入此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得出相应的分值,供项目库进行排序。

二、细化指标,建立体系

从各角度全方位地评价每一个专项资金项目,就必须根据可能涉及的专项资金的情况,设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其结果才有说服力,也才能据以提出科学的项目取舍和资金拨付的决策参考意见。

因此,细化指标和建立指标体系是专项资金项目库工作的重中之重。

专项资金项目库指标体系遵从全面评价原则、财政效率原则和项目优先原则。

接项目的性质分为(l)建设性项目;

(2)车辆、设备购置项目;

(3)维修、小型改造及租赁项目;

(4)会议、活动项目;

(5)业务费、培训费、开办费、手续费、临时人员费等项目;

(6)科技三项、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等6大类进行分类排序。

鉴于支农项目有其特殊性,暂不列入专项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在专项项目分类的基础上,将项目评价指标分为两大类分别对项目进行评价:

项目基本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和项目分类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是项目

分类指标是分别对各类专项的不同性质而设定的评价指标。

每一类指标按照公式1,分别计算出基本情况指标得分和特性指标得分。

评价得分=∑(第i项指标总得分×

第1项指标权重)公式1

再根据每类所设的权重比例,并考虑附加分等条件进行修正并代入公式2计算出本项目的最后得分。

评价得分=∑(第1类指标总得分×

第1类指标权重)十附加分公式2

基本评价指标的评价范围是所有专项项目,每个专项项目不论项目类别均要按照基本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基本评价指标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所属产业、项目主要功能、项目替代成本、资金配套率、项目受益范围和受益时间等,每项指标有一个基本分,另有具体可能情况的相应系数,二者乘积即为本项的得分。

如项目所属产业指标以行业系数确定权重,若某专项项目对应项目所属产业为科技,其行业系数1.0,本项的基本分为20分,则此项目本项指标的得分=20×

1.0=20。

分类评价指标按不同分类设立,能体现国家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立,既要符合项目自身的特点,又要有利于量化测算,比如建设性项目可以设立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时间限制、资金使用计划等分类指标进行测算。

又如科技三项及企业挖潜项目可以分为关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指标、关于项目单位的指标、关于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指标等三项指标。

总之,各类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价目的细化后的测算指标,计算分类评价指标的得分。

项目附加分和减分主要是对项目外在性及某些未能列入上述指标体系的特殊项目,以绝对分调增调减,综合平衡。

每一个项目都要先进行项目基本评价指标的评价,具体到某一类项目又分别应进入各自所属类别的项目分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然后将项目附加分和减分计入,根据最后的得分在该项目所属类别内各项目间进行滚动比较,择优提供资金支持。

三、管理形式

申报与评价。

单位申报专项项目采用年度申报与临时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库的评价分为定期评价与不定期评价。

各财政拨款单位应于每年报送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今后几年拟进行的专项项目,同时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及附属资料。

申请报告和附属资料必须全面、详细、准确。

财政预算部门收到后,将专项项目用专项资金评价指标体系评分,将结果录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组织形式。

财政部门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库的评价、管理、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预算工作的局长担任,成员由预算主管科室、部门主管科室、专业主管科室及其他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预算主管科室主要负责对单位上报的专项进行汇总与分类、对专项资金的规模进行总体控制、对评价后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资金拨付顺序等。

专业主管科室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申请的报送要求。

对项目进行评价、接受领导小组及预算主管科室对评价结果的咨询等。

在当前要强化预算管理的大形势下,转变观念,规范管理,对部门预算的有效实施大有裨益。

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数据化、规范化、高效化都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科学建立与有效实施。

当然,专项资金项目库的推行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配套工作,比如各单位要在报送预算时就要报送将来若干年的专项资金需求,这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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