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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计法、金融法)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具体包括:

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对世权)

1.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2.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均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2.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也不需公示。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1)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1.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一物二卖中,后买者若合法占有了物,先买者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

(1)对外优先: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但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设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又如买卖不破租赁)。

(2)对内优先: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项目

举例

种类法定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转移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

内容法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直接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其内容。

效力法定

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设定。

变更规则法定

如房屋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保护方法法定

物权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未加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提示】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

物权也可以有多个。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十类)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类型

1.预告登记

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首次登记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

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3.变更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4.转移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提示】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1.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如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或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发生变化。

3.是否缴税不同。

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缴纳税款。

5.注销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

如地役权解除需注销登记。

6.更正登记或

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7.查封登记

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类标志

类别

概念

物权种类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两者区别

设立目的不同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的性质不同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侵害。

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的存续性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取得原因

取得方式

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分为:

1.天然孳息:

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如从果树上摘下来的果实、母牛生出的小牛。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

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如占有海边的贝壳。

先占应具备的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

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包括混合(两种饮料混一起)、附合(他人建筑物上刷漆)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如果找不到失主,经法定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所有权的消灭:

消灭方式

具体含义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定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时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如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如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如转让人未通知的,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注4】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①夫妻共同财产。

②家庭共有财产。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成立的原因不同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为人的结合关系

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权利的享有不同

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除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人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可能。

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

也可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

而担保物权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3、取得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补: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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