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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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各支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和各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各支行必须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支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支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及我行其他支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从其他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及各支行授信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授信工作人员要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要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要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要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要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必须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

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各支行要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客户所担保企业出现不良记录或发现客户有较大数额的民间融资。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支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各支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我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各支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我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各支行要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各支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各支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支行授信实施后,要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各支行要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我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要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要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各支行要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对被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客户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

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我行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我行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由我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对支行评级人员所做贷前调查工作(信用评级财务数据及其他评级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测评打分的准确性)是否尽职进行复核。

负责对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有重大疑问的授信业务,以及审贷委提出异议支行无法解释的授信业务进行授信尽职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我行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有权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条我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我行可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各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

  

附件1:

银行支行客户信用评级授信岗位职责

附件2:

银行授信管理部岗位职责

附件3:

附录附件1:

一、客户信用评级授信评级岗岗位职责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认真执行《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项信贷授信业务管理条例。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信用评级及授信额度测算,并及时上报支行及总部信贷授信审查、管理部室。

3.受理客户的评级授信申请,根据不同的授信种类和客户行业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保持档案的动态连续性和完整性。

4.负责调查、核实评级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章程决议等,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1)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有效鉴别,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情况。

(2)对客户的调查和资料的验证核实方式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如实报告调查掌握情况,反对主观判断和无实据的发挥,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因各种客观原因,支行调查人员不能对调查任务尽职完成,可书面请示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或行长。

支行认为必要的,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如: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能以未能核实而免责。

(3)对拟核实材料应在力求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对第一次建立评级授信关系的客户应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对复测的评级授信客户应重点审核企业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的重要组成科目和较前期变化较大的科目。

(4)核实的过程应突出客观、真实、有效。

对证件类及其他复印件要核实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名;

对财务报表及报告上提供数据的核实要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据、账实”相符。

5.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重要科目及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一至两年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6.负责落实行领导、审贷会、总部授信管理部对已审查审批的评级授信业务的意见。

7.与其他信贷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评级授信客户按照评级级别及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

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领导。

8.不准擅自对非此项业务人员和外界提供申请人评级授信结果;

不准擅自对非此项业务人员和外界泄露申请人秘密。

9.定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中评级授信业务统计报表,确保统计分析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10.按照要求建立客户纸质和电子档案,确保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统一。

二、客户信用评级授信审查岗岗位职责

2.对调查岗提交的客户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如客户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真实;

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材料不合格的要退回并予以监督落实补充。

3.对客户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如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产权关系、关联关系是否明晰;

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4.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如审查核实评级授信人员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对调查岗提交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予以初步审核和把关,复测评级授信风险度,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并确认签章。

对调查岗提交的材料有异议的,可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

7.通过审查对发现的潜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及改进措施,上报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

8.对提交材料的格式、文字、数据等进行质量复核检查,保证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9.定期提示相关信贷人员对本支行评级授信客户进行贷后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风险。

10.不准擅自对非此项业务人员和外界提供申请人评级授信结果;

银行授信管理部全面负责全行公司类信贷客户的评级授信工作,负责向人行、银监局统计上报信贷相关报表,负责对行内信贷情况进行分析并汇总上报相关主管行领导,负责企业征信的上报及管理,负责新版客户风险统计系统的上报、举证及管理,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的维护及管理,负责部分信贷制度的制订及修改,负责组织召开审贷会及审贷会结果的统计管理,负责贷款利率调整及贷款利率政策的制订工作,负责我行信贷规模控制、负责发起五级分类审贷会及事后统计工作等。

一、授信管理部经理

1.拟制订及修订本行相关授信评级制度

2.拟制订本行全年增贷款计划、利息收入计划

3.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调整参数维护

4.负责全行企业征信全面工作

5.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全面工作

6.负责全行公司类评级授信全面工作

7.负责全行信贷部分统计、分析、监管报送全面工作

8.对评级客户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9.负责信贷规模控制的全面工作

10.负责全行信贷部分利率制度的制订及执行工作

11.负责制订当年的信贷工作意见,下达不良贷款清收计划,制订清收方案

12.负责部室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负责部室员工的廉政建设工作

二、信用评级授信评估岗

1.对支行客户信用评级形成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2.按相关制度对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对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客户信用评级授信申报审批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看这些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是否与调查的内容相吻合。

4.及时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岗

1.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业务条线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日常参数的调整。

3.负责归纳信贷管理系统问题,并进行调整升级工作。

4.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及相关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5.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日常报表的抽取工作。

6.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存在的异常运行提供制度、政策上的支持及解决方案的制订。

7.负责整理信贷管理系统日常调整申请的归集、汇总工作。

8.负责数据质量提升工作。

9.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对外提供数据源的要素进行解释及规则制定。

10.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

11.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差错统计,并撰写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四、征信系统管理岗

1.负责对我行征信数据打包报送。

2.负责对我行报送的征信数据异议进行处理。

3.负责我行征信数据核对工作。

4.负责我行征信数据查询管理。

5.负责我行征信数据查询收费管理。

6.负责我行征信宣传工作管理。

7.负责我行征信人员准入考核工作管理。

8.负责我行征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

9.负责我行征信数据报文反馈工作管理。

五、审贷会秘书

1.按贷审委主任意见,召集、组织贷审会,并通知贷审会成员参加会议。

2.受理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贷审会审议的材料,并对系统上传的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登记在会议纪要上。

3.负责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并由各与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

4.把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和表决结果,在系统里整理与会材料形成“信贷业务审批意见列表”,连同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呈报行长,行长签批后报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

5.对行长签批的信贷业务,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贷审会、行长意见,并加盖贷审委员会章报董事会备案同意后退回信贷管理部门。

6.负责对贷审会议、行长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资料及文件的保管和归档。

归档的主要资料:

会议纪要(本)、每次表决的工作单和表决表、贷审会审议通过和行长签批的申请审批书等。

归档材料需要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在系统里做好存储加密工作。

7.负责视频会议前的测试与视频畅通。

8.负责处理在审贷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六、风险统计管理岗

1.负责我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数据的打包、报送工作。

2.负责我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数据举证工作中的举证数据录入、举证数据获取等。

3.负责我行客户风险统计系统的日常操作、维护、指标调整、版本升级等工作。

4.负责对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培训工作。

5.负责对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各类报告、各类分析的撰写。

6.负责制订、修订我行的客户风险统计类制度。

7.负责协调相关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工作。

8.负责数据良好质量评价工作中的信贷部分。

9.负责相关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其他工作及临时工作。

七、统计报送岗

1.负责全行信贷相关报表中人民银行监管部分报表报送、负责撰写人行组织的调研报告、统计报表。

2.负责全行信贷相关报表中银监会监管部分报表报送、负责银监局组织的调研分析、统计报表。

3.负责全行信贷相关报表行领导决策部分报表报送。

4.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规模控制我行当月信贷规模。

5.负责对支行业务出账进行审批授权。

6.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中相关报表的月抽取。

7.负责报送本月信贷规模申请、当月信贷规模调剂申请。

8.负责报送全年信贷规模计划申请。

9.负责计算我行贷款利率调整浮动区间及撰写利率调整文件。

10.负责我行利率报备工作的协调与报送工作。

11.负责行内临时性调查研究及临时报表分析中的信贷部分撰写。

12.负责行内信贷管理统计类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

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四)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交叉互保。

(五)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防止关联企业交叉互保。

(六)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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