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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税务会计主体、财务会计主体

区别

2.持续经营:

假设税务会计主体在未来长时间内将继续持续经营下去,并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的所得税在将来还会继续缴纳。

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等的基础所在。

3.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的拥有者因放弃对货币的使用权而根据其时间的长短所获得的报酬。

4.纳税会计期间:

就是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

2.2.2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

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2.3税务会计设置、涉及的会计科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应交税费

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缴税金

减免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所得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矿产资源补偿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

投资性房产的房产税

投资性房产的土地使用税

生产成本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

管理费用

车船税

印花税

投资性房产外的房产税

投资性房产外的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

车辆购置税

契税

营业外收入

税费返还

第3章增值税会计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为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则为本期留抵税额,转入下一期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混业经营、混合销售、兼营)

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17%、13%、11%、6%、零税率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销售特殊货物: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非固定资产的旧货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出口报关单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

购入:

将销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

借:

原材料(进项税额不抵扣)

贷:

银行存款

销售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3%核算)

第三节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种: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限于两种情况: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专用发票

不予抵扣的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自产自用;

购进动产类固定资产(即机器设备)在内的全部货物列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

一、国内采购

(一)工业企业国内采购的处理

企业外购应税货物,应按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应预缴或垫支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

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二、国外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按海关提供的进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口增值税额记账。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

借:

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三、接受投资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贷: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

捐赠方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捐赠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五、购进固定资产

购进的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所含的税金可以抵扣,但购进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中所含的税金不可抵扣。

六、进货退回与折让

会计处理前的判断:

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

作废条件:

销售方IC卡未报税,或者购买方未认证解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抵扣联不能退回,需按下列程序处理:

购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两个联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三个联次);

购买方对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列入

购买方将《通知单》中属于销售方的联次交给销售方;

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购销双方根据红字发票金额作红字更账处理

注: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销售退回

例7企业8月2日收到货款结算发票

2/8借: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2)9月10日发生全部退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

(二)销售折让

购进 借:

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

银行存款 1170

发生折让

其他应收款  200

   贷:

原材料       200

银行存款  2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红字)

其他应收款       200

第四节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两种情况:

发生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不符合抵扣条件的。

非正常损失处理程序

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

查明造成损失的原因

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

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原因:

购进时已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后因改变用途不符合抵扣条件,不允许抵扣,予以转出。

改变用途包括的内容: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

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原材料

改用于免税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五节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项税额=销售额×

增值税率

一般销售行为的核算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收取价款:

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单独核算。

商品销售,但包装物出租,收取租金:

属于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视为含税价。

收取押金

非酒类产品及啤酒、黄酒:

需单独记账核算。

未逾期: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增税。

收取时作如下处理: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逾期或超过一年:

不论是否退还,视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逾期未退还已作账务处理后又退还 

  销售费用

现金

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退还,均计税,收取押金时:

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付款

同时:

  借:

销售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包装物采取单独计价、包装物采取出租方式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逾期或超过1年未还时: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其他业务收入       

超过1年后,因特殊原因又予以退还时

 借:

其他业务收入  200

   销售费用    34

  贷:

银行存款/现金  234

商业折扣

企业销售产品10万元,因购货数量较大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未单独开具发票。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5300

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销售折扣与折让    

应收账款   

特殊销售行为的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企业出售一台长期停用游艇一艘,原价15万元,已提折旧12万元,售价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8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固定资产     150000

银行存款  80000

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8.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8.46

[80000÷

(1+4%)×

4%÷

2]

固定资产清理  48461.54

营业外收入  48461.54

交纳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538.46

银行存款         1538.46

视同销售行为

共八种情况

会计处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视同销售行为:

能够实现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量有实际交易凭证为依据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二类视同销售行为: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第三类视同销售行为:

不可能取得销售收入,不增加货币流量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一)第一类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本质上是代销,在代销商品未售出之前其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不能认为已转移给受托方。

2收取代销手续费:

受托方根据双方协议,按代销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不得自行定价,而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代销手续费按5%征收营业税。

注意: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例4 某商场5月份收到一批服装500件,售价650元/件,成本500元/件

视同买断:

协议价 585元/件

生产企业

  

(1)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

库存商品      25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具专用发票

应收账款   342225

主营业务收入     292500

     应-应交增值税(销) 49725

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

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

 (3)收到货款

银行存款  342225

应收账款    342225

商场:

 

(1)收到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292500

代销商品款    292500

(2)实际销售时

银行存款   380250

主营业务收入    3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250

主营业务成本  292500

受托代销商品   292500

(3)收到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款     29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725

应付账款       342225 

(4)支付货款

应付账款       342225

银行存款       342225

代销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

(1)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

库存商品    25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具专用发票

应收账款  380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250

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

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

(3)收到款项,同时支付手续费

银行存款   347750

   销售费用     32500

应收账款      380250

 

(1)收到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325000

代销商品款     325000

 

(2)销售商品

银行存款    380250

应付账款       3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250

代销商品款   3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250

应付账款        55250

(4)将代销商品款转给委托方,同时收取代销手续费

应付账款   380250

银行存款         347750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25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1625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625

移送

调入商品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

调出商品时:

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二)第二类视同销售行为

自产产品分配给投资者

应付利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第三类视同销售行为

B.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3)发生于企业外部经济活动的视同销售:

包括一种行为,即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核算要点:

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新会计准则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1)《企业会计准则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结转存货成本:

营业成本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一、先征后返

1、计算应收返还税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返还款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2、实际收到款项

银行存款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税事项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账务处理如下:

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按即退数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直接减免增值税

企业销售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收入不做价税分离。

甲公司销售免税产品一批,价款为20万元,开出普通发票,以委托收款方式结算。

会计处理如下: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1.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反映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计入“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入产品的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贸企业“免退”的会计处理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

退税率

运输费用所承担的进项税额是不退的。

第4章消费税会计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将应税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如果不能取得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需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应纳税款。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

账户设置

1.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采用计提的办法,在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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