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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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章监督管理9

第七章法律责任9

第八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眉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意见》、《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通过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完成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项目的受理、招标文件制作、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三条交易平台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建立的,由计算机软硬件构成的,用于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制作、交互、评审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子招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登记。

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告知潜在投标人访问项目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第六条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查阅。

第七条交易平台为招标项目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八条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交易平台应当对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知所有已经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标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

第三章电子投标

第一十条投标人应按照交易平台运行要求,在交易平台系统诚信库注册,采用交易平台认可的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参与电子招投标业务。

第一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诚信库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一十二条招标投标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作制作招标投标相关文件。

第一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以纸质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招标文件允许同时提交纸质形式的除外。

第一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补充、修改文件。

第一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合理安排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确保提交成功。

第一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并传输完成投标文件。

交易平台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和撤销投标文件。

第一十七条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外,交易平台不得允许任何用户提取或者解密投标文件。

第四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十八条开标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一十九条开标时,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所有投标人现场解密。

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上传经CA认证加密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以光盘形式递交不加密的招标文件电子档。

如招标文件要求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应保持一致性,如不一致,则作为该项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除规定保密的招标项目和内容外,应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开标记录。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指定的电子评标室登陆交易平台进行电子评标。

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建立暗标评审方式,暗标评审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评标办法的需要,在评标时自动隐藏投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待所有评审内容分步分项完成后再进行汇总,确定评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评标时由系统对投标文件的上传时的IP地址等进行雷同性分析,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交互数据电文。

澄清或说明须由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不包含影响暗标评审的投标企业信息后进行传递。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编辑完成数据电文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投标保证金退还。

对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原帐户退还。

中标候选人在收到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扫描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帐户退还。

不计息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营应当安全、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和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内部和外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三十三条数据电文通过交易平台认可的CA数字证书签发并加盖电子印章进行加密、传输和权限控制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系统用户的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交易平台应对下列电子信息建立完备的记录,并实时备份存档:

(一)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通过系统阅读、编辑、修改、加载和生成的数据电文;

(二)系统涉及的所有操作环节、内容、时间、过程以及操作人员等记录。

上述记录应至少存档十五年,与纸质存档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下列数据电文应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

(三)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投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和撤回;

(七)评标报告;

(八)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交易平台时间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个月内,登录服务平台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逾期未下载的,招标人可到交易中心下载保存。

第三十九条因网络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到交易中心完成上传提交。

投标截止后,在开评标过程中,如遇到停电、断网等不可抗力因素,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继续进行开、评标活动。

启用应急开评评系统进行评标前,需验证网上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应根据现场监督人员的决定积极配合,如投标人未按现场监督人员的要求提前离场等情况而导致投标文件不能按时解密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招投标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应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或发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要求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与投诉事项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对电子招标投标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效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在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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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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