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财产权思想及现代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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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的思想是西方文化的发源地,财产权也占据着一个重要的地位。
虽然在古希腊时期并没有财产权的观点,但对财产的认识影响了以后的财产权的发展。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绘了一个共同共有的社会,一个理想的社会是所有的土地都是共有的,“伴随着这样的想法,土地的拥有者仍然要把他的那一份看做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财产”[2]。
但是,柏拉图的这种乌托邦式的提议并不能解决当时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甚至,妻子和孩子也要成为共有的对象。
同样的伟大哲学家的亚里士多德,其财产权观念与其老师柏拉图截然不同,亚里士多德更加倾向于实用主义和审慎。
他认为“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是共有的,但私有化应作为普遍规则;
因为,当每个人都有一份边界确定的利益时,人们就会互相指责,每个人都要照看他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将会取得更多进步”[3]。
亚里士多德的论断具有现代经济学的思想,人们的进步往往来源于对各自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利益的追求。
但同时让亚里士多德踌躇的是奴隶的财产权,他无法给出满意的回答,也认为“因为一些人注定是治人之人,而另外的人注定要受制于人,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宜的;
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一些人要做奴隶,而一些人将成为统治者”[4]。
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结论,但却符合当时的环境。
古罗马时期,“与私有财产理论有关的论述,无论是关于其起源还是对他的证成,在罗马的文献中出现的极少”[5]。
但是,在罗马法学中,权利的观念已经形成。
拉丁文“ius或jus”,包含正义还有法律多种含义,同时,也是现代权利一次的来源,并第一次提出了“绝对所有权”(dominium)。
在罗马法中“这个东西是我的”表示所有权。
西塞罗就以剧院为比喻,谈到尽管剧院是公有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说每一个座位都是“他的”座位,以此来给出了清晰的财产权观念。
中世纪早期的财产权观念是把财产与自然法结合起来,认为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
基督教早期的观点认为“尘世的财富在本质上是人类共同的财产,私有财产是有罪的堕落导致的结果之一”[6]。
到了中世纪中期,就将私有财产与自然法思想很好地结合了起来。
中世纪最著名的神学家托马斯?
阿圭那就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并且是对自然法的一个补充。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是欧洲文化发展的大变革时期。
在文艺复兴中,大量的宣传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思想。
体现了当时私有财产权已经在有识之士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但,同样的,财产共有、乌托邦式的美好社会观念仍然在中世纪蔓延“除非这一特征(私有权)被放逐和废弃,否者就不可能创设真正平等、公平的分配,也不可能实现完善的财富”[7]。
说到17世纪财产权的变化,就不得不提胡果?
格劳修斯,他推崇自然法至上。
而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格劳修斯就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论述,规定了公开的占有行为。
通过对共同物的占有来行使所有权,上帝赋予人类的是使用权。
所以,当法律建立起来了,人类开始完善自己的所有权。
17世纪还有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洛克,他在《政府论》中详细地谈到劳动构成财产权理论。
虽然是在17世纪出现的这个理论,但是,正如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所言,“洛克关于财产起源和义务的哲学显得再适合18世纪不过”[8]。
二、18世纪财产权的主要思想争辩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1700年以后资本主义得到了飞快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谋取政治上、经济上的地位,不断地向旧贵族发起挑战。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学说适逢其时,为人民更加努力的劳动注入了更多的精力。
“既然个人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绝对的权利,那么除非经他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通过征税缩小个人的所有权”[9]。
但归根结底,洛克的财产权还是为资产阶级而辩护。
他的财产权理论在于,首先,承认土地为人类共有。
《旧约全书?
待编》第115节:
“天,是耶和华的天;
地,他却给了世人。
”土地和其他的一切都应该为人类所共有。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念,才有了劳动注入土地使其成为私有。
其次,人们要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劳动。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0]。
从而排斥了其他人对土地的权利。
同时,劳动所取得的所有权还可以创造出高于其共同所有的价值。
洛克在这里以人们播种、改良土地而获得的产品为例,来说明如果没有劳动,土地也会只有很少的价值。
第三,为了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并不能侵犯邻居的所有权,不能损害他人的占有。
同时,国家也不能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
洛克经历了整个17世纪的革命时期,他批判了封建王权,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他的财产理论当然也是在这之上而建立的。
这同时也承认了资产阶级剥削的合理性。
“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财产。
”[11]但不管其优劣,洛克的思想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二)卢梭的财产权利观念的转变
如果说卢梭的思想深受洛克影响一点也不为过,但是在财产权方面却表现出略有不同。
卢梭“他否定拿自然来为社会组织和它所有的制度,特别是私有制,所作的一切辩护;
而洛克的全部努力,则在于把私有制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12]。
1753年第戎学院发表了以《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为题的征文章程。
于是,卢梭专心于自己的思考,第二年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论文中提到差异的形成是由自然而形成的。
而后天的不平等则是由人们的欲望形成的。
“土地的耕种必然会导致土地的分配,而私有一旦被承认,也必然会产生最初的公正规则。
”“只有劳动才能给予耕种者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物的权利,因而也给予他对于土地本身的权利”[13],这样看来,卢梭是认为土地的耕种可以产生权利的,但接下来,卢梭又论述道,这样的均衡并不能维持多久,人有强壮瘦弱之分,也有聪明愚笨之分,不知不觉中,不平等就产生了。
所以,“个人对世界资源的占有是公民社会,乃至罪恶的根源”。
从而体现了卢梭是反对私有财产权的观念。
在之后的1764年卢梭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一书。
在此书中,卢梭的政治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
他认为只有人们之间的约定才是可靠的,约定可以消灭后天的不平等,而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权益的实现。
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协议为“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14]。
人民向国家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不是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确立财产权。
这同他之前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文中,卢梭对私有权是持反对的态度,认为其导致乃至加剧了不平等。
而现在卢梭认为只有约定可以改善这种不平等。
社会契约,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可以让人们的财产权得到更好的行使。
用约定来限制权力,人民就可以维持平等。
(三)休谟的财产权确定规则
休谟也是一位受到洛克影响的哲学家,其《人性论》一书用了几个章节来论述他对财产权的看法以及财产权适用规则。
但是,与洛克的自然理论不同,休谟认为财产是和正义紧密联系的。
“有些人不先说明正义的起源,就来使用财产权、权利或义务等名词,或者甚至在那种说明中就应用这些名词,他们都犯了极大的谬误。
”[15]即如果不先了解正义,就说财产,是完全说不通的。
其次,在休谟看来,财富是为了让人的虚荣心得到满足,是为了让人快乐,那么对财物的占有也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财产权归根结底就是利益的关系。
另外,洛克认为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基于劳动,基于自然权利的给予。
而休谟则认为对财物的占有应该寻求更加稳定的占有。
所以,“我们的任务是发现限制这个一般规则、并使它适合于世人通用和实践的那些理由”[16]。
休谟在财产权上的一个进步来源于他对财物的稳定占有理论。
基于正义,人民占有财产,但是如何构建一个稳定的占有,则是他研究的问题。
正是如此,“长期占有或时效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17]。
即用时效来规定人民对财物的占有,也会因为一系列的因果关系促使社会去构建一个好的政治社会。
可见,休谟的财产权理论比洛克的更加具体和实用。
在财产的转移上,休谟认为只有经过人民的同意才能够转移财产,而这是基于自然法,基于正义而来的。
(四)康德的先验主义财产观念
康德作为18世纪的大哲学家,以先验主义为思考,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强调物质与精神对立,精神始终占主导。
康德受卢梭影响,但却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观点截然不同,康德认为个人的道德始终占有主导地位,而我们的思想中总是有先天的,是可以独立于经验的。
在这种哲学观下,康德的财产观也是和道德、个人品质相联系的。
康德将法分为“外在法”和“内在法”,“外在法”是立法者可以制定的实在法律,“内在法”是不能制定的道德规范,私有财产权属于“外在法”,但其内在规范要靠内在法,康德运用他严密的逻辑将两者结合起来。
同时,私有财产权还来自于实践理性与权利法则。
实践理性是来自于对“自由法则”的分析,这里有点趋近于洛克的劳动理论,但不同在于“自由法则”强调人的思想自由,是一种理性意义上的自由。
人因为有了理性而成为一个可以决定自己的自由的主体,从而具有了私有财产权的先天条件。
这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权利法则。
这就是来自于康德的“法权”理论,即对“我的”“你的”的讨论。
如果要使这样一样东西置于“我的”,就需要“法权”的约束,就赋予了他其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
康德的财产权理论有进步的地方,那就是注入了更多的道德因素,“第一占有理论”也考虑到了先占和时间的关系,更是将国家的义务与财产权的实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但是,不足的地方在于康德始终是唯心主义者,其先验主义也是超越现实生活的。
(五)黑格尔财产权的“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
黑格尔是继康德之后德国又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虽然他对康德时常有所批评,假使原来没有康德的学说体系,绝不会产生他的体系”[18]。
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也是以自由为基础来讨论的。
黑格尔把财产作为“自由最初的定在”,这一点和康德的学说是相近的,自由意志成为康德私有财产权理论的基础。
人的意志决定了其所有权行使的路径和方法。
但是与康德不同的是,黑格尔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分为占有、使用、转让。
占有是基于个人的自由定在,使用就有现代民法理论的见解,所有权的使用,众所周知,具有排他性。
所以,黑格尔在这里将它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只能够自己使用。
转让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处分方式。
在这里,黑格尔区分了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认为可转让的不具有人身性,是财产。
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是先进的,更加的与时俱进。
但是,黑格尔同时将财产权与国家权也结合了起来。
与康德不同,黑格尔认为国家权力至上。
个人的财产和生命应该为国家服务,这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三、对18世纪财产权的现代思考
财产权的取得是18乃至之前几个世纪争论的主要问题。
从洛克的以劳动来取得财产权,到休谟的以先占来取得财产权,以及康德的在“法权”之下取得财产权。
可以看出是一个不断从自然法衍生到实在法的过程,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就土地而言,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现在城市人一般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
但是,对动产都是享有所有权。
并不能说这样的规定是好的或者不好的,试想一下,一栋房子如果有20多户家庭,那不可能让他们每个人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同时,不足的地方在于,当国家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就会对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造成破坏。
人民通常会反抗,若是依照黑格尔的国家至上学说,那么这个时候,人民应该绝对地牺牲自己的财产权,成就国家权,但如果依照卢梭的观点,人民只是让渡了行使这份土地的权利,但是,保留所有权。
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是为了更好地行使人民的权利。
如此,在我们国家现在进行的很多拆迁,无论违法与否,都是存在争议的。
政府的职责并不是为了增加GDP,而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利的行使。
国家的责任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那么强拆这种取得方式无疑是违背自然法,也违背实在法的。
在现代国家,财产权的取得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应该依法取得,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财产权一定是至高无上的。
这在18世纪的财产权主流思想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说明,尽管他们在取得、占有、转让、保护的方式上都有差别。
但丝毫不影响其对财产权的认可。
在现代国家,一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国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公开现在已经成为趋势,试想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机关,人民作为主人,更应该了解我们纳税人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
在这里,其已经不是私人财产权的问题,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
我国宪法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关。
这是否也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应该带头公开财产,这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不应该用私有财产来维护其不存在的权利。
18世纪的财产权思想是距离现在最近的财产权思想,又距离18世纪以前的不远的主流观念。
其中,康德、黑格尔都是大哲学家,用哲学的眼光来对财产权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而洛克的财产权观点不言而喻影响了几个世纪,甚至是今天,卢梭虽然与洛克的观念有出入之处,但其用社会契约来平衡后天的不平等,也是影响深远。
休谟的财产权观念更加的细致、具体,是对洛克财产权的完善。
我们今天的中国仍然要借鉴人类的优良文明,在不断的改革中,继续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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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出版社,2008:
301.
责任编辑: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