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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

其中: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三条公司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第四条

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五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购买者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在建项目试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二、安全施工措施费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

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

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承包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

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

措施等;

5.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四、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月报表

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

费用。

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防护用品等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

注:

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拦)已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其相应定额规定的项目不再计算。

(二)安全施工费中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标准

注:

1、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

以平方米计算。

借助外脚手架时,按50%计算;单独搭设时,按100%计算。

2、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不在计算。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安全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五条各类工程应经安全机构的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1),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及《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或者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拨付。

建设单位预付(或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回。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现场评价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

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附表3、附表4、附表5),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现场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上,不包括90分)、合格(得分在70,90分)、不合格(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三个等级。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全机构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评价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安全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

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安全机构备案。

(四)安全机构进行的现场评价,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安全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六)无“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的,不进行现场评价。

(七)施工单位应自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报验单”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每15日进行一次“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送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

(八)经安全机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未经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2、“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记录日期未连续的。

则当次现场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扣减5分;在70,90分的,扣减3分(最低扣至70分);在70分以下的,按实际现场评价分数记取。

(九)现场初次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安全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最终分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根据安全机构(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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