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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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26日
2
《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日
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年1月1日
4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月1日
5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4月1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处罚
(共17项)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七、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警告、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九、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
十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批发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下、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或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证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
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酒类经营者违反散装酒销售管理规范,及储运酒类商品相关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及有关明示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宣武区商务局行政许可
(共1项)
一、粮食收购资格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宣武区商务局其他行政行为
(共10项)
一、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宣武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设立审批(审批类)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
四、宣武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变更审批(审批类)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五、企业承包经营宣武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核类)
1、《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㈠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㈡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㈢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十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六、成品油及加油站经营企业的资质、事项变更、年度审核
1、《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市商务局具有追究区(县)商务局责任的权利。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邀请外商来华半年一次或多次访问签证的邀请函(审核类)
《关于改进办理外商来签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典当企业的资质、事项变更、年度审核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九、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十、对美容美发企业进行行业监督指导
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