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各种证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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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证场地:
在做上述工作的同时,请工商局场地调查科的工作人员前往你的经营场地,将你的经营场地证明出示(自有房出示房产证,租房出示租赁合同书),由工商局工作人员验定场地后发给经营场地证明书。
6.领取回执:
将名称核准证明、公司(申报)材料、验资报告、场地证明书、投资各方的身份证等一起提交工商局,待工商局的相关资料审查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受理回执。
如无其他问题,在15个工作日凭受理回执,带上申请人身份证,由本人前往领证窗口,交付注册资本1‰的手续费,就可以领到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了。
注意事项
•在此还特别提示,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公司型饮食服务企业,最少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本地常住户。
同时,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如待业证、下岗证、辞职证明、退休证明等。
很多地方政府对于安排一定数目的下岗职工或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
要到当地相关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咨询。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办理
•个体户办理开业手续同样要先取好名,然后到工商局查询没有店名重复后,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所)领取《个体户开业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后,带上居民身份证、未就业证明(待业证、下岗证、辞职证明、退休证明等)以及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出示房产证,租赁房出示租赁合同)、验资报告,就可以到工商分局(所)办理登记手续,受理后7~15天可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年检
•领取了营业执照后,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参加工商局的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以确定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需财务部门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年检工作中,公司企业年检由所在地工商局执行,个体户年检由所在地工商所执行。
企业年检的基本程序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在此提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
6月30日尚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局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年检企业,工商局会发出未参加年检企业公告,自公告发布30天内仍未参加申报年检的,工商机关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类的企业,从工商局领到营业执照后,首先要做的是到指定的刻字店刻公司的公章(公章代表企业的,要严格管理)、财务章、企业法人的印章(两个章要分管)。
当这三个章拿到后,接下来再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带上领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填妥有关表格后交窗口办理,三天后,凭受理回单并交纳相关费用,就可领取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注意
•每个自然人都要从户籍管理机构领取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同样道理,每一个组织机构一成立即要到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领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有正本和副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相应的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济类型、地址等基本信息就记入这些代码载体中,以便查验和应用。
•平时很少需要,但需要年审,证书上面写着年审时间。
各种章的管理:
•公章:
功能广,签发证明,在法律上非常严格
•财务章和法人名章:
银行要转钱、到银行取
•钱,一定要小心保管
•发票专用章:
财务章也可以
•合同章:
小单位没合同章,盖公章也可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
•领到法人代码证书后,应到附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基本帐户:
可以提现金,只能有一个
•一般帐户:
不可提现金,可建立多个
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见表2-1)
提供开设帐户证明(表2-2)。
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表2-3)
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表2-1中国×
×
银行开户申请书
申请开户单位全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主管部门名称
上级管理部门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
已开账户情况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名称
上级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申请开户单位公章
以下各栏由银行填写
业务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意见
科目
账号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
开户日期
编号
表2-2开设账户证明
兹同意
在中国×
银行×
市分行×
办事处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批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2-3中国×
办事处印鉴卡
户名
地址
电话
启用日期年月日
申请开户单位印鉴
银行印鉴
单位财务专用章
财务主管
签章
出纳人员
印鉴使用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
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
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
~~企业应当将所有的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后,就要办理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资料有: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法人代码证书副本;
③公章、财务章;
④公司章程;
⑤银行账号证明;
⑥自有房的房产证或租赁房屋的合同。
在备齐上述资料后,到管辖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当上述材料被审查通过后,交30元钱,在7个工作日后便可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此提示:
在领到营业执照后应抓紧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因税务登记要求在领到营业执照后30天内办理,过期不办税务局要罚款上千元,而领到营业执照后,刻公章、办法人代码证书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几天,因此宜抓紧为好。
有的城市是国税地税一本,有的城市是国税地税各一本。
什么时候年审要关注税务局的通知。
税务局都有网站,在网上浏览就可以。
每个企业均应确定一个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报税事宜,在税务部门备案。
税务局也会给每个企业指定一个税务专管员,负责该企业的税收事宜。
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增减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改变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纳税人不再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支票和发票的管理
•支票的审核内容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2、支票不能用圆珠笔,支票用碳素墨水清晰填写
•3、收到支票时审查的内容。
①是否有签发单位的印鉴;
②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
③收款人是否是自己单位;
④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4、查看支票的出票日期,看看截止存款日是否在支票的付款期内。
5、如果是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6、填写进账单前,看是否加盖了自己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发票
•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用途:
•1、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
•2、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3、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单位)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
•一般纳税人:
以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
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小规模纳税人: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
•注意:
•营业税的发票到地税局申请
•销售行业的发票到国税局申请
工程发票要在工程地领取发票,其他的都是在经营地取得发票
价税分离公式
•不含税的单价=含税单价/1+17%
•税金=不含税单价*17%
•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的原则
一`般纳税人: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且会计制度健全
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用途
•增值税发票一般共有三联,
•第一联是抵扣联,购货单位的扣税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由购货单位交给税局进行抵扣。
第二联是发票联,是购货单位的记帐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购货单位作为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三联是记帐联,是销货方的记帐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销货单位作为销售产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界面
发票的抵扣联
认证的主要信息
注意: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方面因素限制:
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其二,购货方是否能够使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项目:
(1)销售项目的限定: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购货方的限定:
购货方是最终消费者;
商业零售企业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两种发票的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
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以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人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4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3%或17%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
企业、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
纳税人主业:
工业□商业□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年月至年月共元。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
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日
查验意见
查验人签名: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认定机关意见
注:
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说明:
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4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