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分类及使用灭火级别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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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90││27A│35B│

│干粉│手│----│1│----│2B│

│(碳酸氢钠)│提│----│2│----│5B│

││式│----│3│----│7B│

│││----│4│----│10B│

│││----│5│----│12B│

│││----│6│----│14B│

│││----│8│----│18B│

│││----│10│----│20B│

││推│----│25│----│35B│

││车│----│35│----│45B│

│干粉│推│----│50│----│65B│

│(碳酸氢钠)│车│----│70│----│90B│

││式│----│100│----│120B│

│干粉│手│----│1│3A│2B│

│(磷酸铵盐)│提│----│2│5A│5B│

││式│----│3│5A│7B│

│││----│4│8A│10B│

│││----│5│8A│12B│

│││----│6│13A│14B│

│││----│8│13A│18B│

│││----│10│21A│20B│

││推│----│25│21A│35B│

││车│----│25│27A│45B│

││式│----│50│34A│65B│

│││----│70│43A│90B│

│││----│100│55A│120B│

│卤代烷│手│----│0.5│----│1B│

│(1211)│提│----│1│----│2B│

││式│----│2│3A│4B│

│││----│3│3A│6B│

│││----│4│5A│8B│

│││----│6│8A│12B│

││推│----│20│----│24B│

││车│----│25│----│30B│

││式│----│40│----│35B│

│卤代烷│子│----│2│----│4B│

│(1301)│提│----│4│3A│8B│

│二绿化碳│手│----│2│----│1B│

│(CO2)│提│----│3│----│2B│

││式│----│5│----│3B│

│││----│7│----│4B│

││推│----│20│----│8B│

││车│----│25│----│10B│

└───────┴─┴───┴───┴────┴────┘

 

灭火器的分类及使用

 

灭火器是火灾扑救中常用的灭火工具,在火灾初起之时,由于范围小,火势弱,是扑救火灾的最有利时机,正确及时使用灭火器,可以挽回巨大的损失。

灭火器结构简单,轻便灵活,稍经学习和训练就能掌握其操作方法。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以及1211(“1211”由于环保原因,不提倡使用,所列知识仅供了解)灭火器等。

(一)灭火器的灭火作用、灭火范围

1、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在燃烧物表面形成的泡沫覆盖层,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灭火的作用。

由于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作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此可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的蒸发。

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近的氧的浓度。

泡沫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A类火灾,如木材地、棉、麻、纸张等火灾,也能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石油制品、油脂等火灾;

但不能扑救B类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的火灾。

2、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的作用表现在:

一是消除燃烧物产生的活性游离子,使燃烧的连锁反应中断;

二是干粉遇到高温分解时吸收大量的热,并放出蒸气和二氧化碳,达到冷却和稀释燃烧区空气中氧的作用。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气体、电气火灾以及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

ABC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带电物质火灾和A、B、C、D类物质燃烧的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当燃烧区二氧化碳在空气的含量达到30%-50%时,能使燃烧熄灭,主要起窒息作用,同时二氧化碳在喷射灭火过程中吸收一定的热能,也就有一定的冷却作用。

二氧化碳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图书、档案的火灾,以及范围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

4、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主要是抑制燃烧的连锁反应,中止燃烧。

同时兼有一定的冷却和窒息作用。

1211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的火灾,也能对固体物质表面火灾进行扑救(如竹、纸、织物等),尤其适用于扑救精密仪表、计算机、珍贵文物以及贵重物资仓库的火灾,也能扑救飞机、汽车、轮船、宾馆等场所的初起火灾。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手提式灭火器的使用

⑴机械泡沫、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

上述灭火器一般由一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泡沫灭油品火灾时,应将泡沫喷射大容器的器壁上,从而使得泡沫沿器壁流下,再平行地覆盖在油品表面上,从而避免泡沫直接冲击油品表面,增加灭火难度。

⑵化学泡沫灭火器

将灭火器直立提到距起火点10米处,使用者的一只手握住提环,另一只手抓住筒体的底圈,将灭火器颠倒过来,泡沫即可喷出,在喷射泡沫的过程中,灭火器应一直保持颠倒和垂直状态,不能横式或直立过来,否则,喷射会中断。

2、推车灭火器的使用

推车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

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

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使用时两人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一人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使药液混合,产生化学泡沫,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双手握住喷枪,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灭火器的分类及使用方法

灭火器有多种类型,适宜扑灭不同种类的初起火灾,使用方法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

一、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及一般物质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用手握住灭火机的提环,平稳、快捷地提往火场,不要横扛、横拿。

灭火时,一手握住提环,另一手握住筒身的底边,将灭火器颠倒过来,喷嘴对准火源,用力摇晃几下,即可灭火。

注意:

1.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2.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3.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二、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宜扑灭精密仪器、电子设备以及600伏以下的电器初起火灾。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有两种使用方式,即手轮式和鸭嘴式。

手轮式:

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撕掉铅封,将手轮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打开开关,二氧化碳气体即会喷出。

鸭嘴式:

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拔去保险销,将扶把上的鸭嘴压下,即可灭火。

1.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

2.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3.室内使用后,应加强通风。

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打开保险销,一手握住喷管,对准火源,另一手拉动拉环,即可扑灭火源。

四、手提式“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仪器及文物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撕去铝封,拔去安全保险销,一手抱住灭火器底部,另一手握住压把开关,喷嘴对准火源喷射,松开压把,喷射即停止。

五、小型家用灭火器

家用灭火器适宜扑灭厨房、客厅、居室内的初起小火,有喷射型及投掷型两种。

使用时:

喷射型--按下灭火器顶端弹簧按钮,将喷嘴对准着火处,喷射灭火。

投掷型--只需将其投掷于火中,容器破碎,干粉即泄出灭火。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8月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

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

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 

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m^2/A)  │     

│    │    │ 

└───────┴─────┴────┴────┘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 

  │(m2/B)   

  └───────┴─────┴────┴────┘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哭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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